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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释疑 | 律师能不能当庭记录

作者 | 张登峰律师

律师在法庭上,可能会突然被法官质问:辩护人是在当庭做庭审记录吗?辩护人不得当庭进行记录,庭后可以复制庭审笔录,如需当庭记录,必须向审判长请示,征得审判长的同意。面对这样的情形,辩护人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法律(广义上)是否有明确禁止或限制律师当庭记录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直接、明确、具体规定律师是否可以当庭记录的法条,但在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于律师拥有阅卷权的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6.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以上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亦没有明确禁止律师可以当庭记录,但是通过梳理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1)律师享有阅卷权;

(2)律师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的范围包括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案卷材料的一部分);

(3)律师行使阅卷权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4)法律没有规定查阅庭审笔录的时间必须是庭审结束之后(当庭记录是被允许的);

(5)复制案卷材料的方式可以是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手写或电脑打字记录属于一种复制案卷材料的方式);

(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7)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二、律师当庭记录是正常行驶阅卷权的合法行为。

既然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享有阅卷权,而庭审笔录又是案卷材料的一部分,那么律师当然有权复制庭审笔录。律师当庭记录的内容(庭审过程中的要点和细节)从性质上讲属于庭审笔录摘要,是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律师当庭记录的方式是通过手写或者电脑打字输入复制庭审笔录的方式,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律师当然有权当庭记录。

第三、律师当庭记录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代理权、辩护权的基本保障。

律师为什么要当庭记录?一是为了准确把握庭审内容。庭审过程中有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官询问等诸多环节,通过记录可以确保不会遗漏关键细节,包括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方便律师在后续庭审环节(如辩论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或回应。

二是方便庭后复盘。庭审结束后,律师能够根据记录回顾整个庭审流程,分析庭审中己方和对方的表现,评估庭审策略是否有效,也为可能的上诉或者下一次庭审提供参考依据。三是用于撰写法律文书。比如代理词、辩护词、上诉状等,当庭记录的庭审记录有助于律师整理思路,引用庭审中的证据和观点,使法律文书内容更精准、更具说服力。

因此,当庭记录是律师在开庭过程中障律师发挥代理和辩护专业能力的基本技能和权利,律师如果被限制或禁止当庭记录,就等于士兵上战场丧失了武器,是律师必须捍卫的权利。

律师

简介

张登峰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恒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知恒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业务顾问

张登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公司顾问业务领域多年,曾任深圳某法院书记员,具备多年担任公司法务经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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