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动态

知恒分享 | 建工领域中“工程联系单”的法律性质探析——武仲某案例为例

本文作者:郭锋律师

在建筑施工实践中,工程(工作)联系单与签证单是关乎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心文件,二者常因形式相似、用途关联而被混淆,进而引发争议纠纷。武汉仲裁委员会(2025)武仲裁字第xxx号案件,就聚焦于24张工程联系单是否构成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的签证单这一核心争议,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为厘清二者的法律边界提供了典型样本。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A公司(系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为某设计院)与B公司签订《场平及道路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接某风电项目的场平及道路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2000万元。施工过程中,负责具体吊装的C公司向总包单位某设计院出具24张工程联系单,载明机位换填面积、深度及道路加宽等内容,某设计院盖章确认“同意实施,费用与我方无关”,A公司亦在联系单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项目专用章。

工程完工后,B公司主张该24张联系单对应的工程系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量,认为联系单已构成签证单,故应按其申报的500万元元支付工程款或者按照鉴定结果支付。而A公司抗辩称,联系单仅为对原施工图的具体化和补充,属于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不构成新增工程量的签证,无需另行计价。

仲裁庭最终认定该24张工程联系单所对应的工程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并采信了鉴定意见,认定对应造价为456万元,并以此支持了B公司的大部分主张。

二、联系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工程(工作)联系单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工程技术、施工配合、变更协商等事项进行沟通确认的书面文件,其核心特征体现为沟通性、灵活性与证据性,属于兼具沟通性与证据性的中间文件,并非当然具有签证单的结算效力。

(一)沟通性是联系单的基础功能

联系单的产生源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涉及设计图纸细化、施工条件变化、技术要求调整等多种情形。如本案中,吊装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的初衷是解决原施工图无法满足吊装作业需求的技术问题,属于施工各方之间的技术沟通与需求传递,这是联系单最原始的功能定位。

这种沟通既可能是单向的需求告知,也可能是双向的协商确认,但均以解决具体施工问题为核心目的。

(二)证据性是联系单的核心价值

联系单虽不以结算为直接目的,但因其记载了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实(如工程内容、实施依据、各方意见等),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仲裁庭在审理中明确采信了24张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认为其能够证明吊装单位提出了新增工程量需求、总包单位及分包方予以确认的事实,这正是联系单证据价值的体现。

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联系单可作为认定施工事实、各方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

(三)联系单的效力往往存在不确定性

联系单的法律效力并非固定不变,其是否能产生结算效力、是否构成签证单,取决于其内容、形式及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联系单可能呈现多种法律状态:既可能仅为技术沟通记录,不涉及工程量或价款变更;也可能包含工程量确认、价款协商等内容,具备签证单的核心要素;还可能处于中间状态,仅确认事实而未明确计价方式。

本案中,A公司虽主张联系单仅为图纸细化,但仲裁庭结合联系单内容(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各方签章(总包单位同意实施、分包方确认情况)及实际施工情况,认定其具备了超出单纯沟通记录的效力。

三、工程联系单构成签证单的法定要件

签证单是指当事人就工程变更、新增工程量、价款调整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出具的具有结算效力的书面文件,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工程量、锁定工程价款。根据仲裁庭的裁判逻辑及建筑行业惯例,工作联系单构成签证单需满足以下四个法定要件:

(一)内容必须明确指向工程量或价款变更

签证单的核心内容必须包含“变更”要素,即涉及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原有工程的工程量调整、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价款增减等。本案中,24张工程联系单载明的机位换填深度增加、道路加宽等内容,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图纸设计标准,属于典型的工程量新增,符合签证单的内容要求;若联系单仅涉及施工工艺优化、技术参数细化等不影响工程量和价款的事项,则不具备该要件。

(二)各方必须达成结算合意

签证单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需体现各方就变更事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这种合意不仅包括对实施该工程的同意,还应包括对工程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结算要素的认可(或约定明确的结算依据)。

本案中,总包单位明确“同意实施”,A公司确认“情况属实”,结合双方后续就新增工程量价款的协商记录,能够印证各方就新增工程的实施及结算达成了合意;反之,若联系单仅记载工程事实,未体现各方同意结算的意思,则不能构成签证单。

(三)形式必须具备法定签章及确认手续

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需具备规范的形式要件,通常要求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如有)的签字盖章,且签字人员需具备相应授权。本案中,24张工程联系单均有吊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方的签章;尤为关键的是,该24张工程联系单在诉争双方的施工管理微信群里出现过,被申请人A公司对此完全知晓,符合形式要件。

若联系单仅由一方单方出具,或无授权人员签字、签章不全,则难以认定为有效签证。

(四)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会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要求,如“变更需提前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施工”等。工作联系单构成签证单需符合该程序要求,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丧失结算效力。本案中,B公司根据联系单载明的要求施工,且A公司未提出异议,符合合同约定的“另行委托工程项目”程序,仲裁庭据此认定其构成有效签证;若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程序擅自施工,即使事后补具联系单,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签证单。

四、裁判启示:区分二者的核心逻辑与实践建议

(一)核心裁判逻辑:实质重于形式

仲裁庭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始终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不单纯以文件名称判断其性质,而是结合文件内容、各方行为、施工事实等综合认定。本案中,尽管案涉文件名称为“工程联系单”,但因其满足了签证单的实质要件,仍被认定为具有签证效力;反之,若文件名称为“签证单”,但缺乏工程量变更内容或各方合意,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签证。

(二)施工企业的实践操作建议

第一、规范文件制作。在联系单中明确记载工程变更的原因、具体内容、工程量计算依据、价款协商意见等核心要素,避免仅记载技术事项而遗漏结算信息。

第二、完善签章手续。确保联系单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的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避免因签章瑕疵导致证据效力瑕疵。

第三、留存履约证据。施工过程中及时留存与联系单对应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佐证联系单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四、明确结算依据。若联系单中未直接约定价款,应在施工前或施工后与发包人补充约定结算依据(如参照合同单价、按定额计算等),避免事后就价款产生争议。

(三)发包人的风险防控建议

第一、明确授权机制。制定严格的签章授权制度,明确哪些人员有权签署工程变更文件,避免无权人员签字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二、规范审查流程。发包人收到施工方提交的联系单后,及时审查其是否超出合同范围,对构成工程变更的,明确记载是否同意结算及结算方式;对不构成变更的,必须在联系单中注明“不涉及新增工程量及价款”,避免产生歧义。

第三、留存异议证据。若认为联系单不构成签证单,应及时向施工方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因默认履行而被认定为达成结算合意。

五、结语

联系单与签证单的区分,本质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事实确认”与“权利义务约定”的界定。联系单作为兼具沟通性与证据性的中间文件,其本身不必然具有结算效力,只有满足内容明确、合意达成、形式规范、程序合法四大要件时,才能转化为具有结算效力的签证单。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在建筑施工实践中,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都应重视文件的规范制作与留存,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文件性质模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确保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END·

| 供稿:郭锋律师

| 编辑:文宣部黄琪

| 审核:郭锋律师

往期推荐

图片

知恒分享 |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司法边界与制度反思  ——从一起查封财产抵押案谈起

图片

知恒分享 | 案件复盘与代理手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逆转之路

图片

知恒分享 | 仲裁员教你民商事仲裁案如何举证

知恒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