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普法 | 企业应对员工造成损失的五大要点
作者 | 陈昱勋律师
导语
企业运转,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劳动与付出,但在工作当中,难免会发生员工过失甚至故意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资产遭受损失或者是某一项合作被搅黄,又或是因为员工行为要赔偿第三人钱财等等,这是一个在企业管理中常见且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引发劳资纠纷,造成二次损失。
本文聚焦深圳地区的法律实践与笔者的实际经验,简要梳理企业如何处置相类似情况,以员工对外赔偿与对内赔偿两部分进行说明,解答部分疑惑,为企业管理运行保驾护航。
法律前提
明确企业追责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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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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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责任性质——个人责任 or 单位责任
我国是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利益共享,和谐稳定的,在实际的企业运行当中,既要保证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基本权利的保护等,也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理合规的经营,注重其生存发展,仔细研读《民法典》第1191条可发现,法律规定上首先是将企业对外的“替代责任”放在首位,企业对员工的“追偿权”是后续步骤,而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区分的关键点在于:“因执行工作任务”的界定,即对外的赔偿前提是“员工身份”“执行工作任务”。
基于此,若在企业以职务行为对外承担“替代责任”,进行赔偿后,向员工的追偿核心要件在于以下两点:“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和“员工行为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执行工作任务即对外的“职务行为”,代表了企业,但如若是个人行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他人损失,则为个人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责任(部分情况需商讨)。
其次是存在过错,该过错是指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对于一般过失或者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等等,则无法进行追偿,对于主观上是什么态度,一般是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员工手册,行业习惯等等进行判断员工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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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损失”的认定标准
需是直接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如设备损坏,资产损失,赔偿款支出等与劳动者过错直接关联的损失),而对于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商业名誉等)一般难以主张,好比如“一场交易被搅黄”,对于该交易成功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很难获得支持,但建议可以寻找是否存在故意搅黄,或是故意诋毁商业名誉的角度,以其他案由走刑事立案或民事索赔。
以笔者收到的咨询举例:
(1)东莞某五金厂员工,拥有行业20年的从业经验,却因重大过失,导致某类产品开模错误,且未发现,导致生产出3万元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并导致工期延误,甲方退货的后果,针对该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追责。
(2)深圳某速递用人单位,其员工(货运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追尾前车,被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全责,导致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了7000元的修车费用,针对该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追责。
追责路径
企业可采取的3类核心措施
1
协商追偿:成本最低的优先选择
适用场景:损失金额较小、员工认错态度良好,且双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
操作要点:需签订书面追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追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避免后续纠纷。
2
工资抵扣:法定范围内的有限扣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注意事项:不得一次性全额扣除,需按月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需预留员工基本生活费用,且仅限“与损失相关”的工资部分。
3
司法诉讼:协商无果后的最终手段
起诉前提:已固定员工过错证据(如工作记录、监控、第三方索赔函,沟通记录等),且协商,抵扣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举证关键:需证明“员工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损失与员工行为直接关联”“损失金额已实际发生”三项核心事实。
目前深圳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损失的判赔比例,一般在以下区间及相应考虑因素。
案号 | 基本案情 | 判赔比例 | 法院参考因素 |
(2018)粤0303民初10515、10804号 | 员工在项目中,填错数据,导致用人单位赔偿1万元 | 5% | 员工签署过“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具备索赔权利,用人单位实际支付1万元,且员工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为60%,至于另外10万元商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2017)粤0304民初12877号 | 员工作为仓管员,违规操作损坏货架 | 20% | 原被告双方在事故最开始签署过赔偿协议,后续增加赔偿但未能作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2020)粤0306民初31703号 | 员工作为修车铺员工,在移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修车铺遭受损失42万元,修车铺规章制度当中约定了若有损失承担45%的责任。 | 30% | 法院从三方面考虑,分别是落实员工是否涉案事故直接责任人,修车铺损失该是多少,被告应承担多少进行定夺。同时参考规章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公示,但修车铺有相应培训,综合考虑下,将45%降为30% |
(2018)粤0306民初8906号 | 员工是该用人单位在某地区的区域经理,也是唯一一名员工,该区域设备丢失,员工签署文件愿意全额承担责任 | 50% | 变频器遗失导致原告受损与被告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原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放任沈阳办事处只有一人管理的情况,导致发生问题没能及时发现,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原告作为经营者疏于管理、防范,对其因变频器遗失受损的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 |
(2020)粤0304民初16251号 | 员工私收款项,在微信聊天中自认该事实,并承诺何时退款 | 100% | 被告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现有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确于在职期间私自侵吞原告用人单位营业款。 |
风险规避
企业提前防范的4个关键动作
1
完善规章制度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的合同条款。在员工手册,规则制度中,明确“员工过错追责情形”“损失赔偿标准”,且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确保员工知悉并同意,才能合法有效。
2
加强岗位培训
针对高风险岗位(如财务、操作岗)开展专项培训,留存培训记录,降低因为“能力不足”导致的过失风险。
3
购买商业保险
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转移部分因员工行为导致的第三方赔偿风险。
4
及时固定证据
一旦发生损失,第一时间收集员工行为记录、损失凭证、沟通记录等,为后续追责保留依据。
法律误区
企业常见的3个错误做法
误区1:
员工闯祸,一怒之下直接解雇,忽略“过错程度”与“解雇合理性”,也容易忽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要求,容易造成“违法解除” 的后果,进而被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或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给用人单位“埋雷”。
误区2:
直接冻结员工未发工资抵扣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每月扣除工资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的法定限制,一样会面临被仲裁的后果。
误区3:
忽略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贸然进行处罚。
企业遭受损失,员工进行赔偿有四前提要件:
(1)员工有造成损失的行为;
(2)损失后果已经发生;
(3)该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员工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
结语
企业在面对员工“闯祸”时,既要勇于依法维权,也要谨慎遵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构建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企业文化,才是预防和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之道。
作者
简介
陈昱勋
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恒律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委员
知恒律所刑事中心商事辩护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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