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型TR平台诈骗案刑事报案代理思路
作者 | 刑事中心 刘运发律师
一、案情简介
控告人 D 与被控告人 X 于2019年初相识,系朋友关系。2021年6、7月份,X 两次给 D 打电话说他在做一个理财投资项目,非常赚钱,极力劝说 D 参与,被 D 拒绝。
X 不死心,2021年12月,X 得知 D 正在离职期间需要找新的工作,于是主动为 D 推荐某公司助理工作。D 入职后,X 和公司老板 S 要求 D 学习开户和注册账号工作,并向 D 介绍其二人在一个名为 TR 外汇的平台做理财赚了不少钱,并坚称该平台是正规合法有资质的外汇投资交易平台,同时邀请 D 一起在该平台上进行投资。
由于之前缺乏对 TR 外汇平台的了解,D 并不想投资。为了取得 D 的信任,X 一直向其展示自己在 TR 平台上的投资盈利情况,并承诺保底稳赚,每10万元月收益5000元左右,并说只要跟着自己一起投资就不会让 D 遭受亏损。
X 还说当初他的钱也不够,是把他家孩子的保险单去抵押贷款凑的钱,现在早就挣回来了。
在 X 的不断诱导下,D 逐渐开始按照 X 与 S 的要求将绝大部分是借来的钱,甚至最后将老家一套房子作了抵押经营贷款100万元,通过银行、网银转账或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 X 和 S 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中。
D 从2022年1月9日至2022年4月2日累计转账近150万元。期间,X 还兑现了承诺,奖励给 D 一个 CUCI 牌的奢侈品女包。
2022年6月,该 TR 外汇平台网址和账户突然无法登录,X 和 S 说是广西那边有人报警,公安去查,出事了,需要登录另一个新的系统。新系统登录后,X 和 S 闭口不谈外汇理财,变成每天讲 USDT(泰达币)。
此时 D 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其要求二人返还款项,但 X 和 S 二人以 D 系为获取高额回报自愿出资为由不予理睬。D 无奈自行到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二人诈骗的刑事责任并退还全部款项。因思路不清晰、证据提交不全面,立案工作进展缓慢,于是联系律师并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和陪同报案。
二、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经过与控告人 D 沟通并审查了证据后分析认为:
(一)、X 和 S 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X 和 S 一直向 D 宣称她们是在做外汇理财项目。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从事的是外汇交易。他们要求 D 开设的账户与正规的外汇交易平台没有任何关联。该账户仅能在上下级之间转移虚拟数字,不能排除是 X 和 S 等开发研制的假的电脑程序模拟的虚假交易;
2、即使 X 和 S 真的是在操作如她们所讲的 TR 外汇和4XHUB,但是 TR 外汇和4XHUB 也没有取得合法的监管,已经被定义为诈骗平台和资金盘;因此,X 和 S 都是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D 的投资将近150万元并没有进入任何的交易平台或外汇平台,这些资金就在 X 和 S 的口袋里被她们非法据为己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明确指出:“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X 和 S 在明知自己所骗取的资金是用于投入传销、诈骗平台进行犯罪活动且在案发后在 D 的要求下仍不返还所骗取的钱款,已经足以认定二人主观上对于所骗取到的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X 为了 D 能够出资实施了一系列对 D 的诱骗行为,包括不断许诺并炫耀丰厚的回报率、骗说自己曾抵押保险单贷款、怂恿段抵押房产贷款、承诺为 D 赠送奢侈品包包等,主观上极力追求段出资受骗;
5、X 和 S 明知自己在犯罪,反侦察意识极强。她们经常提醒 D 不要发转账截图,不提 TR 的提法,特意选用其他的聊天软件逃避侦查(见证据四);
6、老的平台不能登录后,又设计了一个新的登录系统。新系统登录后避而不谈 TR 外汇理财,突然莫名其妙说起了 USDT,再次明目张胆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X 和 S 的行为符合复合型传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1、具有上下级的层级关系。D 是 X 的下线,X 是 S 的下线;
2、面向不特定对象宣讲、诱惑、实施会员制;
3、X 和 S 均发展了若干下线,有些是通过 D 进行的开户操作,但是当时 D 并不懂。
(三)、X 与 S 在明知 TR 平台属于传销、诈骗平台的情况下,仍然对 D 谎称系合法正规的投资平台,并作出保证本金不亏损的同时还能够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虚假承诺,诱骗 D 将财产转移至二人本人或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对该财产形成支配力,已经可以实际掌控 D 的财产,而且在 D 知悉 TR 平台并不具有法定资质后仍拒绝将财产返还,以 D 系自愿出资为借口逃避追责。
X 和 S 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 TR 外汇平台在我国大陆不具备合法性的事实,使得控告人 D 对于该平台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并利用其错误认识骗取 D 的自有资金140余万元钱款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中,由二人支配使用,二被控告人属于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控告人 D 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二被控告人依法已经涉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办案进展
代理律师在2023年7月6日接受委托后,整理了证据材料,起草了法律意见书和报案材料,查询了全国各地出现的与本案完全相同和高度类似的类案,包括各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获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例。
7月11日,将报案材料及法律意见书递交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换具体案情和法律意见,使公安机关在原 D 的报案基础上对案件的细节有了更深的了解。7月12日,公安机关作出了刑事立案的决定。

四、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救济途径
根据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推诿拖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理由不成立的,由检察院通知立案。
五、观点分享
1、此类控告案件难度高,律师介入指导后会极大增加立案成功率。
此类案件的难度主要在于正确区分刑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而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论述清楚。而非法占有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
但由于难以窥探他人的内心世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进行推断及向司法机关进行论证。有经验的代理律师能透过想象看本质,从欺骗的性质、内容、程度及结果等方面分析,从而得出相对严谨和有说服力的论断,更容易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同;
2、指导、协助控告人进行刑事控告和整理证据。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由于控告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表述混乱,不能有效整理搜集关键证据,故在立案审查阶段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为控告人提供法律知识辅导、协助控告人收集、整理和提交相关证据及类案成功立案的材料,以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几率;
3、代理人应该正确处理好与办案机关的关系。
刑事控告案件中,应当明确律师只是公安机关的协助者,主要的调查取证、讯问等侦查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也需要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协助提供侦查思路,协助调查取证、整理案件材料。因此,代理律师应该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与办案机关友好沟通,发挥积极作用。
2023年8月21日
作者简介

刘运发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刑事中心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
在刑事辩护上,曾有死刑辩护改无期徒刑和无罪辩护、定罪免处、多起缓刑、从轻改判、取保候审等成功刑辩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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