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案例 | 张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诉建议12至14年,一审改判5年
作者 | 张楠楠律师团队
张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张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全案犯罪数额承担责任,系主犯,建议量刑十二至十四年。面对严峻的指控,当事人与家属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将全部希望寄托于辩护工作,期盼通过专业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减轻罪责。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先后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张楠楠律师团队围绕主从犯认定、犯罪数额计算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辩护,逐一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最终一审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三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结果宣布时,当事人如释重负,家属亦深感宽慰。
01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张楠楠主任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迅速锁定本案两大辩护核心:一是主从犯的认定,二是犯罪数额的归属。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团队先后撰写多份辩护意见,分别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进行逐条回应。
1-1▶关于主从犯认定:精准论证从犯地位
主从犯的认定是本案量刑轻重的前提。辩护人提出,张三仅为公司财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其工作内容完全服从于实际控制人的指令,不具有任何决策权,未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宣传推广,也未从涉案资金中获得提成或分红。
其具体工作仅限于依据指令进行转账、发薪等机械性操作,对涉案资金没有审批权和支配权。同时,结合公司组织架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判例,辩护人论证张三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1-2▶关于犯罪数额:严格区分责任范围
辩护人提出,张三的实际在职期间较短,且因怀孕、生产、哺乳等原因长期处于离岗状态,此期间的财务工作已交由他人实际接手。辩护人严格区分了劳动关系与犯罪参与之间的界限,指出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等待遇属于法定劳动保障,与公司非法吸存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未参与履职期间的吸存数额不应当归入其个人犯罪数额,从而实现犯罪事实与个人责任的精准对应。
1-3▶多轮专业对抗,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主办律师张楠楠先后撰写并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次开庭补充意见、针对公诉逻辑的专项回应等多份法律文书,逐条指出控方证据链条中的矛盾之处及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全程与法庭保持专业、高效的沟通,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立场。
02办案结果
经过张楠楠律师团队专业、持续、精准的辩护,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
第一,认定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构成从犯,予以大幅度从轻处罚;
第二,在公诉机关十二至十四年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大幅削减刑期,最终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五年。
03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在公诉机关十二至十四年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实现减刑至五年,充分体现出主办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敢于攻坚的辩护担当。在重大、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锁定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以逻辑严密的法律论证推动办案机关接受辩护意见。
3-1▶主从犯认定,核心在于“作用”而非“职务”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财务人员往往因经手资金而被推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乃至主犯。但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当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而非名义上的职务高低。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绘制公司组织架构图、比对同案犯职能差异、追溯资金流向等具体工作,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张三仅为被动执行指令的角色定位,不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要件。
3-2▶类案检索,为辩护提供实证支撑
辩护人系统检索了本案所在省份及周边地区近年来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筛选出与张三职务相近、地位相当的财务人员被认定为从犯并获得较轻量刑的多个判例。该组类案素材为辩护意见提供了有力的实证支撑,增强了辩护观点在法官心中的说服力和可接受度。
本案的辩护成果,最终也离不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精细化梳理。从组织架构图的绘制到同案犯职能的逐项对比,从工作时间线的完整还原到每一笔资金走向的核实,辩护人通过大量细致扎实的基础工作,将案件全貌清晰呈现在法庭面前,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律师
简介
张楠楠主任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协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首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
深圳市律协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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