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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说法 | 正当防卫指南:从“反杀案”看懂法律如何保护你的勇气

最近因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很多朋友问我有关“正当防卫”的问题,我用一些闲暇时间整理搜集资料,借用 AI 工具,拟成这篇文章,供各位参考,欢迎转发、评论、收藏!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框架:从《刑法》到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同衔接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捍卫自身与他人权利的法定武器,其法律框架并非一成不变。其核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经由最新的司法指导意见得以全面细化,更与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规制合力,标志着司法与行政规制理念从“谨慎认定”向“依法保护”的重要转变,构建起民事、行政、刑事三级保护体系。

(一)法律基石:《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双重保障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与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两部法律从刑事追责与治安管理两个维度,共同构筑了防卫权利的保护阶梯。

1. 《刑法》第二十条的重要三款

该条文通过三款规定,明确了刑事层面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与责任边界:

  • 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定义了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确立了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 第二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为防卫行为划定了刑事追责的边界,设立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过当条件。

  • 第三款(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款常被称为“无限防卫权”,为公民对抗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事法律保障。

2. 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突破与精神内核

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系统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填补了此前治安管理领域防卫行为认定的空白,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形成梯度化、系统化衔接。

  • 条文内容:“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 立法精神:一是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核心原则,明确公民在面对治安层面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制止行为,否定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导向;二是坚持“比例原则”与“人性化考量”相结合,既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也防止防卫权滥用;三是衔接刑事与行政规制边界,对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防卫行为与过当行为,作出精准的治安管理评价。

  • 制度价值:此前,对于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防卫行为与过当行为,因无明确治安管理规定,易出现“要么不处理、要么过度处理”的困境。新法第十九条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治安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既鼓励公民勇于制止不法侵害,也规范了防卫行为的限度,助力化解基层矛盾。

(二)核心细化:2020年《指导意见》与新法的协同适用

长期以来,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是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8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这份文件是当前关于正当防卫最全面的司法指导文件。

而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出台,进一步将司法指导精神转化为行政规制规则,形成了“司法指导+刑事规制+行政规制”的完整适用体系。

《指导意见》与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出了诸多关键性细化,核心要点如下:

关键要件

核心细化与明确(含新法衔接内容)

总体要求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刑事层面与治安层面统一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均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受刑事追责或治安处罚。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更灵活: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即视为开始,无需等到侵害行为实际发生;即便暂时中断,只要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就应认定为仍在进行。例如,在治安纠纷中,一方持棍棒逼近对方,虽未动手但已形成紧迫危险,对方即可启动防卫;财产侵害中,违法行为人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能追回的,可视为侵害仍在持续。

此标准同时适用于刑事与治安层面的防卫认定。

限度条件(“明显超过”)更务实: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危险程度等,不能苛求防卫人。

其中,治安层面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标准与刑事层面一致,但对应的损害后果为“较大损害”(区别于刑事层面的“重大损害”),主要指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以上、未达轻伤的损害后果。

损害门槛更清晰:刑事层面“重大损害”仅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治安层面“较大损害”主要指造成轻微伤以上、未达轻伤的损害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构成刑事层面防卫过当;造成轻微伤及以下损害的,一般不构成治安层面的防卫过当。这有效纠正了以往部分案件中“唯结果论”的倾向。

区分防卫与互殴更精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过错、是否使用凶器、暴力是否明显不相当等因素。因琐事争执,有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或一方先动手后对方努力避免仍遭继续侵害的,还击方一般应认定为防卫。

此区分标准同时适用于刑事与治安纠纷处理,避免了“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化处理方式。

特殊防卫适用(仅刑事层面)更明确: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认定,强调以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标准。只要犯罪手段具有致命性,并已造成严重、紧迫的危险,即可适用特殊防卫条款。需注意,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因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不适用无限防卫权,仍需遵循比例原则。

(三)理念演变:从“事后苛求”到“情境化判断”的全面确立

纵观从《刑法》条文到《指导意见》,再到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演进,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最深刻的变化,在于司法与行政执法判断视角的转变——从“事后诸葛亮”的理性苛责,转向“情境化代入”的客观评判。

过去,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以事后冷静、理性的视角去挑剔防卫人行为的问题,忽视了防卫人在突发侵害时的恐惧、紧张和本能反应。而现在,最新的法律精神与司法理念强调,必须代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紧迫情境,以一般人在同样情况下的可能反应为标准进行判断。

这一转变在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得到充分体现,通过明确“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境化判断要求,将“普通人的一般认知”作为衡量标准,不再对防卫人进行脱离实际的苛责。

这一框架的更新与完善,实现了刑事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协同发力,为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和更坚实的保障,也让“正义不必向非正义退缩”的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权威案例解析:司法标杆与行政执法实践的协同指引

法律条文是筋骨,而案例则是填充血肉、让规则鲜活起来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编纂《刑事审判参考》,为刑事层面正当防卫的认定树立了“标杆”;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也在逐步形成治安层面防卫行为认定的实践指引。理解这些权威观点与实践案例,是把握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关键。

(一)刑事指导案例:防卫认定的司法标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清晰展现了司法理念从“维稳息事”向“捍卫正义”的深刻转变,其确立的判断标准也为治安层面的防卫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1. 指导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校园霸凌中的防卫权边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第40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直面未成年人校园霸凌这一社会痛点,其裁判规则对治安层面处理校园霸凌相关防卫纠纷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基本案情:14岁的初中生江某某因琐事被多名同学记恨,对方多次扬言殴打。案发当日,江某某被15名同学围堵在厕所,遭到扼颈、摔倒在地后的群殴。在遭受持续殴打的过程中,江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非管制折叠刀乱挥,造成两名围攻者重伤,一名轻微伤。

  • 争议焦点:检察机关起初指控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认为其行为可能属于互殴或防卫过当。

  • 裁判要点与意义:① 精准界分防卫与互殴: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仅因被欺凌者在面对霸凌时有不甘示弱的言语、或使用了工具反击,就否定其防卫意图。判断是否存在斗殴故意,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案发起因、谁是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等情节,并代入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

    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治安层面的校园纠纷处理,避免将被霸凌者的正当反击误判为互殴。② 防卫限度的“情境化”判断:对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本案中,江某某1人对15人,力量对比极度悬殊,其在被群殴、倒地后持续挨打的情急之下使用刀具自卫,手段具有合理性。

    法院强调,判断限度应以防卫人而非事后的上帝视角来进行。这一理念被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吸纳,成为治安层面防卫限度判断的核心原则。③ 最终判决:一审、二审均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 案例价值:此案旗帜鲜明地保护了在力量悬殊的校园霸凌中最弱势的一方,司法不再苛求一个被围殴的未成年人作出“完美”且“适度”的反抗。对于治安层面的校园霸凌纠纷,该案确立的“过错在先认定”“力量对比考量”“情境化限度判断”等规则,为公安机关区分正当反击与互殴、合理作出治安处理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2.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标准

此案精准阐释了针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与一般防卫过当的界限,明确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核心判断标准,为区分刑事防卫与治安防卫的适用边界提供了依据。

  • 核心要旨:该案明确,对于是否构成“行凶”,不能仅看侵害人是否使用了刀具,而应综合判断其侵害手段、强度及是否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一旦认定不法侵害属于“行凶”,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就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若侵害行为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仅构成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则不适用无限防卫权,防卫行为需遵循治安层面的比例原则。

(二)《刑事审判参考》经典观点:细化防卫认定的裁判规则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权威参考,其收录的案例细致入微地解答了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众多疑难杂症,这些观点多数已被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所吸纳,对治安层面的执法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以下是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观点摘要:

案例编号与名称

核心争议点

权威观点摘要(含治安层面衔接意义)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持刀闯入家中滋事,防卫致人死亡是否过当?

首次明确对“行凶”可行使无限防卫权。“行凶”指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该观点明确了特殊防卫的适用边界,对于治安层面,若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未达“行凶”标准(如未携带凶器、未攻击要害部位),则防卫行为需受治安层面限度约束。

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防卫仅造成轻伤后果如何认定?

明确提出: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属于刑法上的“重大损害”,依法不构成犯罪。这一标准为治安层面的损害门槛划定了参考,即造成轻微伤以上、未达轻伤的,可能构成治安层面的“较大损害”,需结合防卫限度综合判断是否给予治安处罚。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防身提前携带刀具,影响防卫认定吗?

重申:为预防可能的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主动斗殴的故意。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治安层面,公安机关在处理携带防身工具的防卫纠纷时,不应仅以“携带工具”为由否定防卫性质,而应重点审查携带目的与主观意图。

第1395号:梁锦辉寻衅滋事案为阻止违法强拆持刀驱离致人轻伤,是何性质?

认定:为保护合法财产免受违法强拆,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该观点拓展了防卫权的保护范围,将合法财产纳入保护范畴,与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立法精神一致,为治安层面处理类似财产保护类防卫纠纷提供了指引。

第1661号:黄某平被诉故意伤害案小偷逃跑时,追捕致其轻伤是否违法?

指出:财产管理人在盗窃者放弃盗窃逃跑时,为追抓而致其轻伤,应综合判断不法侵害状态是否结束,该行为属正当防卫,也是公民扭送权的体现。这一观点明确了财产侵害中防卫的时间边界,对于治安层面的盗窃、抢夺等财产纠纷,公安机关可参照判断追捕行为的合法性。

(三)权威案例与新法的协同信号

纵观这些最高法甄选和认可的案例,结合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内容,可以清晰洞见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的协同演进方向:

  1. 立场反转,大胆认定:从过去“能不定就不定”的保守态度,转变为积极、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敢于在复杂、死伤后果严重的案件中宣告防卫人无罪;治安层面也将打破“和稀泥”的处理模式,明确支持合法防卫行为。

  2. 视角转换,拒绝苛责:判断标准彻底从“事后诸葛亮”的理性分析,转向“身处险境的普通人”的应激反应。司法者与执法者被要求“代入”防卫人的紧张、恐惧情境,这一要求已通过新法固化为行政规制原则。

  3. 标准细化,规则可循: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将“行凶”“正在进行”“必要限度”等抽象法律概念,转化为结合具体情景(如人数对比、武器对比、环境、侵害强度)的、可操作的判断规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

  4. 延伸保护,涵盖多元场景:防卫权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生命健康,明确覆盖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如对抗霸凌)、合法财产(如对抗强拆)等多个方面,与新法保护公民多元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

这些案例与新法共同构筑了正当防卫制度的“保护长城”,它们不仅仅是法官与执法人员的办案参考,更是向全社会宣告:法律坚定地站在正义者一边,绝不允许“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谬误践踏公平正义。


三、全民热议的“反杀”案:司法淬炼与新法的实践呼应

如果说法律条文与指导案例构建了正当防卫的理论标尺,那么发生在2018至2019年间的系列“反杀”案,则是这把标尺刺入现实土壤后,引发的全民共振与司法淬炼。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丽江唐雪案,三起案件均因“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死亡”而引爆舆论,其处理过程与最终结果,清晰地勾勒出中国司法实践从“谁死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原则坚决回归的转折轨迹。

而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出台,正是对这些案件所反映的社会需求与司法理念的立法回应,让防卫权的保护从刑事层面延伸至更广泛的治安纠纷领域。

(一)福州赵宇案:“见义勇为”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之辩

核心案情:2018年12月26日深夜,福州居民赵宇听到女子邹某呼救,下楼发现李某正在殴打邹某。赵宇上前制止,在与李某的冲突中,将其推倒并踩踏其腹部一脚,最终导致李某重伤二级。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1. 规则映射与司法突破

  • 行为性质:本案首要焦点是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还是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某殴打他人)。这一认定体现了“防卫意图优先”的原则,与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见义勇为、鼓励制止不法侵害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

  • 损害门槛与因果关系:本案曾一度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核心在于造成了“重大损害”(重伤)。然而,最终不起诉决定深入审查了因果关系,指出李某的重伤后果与赵宇的防卫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部分伤情系李某自身行为导致)。

    这实质上是对“重大损害”要件的严格把握,避免仅以结果倒推行为过当。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治安层面,即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不能仅看损害结果,还需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2. 与新法的呼应意义

本案中,赵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制止他人不法侵害”,即见义勇为。此前,对于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见义勇为类防卫行为,因无明确治安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时缺乏依据。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出台,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为制止他人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这将有效鼓励公民在面对治安违法时勇于挺身而出,解决了此前见义勇为者“不敢为、怕担责”的顾虑。

(二)涞源反杀案:家宅堡垒与无限防卫权的激活

核心案情: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某因长期骚扰被拒,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在院内,王某与王新元、赵印芝夫妇发生激烈打斗。夫妇二人为保护自身及家人安全,使用农具等工具反击,最终导致王某死亡。王新元、赵印芝最初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1. 规则映射与司法突破

  • 时间与地点叠加的紧迫性:王某深夜持凶器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本身已严重破坏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感。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现实危险极高,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强化了对住宅安全的保护,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赋予公民采取必要制止措施的权利。

  •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认定:面对持械入侵行凶,防卫人面临的危险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本案最终直接适用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规定,认定王新元夫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标志着对“家”这一绝对私域的保护力度达到新高,也为治安层面处理非法侵入住宅类纠纷提供了价值指引——对于未达刑事标准的非法侵入行为,公民的制止行为同样应得到法律支持。

2. 与新法的呼应意义

本案所体现的“住宅作为防卫堡垒”的理念,被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吸纳。对于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滋扰居民生活的治安违法行为,新法赋予居民采取必要制止措施的权利,只要制止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进一步筑牢了公民“家宅安全”的法律防线,回应了社会对“住宅不受侵扰”的强烈需求。

(三)丽江唐雪案:深夜砸门与“防卫人视角”的全面应用

核心案情:2019年,云南丽江,李某湘酒后携菜刀前往唐雪家,用刀砍砸唐雪家大门。唐雪持削皮刀和水果刀出门查看,双方发生冲突,唐雪刺伤李某湘,致其死亡。此案过程复杂,争议极大。

1. 规则映射与司法突破

  • 侵害的持续性与现实危险:尽管李某湘最终被反杀,但其醉酒后持菜刀砸门的行为,已对门内人员构成严重且紧迫的现实威胁。司法机关最终从防卫人唐雪当时的视角出发,认定不法侵害并未结束,危险持续存在。这一“防卫人视角”的判断标准,是2020年《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也被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为防卫认定的基本原则。

  • 力量对比与情境判断: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没有进行机械的工具对比(菜刀 vs. 水果刀),而是综合考量了李某湘在先的主动攻击行为、唐雪作为女性在面对挑衅和暴力威胁时的恐惧心理,以及事发深夜、地点在家门口的封闭与紧张环境。

    这一综合判断的逻辑,为治安层面处理类似夜间滋扰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2. 与新法的呼应意义

唐雪案从被提起公诉到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全过程体现了“反对唯结果论”的司法理念。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制止行为是否过当,需结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必要限度”综合判断,而非仅以损害结果倒推。

这意味着,在治安纠纷中,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合法。此案的实践经验,为新法在基层的落地实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帮助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情境化判断”的核心要求。

(四)三案的共同价值与立法回应

纵观三案,其演进路径惊人相似:从“死伤为大”视角下的刑事立案或逮捕,到在舆论监督和法律原则审视下的重新定性,最终以“正当防卫,不负刑责”的结论尘埃落定。它们已不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共同构成了中国正当防卫制度被唤醒、被激活的司法里程碑。

而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出台,正是对这些案件所反映的社会需求的立法回应:一是将司法层面的“情境化判断”“防卫意图优先”等理念转化为行政规制规则;二是填补了治安层面防卫行为认定的空白,让防卫权的保护覆盖更广泛的基层纠纷;三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统一司法与行政执法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

这三起案件用鲜活的事实证明,当法律站在正义一边时,公民勇于自卫和见义勇为的底气,才真正得到了制度的托底;而新法的出台,则让这份底气延伸至每一个日常治安纠纷场景中。


四、防卫限度的灰色地带:复杂情形下的判断难点与规范指引

尽管法律规定日益清晰,司法与行政执法精神也旗帜鲜明地鼓励防卫、保护防卫人,但在现实的复杂冲突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乃至互殴的界限,仍存在不少需要精细考量的“灰色地带”。这些地带,考验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能力,更是执法者与司法者是否真正贯彻了“立足防卫人情境”的立场。

它源于千变万化的案发现场,是抽象规则与具体现实的角力场。结合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规定,以下对实践中最常见的难点问题进行梳理与规范指引。

(一)难点一:侵害的“持续状态”如何判断?——界线在“危险”是否真正解除

这是最具争议的时间判断难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等于“动作时刻不停”。关键在于:侵害行为虽暂时中断,但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已经实质性消除。

1. 法律与执法标准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延续了这一标准,明确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判断时应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进行。

2. 典型情形与执法指引

  • 情形一:侵害人暂时停手但未离开现场。例如,甲与乙发生争执,甲先动手殴打乙,乙反击后甲停手,但仍站在原地辱骂乙,并做出挥拳威胁动作。此时,甲的侵害行为虽暂时中断,但危险状态仍未消除,乙的防卫行为可继续,直至甲离开现场或明确放弃侵害。

  • 情形二:侵害人逃跑但未脱离控制范围。例如,甲盗窃乙的财物后被发现,乙追赶甲过程中,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棍棒反击,乙可继续采取防卫行为。因为此时甲的盗窃行为虽已得手,但乙通过追赶可追回财物,侵害状态仍未结束;且甲的反击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危险,乙的防卫权可延续。

  • 情形三:侵害人被制服后恢复侵害能力。例如,甲持砖块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在地后,甲迅速爬起并再次持砖块冲向乙,此时乙可再次实施防卫行为。因为甲被推倒后,侵害能力未完全丧失,危险仍在持续。

这些情形共同揭示了一个核心:执法与司法裁判不再将“侵害结束”机械地理解为“打人动作停止”,而是动态地考察危险是否持续存在。这种判断角度的转变,极大地拓宽了防卫权行使的合法时间窗口,也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复杂治安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思路。

(二)难点二:侵害与防卫手段“明显不相称”如何认定?——强弱悬殊下的必然选择

当防卫手段看似远强于侵害手段时(例如,对方徒手但防卫人用刀),是否必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的关键在于“明显”二字,它引入了一个关键变量:防卫人面临的整体危险程度,而非单纯的手段对比。

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要求,判断防卫限度需结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境,避免机械对比手段。

1. 执法考量核心

综合情境下的“不得不”判断:是否“明显不相称”,必须置于双方力量对比、侵害紧迫性的整体情境中考量。在侵害人人数占优、力量悬殊或侵害突然且猛烈的情况下,防卫人使用强力手段制止侵害,常被视为必要且合理。

执法人员需代入防卫人当时的恐惧、紧张情绪,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判断手段的必要性,而非以事后的理性视角苛求防卫人。

2. 典型案例解析: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案例225号)

  • 情境:1名初中生 vs. 15名同学围堵、勒颈、摔倒、持续群殴。

  • 手段对比:侵害人:多人徒手围殴;防卫人:使用随身非管制折叠刀反击。

  • 法院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 裁判与执法逻辑:面对1对15的绝对力量劣势,且已被两次打倒、持续遭受攻击,江某某在极度恐慌下持刀自卫,是制止侵害的现实需要。其反击行为有所节制,并非滥施暴力。此案确立了“力量悬殊”情境下,使用工具防卫的正当性,为治安层面处理类似多人围殴、校园霸凌等纠纷提供了直接指引——即便是徒手侵害,只要人数悬殊、危险紧迫,防卫人使用非管制工具反击,也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难点三:互殴与防卫的精细界分——混乱中的“是非曲直”

这是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复杂的区分。尤其在双方均有攻击行为的“混乱场面”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指导意见》均明确否定了“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思维,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区分行为性质。

1. 区分标准与核心要点

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与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精神,互殴是因泄愤、报复等事先产生的非法意图而互相攻击;防卫则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核心区分要点如下:

重点考量因素

倾向认定为互殴

倾向认定为防卫

事端起因因琐事争吵升级,互不相让,均有主动侵害意图

一方无故或基于过错率先实施不法侵害

过错在先双方均有过错,或难以清晰区分谁先动手

防卫人是明显的不法侵害受害者,无明显过错

工具准备事先约定斗殴或积极准备、携带明显用于斗殴的器械

为防范可能侵害而携带一般性防身工具,或在冲突中就地取材

是否纠集他人主动联系、纠集他人前往冲突地点

面对对方纠集的人员,进行抵抗或反击

行为节制性攻击行为持续进行,即使对方停止侵害仍继续攻击

攻击行为仅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侵害停止后立即停止攻击

2. 典型案例解析:唐某华、杨某祥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600号)

  • 混乱现场:被害人酒后调戏、殴打女性后,又与前来制止的唐某华发生抓扯、对峙(被害人持石块)。唐、杨二人将被害人拉入电梯厅拳打脚踢。

  • 一审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 二审改判:正当防卫,无罪。

  • 界分逻辑:法院进行了精细的阶段划分和整体考量,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治安层面的混乱纠纷处理:① 起因:被害人过错在先,实施不法侵害(调戏、殴打女性),唐、杨二人的行为源于制止不法侵害,无事先斗殴意图。

    ② 行为性质:其行为是针对持续存在的现实不法侵害(被害人仍持石块对峙)的反击,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主动攻击。③ 行为节制性:反击行为持续约40秒后主动停止,被害人自行离开,表明其行为控制在制止侵害的范围内。

法院通过剖析行为链条和主观意图,成功地从一场看似“混战”的局面中,剥离出了清晰的防卫性质。这为公安机关处理类似治安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面对混乱场面,不能简单以“双方均动手”为由认定为互殴,而应细致梳理案发起因、过错归属、行为目的与节制性,精准区分防卫与互殴。

(四)难点四:特殊防卫中“行凶”的界定——生死一线的阀门

《刑法》第20条第3款赋予了对“行凶”等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权”,但“行凶”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灰色概念”。何种程度的暴力才算“行凶”?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边界,也间接影响了治安层面防卫限度的判断(即区分刑事防卫与治安防卫的适用场景)。

1. 司法认定标准

“行凶”并非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使用致命性凶器,或者虽未使用凶器但根据侵害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为的危险性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需注意的是,“行凶”仅适用于刑事层面的特殊防卫,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因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适用无限防卫权,防卫行为需遵循比例原则。

2. 典型案例指引

案例

核心事实

是否认定“行凶”及理由

对治安执法的指引意义

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40号)王为友持东洋刀砍击叶永朝头部、手臂

是。持致命凶器攻击要害部位,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若侵害人持致命凶器实施攻击,即使未造成重伤后果,也可能构成刑事层面的“行凶”;若仅持非致命工具攻击,可能构成治安层面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需受比例约束

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261号)王永富在冲突中持菜刀冲向被告人行凶

是。持菜刀行凶,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菜刀等日常工具在用于攻击时,可能被认定为致命凶器;治安执法中,需关注工具的实际用途与攻击方式,判断侵害的危险程度

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面对持锤子多次击打其头部的侵害

是。持足以致命的钝器持续攻击头部,构成“行凶”

攻击部位(如头部、心脏等要害)是判断危险程度的重要标准;治安层面,攻击要害部位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程度较高的不法侵害,防卫限度可适当放宽

3. 灰色地带与执法把握

灰色地带在于:如何区分“行凶”与“一般殴打”?例如,徒手殴打,但人数众多、打击部位是要害(如头部)、力度很大,可能危及生命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行凶”;反之,一般的推搡、扇耳光等,则难以适用特殊防卫条款。这要求执法人员与司法者对现场暴力的危险程度进行极为精准的评估——核心是“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非“是否使用凶器”或“是否造成死伤后果”。

对于治安层面的执法而言,若侵害行为未达“行凶”标准,即使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存在一定差异,只要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应认定为合法防卫;若侵害行为已接近“行凶”标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部门处理,而非以治安处罚简单了结。

(五)难点总结:核心原则与执法指引

正当防卫的“灰色地带”,实质上是法律原则与无限丰富的现实个案之间的磨合区。上述难点与案例表明,中国司法与行政执法正在通过确立更精细化的判断规则(如综合情境判断、动态危险评估、行为性质精细界分),努力压缩裁量的模糊空间。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核心是把握三个原则:一是“防卫意图优先”,即先审查防卫人是否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再判断行为限度;二是“情境化代入”,即站在防卫人当时的视角,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判断行为的合理性;三是“比例原则底线”,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强度基本匹配,未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这些原则与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共同助力在每一个复杂情境中,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找到清晰的落脚点。


五、普通人行动指南:遇到危险时如何合法防卫的5个实操建议

结合前文梳理的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与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要求,司法与行政执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已明确转向保护防卫人,核心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清晰认知之上。

以下五点建议,均提炼自官方指导意见、生效判决与新法规定,旨在帮助你在紧急时刻,做出既勇敢又明智的选择。

(一)心态第一:建立“情境化”判断的思维,理解法律的宽容边界

这是所有建议的基石。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2020年《指导意见》均明确,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必须“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事中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拥有“事后诸葛亮”般的冷静与理性。

1. 你应该做的

在遭遇侵害时,迅速评估整体情况,并理解你的恐惧、紧张和本能反应都是被法律所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