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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释疑 | 董事出借资金给公司且收取利息,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归入权?

作者 | 邹永源律师

导语

ZHIHENG

公司的归入权,是指公司对失信董监高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种特殊救济。我国《公司法》(2023)第一百八十二条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自我交易禁止义务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司归入之诉的归入事由中。

本文案例系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与本公司进行非法自我交易为由提起的公司归入之诉。

一

禁止董监高违反自我交易义务

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对董监高的关联交易行为及其赔偿责任进行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款对董监高关联交易行为中的自我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并且对自我交易行为的构成进行了延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条款系公司对董监高违反自我交易禁止义务的失信行为行使归入权的法律依据。

二

典型案例(2020)渝民终543号

1.基本案情

云创公司于2015年1月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谢虎(持股50%)、冷佳峰(持股50%)。冷佳峰为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谢虎任云创公司的监事。

2016年1月至3月,云创公司因资金困难需要对外贷款,冷佳峰将自有资金假借“夏小平”、“陶俊”(两人不存在)、李正容的名义借给云创公司使用。其中,“夏小平”名下540万元,“陶俊”、李正容名下700万元,合计1240万元。

后云创公司按照约定日利率5‰至6‰的利息,云创公司举示云创公司领(借)款申请单和费用报销单等证据,证明云创公司按照借条约定,向“夏小平”、“陶俊”、李正容偿还借款全部本金和利息。支付利息共计14840435元。

股东谢虎以云创公司监事身份起诉,认为冷佳峰进行自我交易,应当返还非法利息收入。

2.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冷佳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创公司13583386元;二、驳回谢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冷佳峰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驳回了冷佳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谢虎主张冷佳峰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问题。冷佳峰虚构“夏小平、陶俊、李正容”三个名字,以这三个人的名义把钱借给云创公司。

谢虎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对出借人实际是冷佳峰并不知情。冷佳峰未经股东谢虎同意,以虚构“夏小平、陶俊、李正容”名字的方式,实际与云创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其获得的收入,即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冷佳峰作为云创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属于该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由于云创公司章程中没有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明确规定,且冷佳峰假借他人的名义与云创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云创公司,并未经股东会同意或得到另一股东谢虎的同意。

冷佳峰的前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冷佳峰出借资金给云创公司并收取了高额利息,根据前述规定,冷佳峰从云创公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

案例评析

公司董事向公司出借资金且收取利息属于自我交易,如果该项交易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不符合程序性公平标准,也不符合实质公平标准,那么公司董事基于该非正当性的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

既往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交易正当性的认定标准通常为以下三个方面:

1.程序严谨: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案中,云创公司对外贷款显然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和经营事项,理应由股东会进行评议,并经除冷佳峰之外的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然而,该项交易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故该项交易首先在程序上即存在非正当性。

2.信息透明:关联交易信息充分披露

本案中,冷佳峰在向云创公司出借资金且收取利息过程中,未在交易前向股东会进行过自我交易信息披露,冷佳峰具有恶意隐瞒以规避审议自我交易的嫌疑,故该项自我交易在信息透明层面存在非正当性。

3.实质正义:符合公平交易规则

本案中,从实质公平角度衡量冷佳峰的自我交易行为,冷佳峰没有举证证明云创公司对外贷款的必要性,以及冷佳峰收取高额利息的合理性,故案涉自我交易在实质公平层面的判断遇到障碍。

作者

简介

邹永源

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恒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委员

知恒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委员

自2022年至今,已经独立承办民商事纠纷案件160+,其中房地产纠纷案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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