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释疑 |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引起,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作者 | 郭良律师团队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不能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能不能赔?
很多被害人的想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太窄,那我先不提刑附民,等刑事判决生效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按《民法典》普通侵权的标准,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统统要回来。
这条路走得通吗?不少一审法院确实这样判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权威解读给出的答案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一致,"两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都不在判赔范围之内。本文结合笔者办理的一起二审上诉案,把这个问题彻底讲清。
01引子:一起"先刑后民"的真实案例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二审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组织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此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20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数年后,被害人近亲属又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按普通民事侵权的思路,判决支持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甚至支持了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赔吗?
问题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赔吗?
0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赔
结论先行:无论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均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该项请求。
2-1▶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注意条文的措辞——"一般不予受理"针对的是两种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换个程序,并不能绕开这个限制。
2-2▶为什么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
主张赔偿精神损害的一方,通常援引《民法典》第187条、第1183条。这两条确实存在,但孤立解读恰恰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根源——《民法典》自己已经给出了"总开关":
《民法典》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犯罪是最严重、最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正是专门规制这类行为的特别法。既然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犯罪侵权的赔偿范围"已经作出特别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是套用主要调整普通民事侵权的《民法典》规则。
2-3▶正确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说的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并存,但它并不代表民事赔偿可以完全按照普通民事侵权的标准计算。如果直接按普通民事侵权规则裁判,逻辑上就必然要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直接冲突。
03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则上也不赔
结论先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仍应严格限定于直接物质损失,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完全一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判赔范围之内。
3-1▶司法解释的"锁定条款"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二百条是"锁定条款"——即使被害人选择另行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时仍应援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即只能判赔直接物质损失。赔偿范围不因程序选择而改变。
3-2▶不支持"两金"的五大法理依据
1. 程序依据:防止裁判尺度不一。避免同样的犯罪行为因程序选择不同而出现裁判尺度不一,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
2. 法律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处理犯罪侵权赔偿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解释,而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典》侵权编规则。
3. 责任功能:刑事责任兼具惩戒、预防、抚慰功能。若在刑罚之外再按普通民事标准判决"两金"和精神抚慰金,会形成刑民双重追责。
4. 制度功能:防止"一事两诉"。避免变相鼓励绕开刑附民程序,造成同一犯罪事实重复诉讼。
5. 现实考量:规避"法律白条"。若照搬普通民事标准判决高额"两金",极易形成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
3-3▶回到案例
前述二审案件中,一审判决支持"两金"与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症结正在于没有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没有将该条与《民法典》第十一条结合起来分析,忽视了特别法优先的适用规则。
退一步讲,即使按一审判决的思路计算赔偿,其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版本、统计数据年度也存在错误——侵权行为发生于2004年却适用2022年修正版解释,计算基础全部偏移。
04一张表看懂另诉赔偿范围
| 赔偿项目 | 另诉是否判赔 |
|---|---|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 应当赔偿 |
| 误工减少的收入 | ✓ 应当赔偿 |
|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 ✓ 应当赔偿 |
| 丧葬费(死亡案件) | ✓ 应当赔偿 |
| 死亡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 ✗ 原则上不赔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 原则上不赔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 一般不予受理 |
注:调解、和解不受此限——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含"两金"及精神抚慰金)法律不禁止;上述限制针对的是判决的判赔范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差异,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05写给被害人家属另诉判赔范围有限,并不意味着维权无门。实务中,把握刑事阶段的赔偿黄金期——此时被告人有换取从宽处罚的动机,积极赔偿的意愿最强;错失时机再另诉,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适时运用谅解书的谈判价值,往往比一纸高额判决更实在。
法律适用是一个体系,一个条款读错,整个判决的赔偿计算都可能崩塌。
作者
简 介
郭良 律师
知恒全国刑专委秘书长
知恒职务犯罪辩护事务部顾问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风控
获评深圳律协刑民交叉委“刑民交叉业务专家律师”荣誉称号,《刑事诉讼实务一本通》副主编
有效辩护案例:
1.无罪/撤案/不起诉案例:
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撤回起诉)、黄某诈骗案(不起诉)、杨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关缉私局撤案)、任某诈骗案(不起诉)、戚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公安撤案)、胡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案600余万,不起诉)。
2.重罪改轻/缓刑案例:
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方量刑5.5–6.5年,获缓刑,入选2023深圳商事犯罪辩护典型案例)、李某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案(缓刑)、张某强奸案(认定犯罪中止)、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重大从轻)、孙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重大从轻)。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涉黑降格、量刑降低,入选2024深圳律协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
3.经济犯罪/金额抗辩/抗诉维持案例:
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打掉300万涉案金额)、唐某某走私贵重金属案(检察院抗诉后,高院维持原判)。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