知恒析法 | 境外电诈犯罪集团被困人员(被告人)的救济途径——从演员王星缅北失联事件的联想
作者 | 赵本富律师
2025年1月5日演员王星女友在社交媒体称中国籍演员王星于泰国失联并引起热议;1月7日演员王星确认已被找到。根据媒体报道,在救援王星过程中,锁定了两处关押场所,在第一处发现了10名中国公民,于第二处发现了50名中国公民,也在此处发现并解救演员王星。
演员王星在泰缅边境失联事件使得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又一次引发重视;境外电诈犯罪集团发展迅速、规模庞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基于各种诱惑理由被诱骗至东南亚国家、被迫从事电信诈骗工作。中国公民在东南亚被称为“猪仔”乃至是“行走的人民币”;根据现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东南亚当地一个中国人两三万元,到最后可卖到一个人三四十万,在各个园区中被当作商品交易,严重侵害了我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境外电诈犯罪集团被困人员,即国内电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集团待够30日或存在多次反复即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除在境外遭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后,回国仍会面临法律的追责。
现笔者就个人办理过的东南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结合王星的缅北失联事件来总结关于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注意要点。
一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况
在2025年1月13日于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数据:2024年1月—11月公诉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7万人,同比上升58.5%。
现在越来越多个性化、精细化的欺骗圈套,针对各行各业、不同需求的人进行诱骗,说法不一,宣称用以游戏推广、理财投资、服务宣传、换汇转账等提供高薪、轻松之工作。在踏上路途后,相关人员均会与王星事件中相似,对护照、手机等进行没收;进行统一的食宿管理安排,丧失人身自由,受到身体监禁和暴力及精神的打压。
从以往办案经历来看,涉嫌境外电诈犯罪的人员大多数并未在最初意识到系从事犯罪工作;而当自己开始觉悟时,已失去人身自由或面临无力赔付的违约金乃至会面临身体虐待、精神霸凌,从而无法脱逃。
二
以经历为鉴,防范电信诈骗于未然
大多涉嫌境外电诈犯罪的人员是被以可观收益的说辞来诱骗至东南亚公司上班。线下介绍及线上宣传等途径均有涉及:
在线下中,从事涉外电信诈骗的被告人表明以亲友介绍占大多数。诈骗团伙通常会利用信任关系,利用已有的成员在其亲友圈子中进行宣传,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述在东南亚工作有高收入、轻松的工作环境等诱人的条件。
在介绍过程中,隐瞒真实工作内容,来模糊工作性质,以“游戏推广”“客服聊天”等职业说辞来掩盖电信诈骗犯罪的本质。
被告人 X
我的远房亲戚就给我说他在东南亚那边工作,每个月可以赚很多钱。当时他也没有说具体做什么工作,每月给我们6000元的底薪,递增1000元至8000元封顶。
我当时是被我堂妹夫骗过去的,他当时告诉我在柬埔寨有高薪的文职工作,我听后就同意了,去柬埔寨是去务工。他们为我安排了机票,我给他发过身份证和护照照片。
被告人 Y
我的妹夫给我推荐了去柬埔寨一家公司上班,做文职工资有1万多元,工作就是打打字聊聊天,我听后就同意了。
被告人 L
我在广东上班的时候认识了一个朋友,他的名字我记不清了。他告诉我他的一个朋友在境外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从事打字、聊天工作,每月工资固定收入2万元。他问我要不要和他一起去。
在线上中,犯罪集团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诱惑: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和招聘工作类网站来发布虚假信息,以看似正规的职位名称,如 “跨境电商客服专员”“海外数字货币交易员” 等来掩盖电信诈骗的事实。在职位描述中,强调工作的轻松和高回报,对工作要求则写得比较模糊。
被告人 C
我妻子在网上认识一个姓王的网友叫我妻子去东南亚上班,当时我害怕我妻子一个人去上班,我就叫我妻子去问那个网友我是否可以跟她一起去,那个网友说可以一起去。
我所在的寝室有6个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按时上下班,没有业绩要找我们谈话,谈话之后如果还没有业绩就受到处罚,我听说有的人因为没作出业绩挨过打等。
当时我和我老婆下了飞机,公司的人就以办签证的名义将我和我老婆的护照和身份证收走了,我们在知道是做电信诈骗后去找公司要的,但是公司的人没有给我们,说我们签了合同,必须做满6个月才能走。
我因为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钱使用。我就想通过58同城找一个工作,我在网站一则广告语上看见招聘出国招聘公司文员,会打字,每月可以获得底薪5000-10000元,广告后面还预留了电话号码,对方让我们去东南亚工作。
被告人 M
被告人 D
我在网上找工作的时候了解到一个在东南亚公司做游戏客服的工作,工资是八千到一万元,并且包往返的机票钱。
我哥在网上寻找工作,某天他告诉我找到一个工作,从事游戏推广工作,底薪6000元,出去的机票由公司购买。
被告人 H
自加入后,在电诈公司长期工作的压力积累可能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同时,在诈骗窝点中,每天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和诈骗团伙的威胁,也会使工作人员的身体和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对当事人的身心均导致损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
被告人亦是受害者,如何救济境外电诈犯罪集团被困人员?
上述这些被迫从事电诈行业的群众亦是受害者,现笔者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误入歧途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以下建议,以降低影响、减缓处罚:
(一)自动投案与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通常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境外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交代了自己在诈骗团伙中的主要犯罪行为,包括实施诈骗的手段、涉及的金额以及团伙成员等信息。根据其自首情节以及所提供线索的价值,在量刑时可能会在原本应判处的刑期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提供关联线索的重要性
自己在犯罪中所掌握的关联线索对于捣毁整个诈骗团伙的犯罪网络至关重要,以绘制出完整的犯罪组织结构图。电信诈骗往往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的关于团伙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通信联络方式、资金转移渠道等线索,例如,嫌疑人可以交代诈骗团伙中专门负责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信息组”、进行话术诈骗的 “话务组” 以及负责洗钱的 “资金组” 等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流程,对于减轻刑罚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收集被胁迫证据的作用
在一些境外电信诈骗案件中,部分人员系基于被胁迫的情况参与诈骗活动。收集被胁迫证据对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具有关键作用。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如能充分证明是被严重胁迫,且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那么在法律责任认定上会与主动积极参与犯罪的主犯有明显的区别,可能会获得更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在境外受胁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对其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
(四)退赃退赔
退赃退赔以减轻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系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一个重要情节,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之一,予以考虑。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退赃退赔可以使受害者的部分损失得到弥补。
将非法所得返还给受害者或者相关金融机构,能够减少因诈骗行为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第三条:“在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的前提下,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工作内容、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必要性。
在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社会危险性较小:5.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未达巨大,积极退赃的从犯。”
在这个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手段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未雨绸缪,将防范工作做在前面。
对于境外电诈犯罪集团的被困受害者,也即国内诈骗罪的被告人,通过专业的辩护策略,根据具体案情实现正确、客观地认定,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律师
简介
赵本富律师
知恒成都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成都刑事法律中心主任
知恒成都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
全国无罪辩护联盟核心专家成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友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主攻方向
金融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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