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法研丨新公司法下的涉税事项分析(下)
作者 | 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时锋律师
随着新一轮《公司法》的深刻修订与正式施行,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迎来了里程碑式的变革。新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公司治理乃至退出机制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优化与重塑,这些变革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设立、运营与终结,更与企业的税务处理与规划紧密相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税法与公司法如同企业运营中的两条主线,相互交织,彼此影响。公司法的任何调整,都可能引发税务上的“蝴蝶效应”。例如,认缴制到限期实缴的转变如何影响纳税义务?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债权转股权等创新方式背后隐藏着哪些税务考量? 注册资本能否以及如何弥补亏损,又将如何牵动企业所得税?而公司注销清算环节的税务处理,更是企业生命周期中不容忽视的“最后一公里”。 为帮助各位企业家、财税同仁在新法环境下精准把握涉税要点,有效规避风险,本文将聚焦于新《公司法》的核心变化,围绕 “注册资本相关规定对税务的影响”、“出资方式相关规定对税务的影响”、“注册资本补亏相关规定对税务的影响” 以及 “公司注销相关规定对税务的影响” 四大关键板块,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分享。 希望能为您在新法实践中的涉税决策提供清晰的指引与有益的参考。 |
六、
出资方式相关规定
对税务的影响
(二)出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
2.2、特殊规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举例】(债务豁免)甲公司应付乙公司5500万元。重整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在重整协议生效后60日内,以现金偿还乙公司2000万元,剩余3500万元不再偿还。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假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础条件)
【税务分析】
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3500万元。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3500/4000=87.5%>50%
因此,甲公司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3500/5=700万元。
【举例】(债权转股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5500万元。重整计划约定,甲公司以市价2元/股增发1000万元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以抵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假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础条件)
【税务分析】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并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据此:
①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确认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的所得或损失;
② 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即5500万元。
2.3、特殊规定--被投资企业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东和新非流通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 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4)土地增值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5)契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接受方是否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印花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接受方是否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税率为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七、
注册资本补亏相关规定
对税务的影响
注册资本补亏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新公司法增加)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新公司法增加)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公司法增加)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积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要点1: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项目
根据新公司法,可用于亏损弥补的项目包括当年利润、资本公积金(新增)、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减少注册资本(新增)。
要点2:弥补亏损的顺序
弥补亏损的顺序为先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再资本公积后减少注册资本。
要点3: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新)
企业形式减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收录辽宁省税务局2019年答复
问题: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2、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15
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
问题21、股东减资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复: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
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处理。
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在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续)
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投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律师
简介
刘时锋律师
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方向:
民商事争议解决、税法
公司治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邮箱:
liushifeng@zhih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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