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案例 | 跨越两千公里成功追讨劳动报酬案例分享
作者 | 孙九华律师、李佳镁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吴某入职山东省 W 公司100%控股的 A 公司(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后经集团公司分立合并以及业务调整,吴某分别在 W 公司控股或者 W 公司曾经控股的 B、C、D 公司工作。
2024年6月,公司再一次未经吴某同意对其做出了降薪调岗的工作安排。吴某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调整,因此 D 公司的人力资源孙某与吴某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5315元,同时向吴某通过公司 OA 系统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要求吴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签字后通过公司 OA 系统回传给公司,再由公司盖章。
吴某签字后只保存了该份《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自己签字的版本而未见公司盖章的版本,且吴某离职后无法再次登录公司 OA 系统。至此,吴某没有收到也无法留存公司盖章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
随后,吴某基于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配合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而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吴某经济补偿,吴某多次催要仍未果。
2025年2月14日,吴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吴某的其他工友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中是由吴某曾经工作的 C 公司盖章,因此吴某仅将 C 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
该委员会于2025年6月9日做出裁决:因《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真实性无法确认,裁定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某收到裁决后,联系到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在与吴某充分沟通后,尽快确定了诉讼方案。
办案策略
1、劳动仲裁、诉讼同时启动,确定最佳诉讼方案
鉴于吴某先后入职多家公司,与多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结合案件情况,本所代理律师决定仲裁、诉讼两步走。一方面不服成都仲裁委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吴某未申请的其他关联公司申请仲裁。
经过研究讨论,代理律师决定将 A、D、W 公司同时列为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理由如下:鉴于吴某系与 D 公司人力资源孙某沟通,且吴某离职手续系在 D 公司系统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公司作为最终用工主体,承接了吴某的工作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吴某经济补偿,并且应合并计算吴某全部工作年限,故将 D 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又因为吴某最初入职的是 A 公司,入职时向 A 公司缴纳5000元押金,故将 A 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要求其退还押金;同时,因为 W 公司是 A 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且吴某入职的 A、B、C、D 公司均与 W 公司有关联,所以将 W 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2、争分夺秒,与诉讼时效抢时间
吴某委托本所律师的时间是2025年6月。当时吴某已经拿到了成都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并且吴某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在2024年6月,无论是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还是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15天期限都即将到达最终截止期限。时间紧迫,委托律师在确定诉讼方案后第一时间准备好一应文书。
在管辖方面,虽然吴某入职的公司所在地在威海,但吴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其一直在成都青羊区工作,该公司在青羊区有办事处,并且吴某的前案也是由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处理。本所代理律师首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经过代理律师多次沟通,青羊法院和成都劳动仲裁委坚持认为吴某的工作履行地不明确。至此,本所代理律师立即分别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威海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两案分别成功通过了立案审核。
3、据理力争,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2025年7月16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本所代理律师拿出了吴某其他工友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用于证明 C 公司在其他人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书》上盖章,吴某的协议书中没有 C 公司盖章也不能否认 C 公司是本案的赔偿主体。
同时,本所代理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未与吴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吴某工作岗位,致使吴某无法明确该调岗行为是否存在对其不利情形及用人单位是否已做好相应的协助、补偿方案,故应当支付吴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法官着重询问了 A、B、C、D、W 公司之间的关系。由于被告 C 公司不清楚其与其他集团公司之间的具体分工与联系,对于公司与吴某之间的纠纷应当由谁来处理也含糊不清,法官最终决定第一次开庭休庭,第二次开庭时间待定。
2025年7月30日,威海市临港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被申请人 C、D、W 公司均派代表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表示,因为本所代理律师将所有可以列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均列为被申请人,所以W公司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召集C、D 公司相关人员开会充分沟通解决方案。
C、D、W 公司愿意支付吴某赔偿金额,但吴某与 C、D、W 公司对具体赔偿金额和项目存在争议。历经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本所代理律师充分表达了吴某的意愿,为吴某争取到了最大权益。最终被申请人均同意在8月底之前支付吴某155315元经济补偿金,9月底之前退还吴某5000元押金,另有一笔销售提成待公司回款后支付。
因本案已在威海市临港区劳动仲裁委得到解决,故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撤诉处理,未第二次开庭。
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后,本所代理律师持续与对方当事人联系,跟进付款进度。2025年9月8日,吴某已全额收到经济补偿金及押金。至此,跨越两千公里成功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圆满完结。
案件小结
办案理念
1、当事人要重视劳动仲裁,避免少列、错列被申请人。
多数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不是到法院起诉,自己能处理。当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就会面临列明被申请人问题和举证问题。很多时候,公司会把员工安排到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作,工资发放、社保购买单位与实际工作的单位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员工只把实际工作的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就会面临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请求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即使向法院起诉,也是不能追加被告,面临败诉风险。
因此劳动仲裁案件要重视列全被申请人,避免少列、错列被申请人问题。
2、劳动仲裁要明确工作地点。
本案当事人工作单位都是位于山东省,而自己长期在川渝地区工作,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成都本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以工作地点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只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和维护权益不确定性。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要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时候,要保留和收集工作地点的证据,避免诉累。
作者
简介
孙九华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740832334@qq.com
李佳镁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民商事领域
联系方式:
183804337875471743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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