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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无过错方如何追回?

出轨、重婚、包养情人是离婚案件中的经典导火线,在有第三者存在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为了维系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常会出现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而无过错方往往在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后才知情,因此衍生出许多以夫妻一方诉请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笔者近期也办理了此类案件,笔者作为无过错方原告代理律师,帮助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以赠与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诉请过错方与第三者共同承担返还赠与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多方调取证据,举证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代理律师团队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判决第三者向无过错方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在司法实践中对赠与款项如何认定?无过错方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款项,究竟要求返还全部还是一半?第三者通常如何抗辩?笔者将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以及司法裁判的观点进行分析,复盘总结办案经验,形成本文,以飨读者。

一、

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款项属于赠与性质?

1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例如给第三者购买房产、奢侈品、支付生活费等。

此种赠与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违反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所有权,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非因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对夫妻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3

对第三者接受的财物是否属于赠与性质,如何认定?

第一,婚姻中出轨的一方与第三者短期或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同居乃至与第三者生育私生子等,第三者接受的财产通常属于赠与,所谓“豪掷千金为博情人欢心”。第二,赠与第三者财物系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

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发生婚外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第三,夫妻另一方对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知情且不同意,事后也并未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进行追认。

第四,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无偿接受对方的赠与,但即使第三者不明知,因其接受的系无偿赠与,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第五,过错方给第三者转账的时间毫无规律,金额亦无规律,且部分转账金额会包含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例如520,1314等。

第六,第三者无独立的生活来源或者其消费水平远高于其收入水平。

二、

原配可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还是返还一半?

第一种情形:尚未离婚之前发现并起诉追回的。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权,男方未经过配偶同意即擅自处置,赠与给第三者的,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应该全部返还。

第二种情形:离婚后才发现并起诉追回的。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观点一,第三者应该向原配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原则,并非按份共有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非基于日常家庭生活,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应该对整个赠与行为认定无效。

赠与第三者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而导致赠与款项并未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赠第三者时即等同其放弃所有权,因此应该将赠与款项全部返还给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此外,对于出轨重婚生育私生子的一方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且过错情节严重,对原配的共同财产权益损害巨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应予不分。

观点二,第三者应该向原配返还一半款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共有的关系。但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属于按份共有的关系,原配仅仅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有主张的权利,因此仅认定对于过错方超出其处分权部分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向原配返还一半赠与款项。

三、

第三者常用的抗辩观点

1. 第三者通常会装傻充愣,表达自己对男方真实的婚姻状态并不知情,自己上当受骗,被第三者。前述已有分析,即使真的不知情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还的还是要还!第三者还会辩称双方仅仅是朋友关系,并非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情。但此类辩解并不影响赠与款项性质的认定。

2. 第三者抗辩未接受赠与,其名下房产及相关赠与财物系自己购买,并非过错方的赠与。此时应重点审查第三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是否具有购买能力,购买时间和付款情况,登记的权利人等。

3. 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第三者辩称系民间借贷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特别是第三者与夫妻过错一方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频繁往来转账的情形下,第三者会截取部分银行流水以此证明,甚至称已经还款。

但是,根据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第三者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则应举证证明,包括提供借条、以及与借条一一对应的转账凭证等等。法院还会审查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第三者的职业,收入水平如何,第三者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等因素。

第三者要提供确切的证据涉案的赠与款项为借款,否则其抗辩借贷关系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如第三者育有私生子,则可能会抗辩赠与款项为夫妻过错一方支付给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或者主张以赠与款项冲抵抚养费。此类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在什么情况下该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抚养费的给付对象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培训费等费用。其次给付抚养费应该遵循以下给付标准,第一,父母的负担能力,应该考虑父母的职业、实际收入水平;第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第三,孩子的实际需要,孩子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抚养费与孩子的年龄应有的支出相匹配等;第四,过错方与第三者是否签署了抚养费协议等。

综上,如过错方给予第三者的款项,是符合以上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那根据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或者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该负担抚养费其系法定义务。抚养费关乎未成年的生存权,系重大人身利益,其受到法律保护的位阶高于一般的经济利益。

因此法院为了避免讼累,根据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常会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第三者主张赠与款项系抚养费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且能明确指向该款项为抚养费而非其他款项的情形下,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

无过错方就第三者主张抚养费的抗辩如何破局?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过错方就以赠与款项系抚养费为由抗辩,代理律师结合案件的代理思路及司法裁判观点给无过错方提供破局之道。

无过错方在起诉时就应该主张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如起诉时没主张,那么法院不会主动判决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返还多少应该根据原告的主张。

抚养费是指父母及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给付抚养费,非婚生子的养育问题,与无过错方无关,且抚养费不该在损害无过错方财产权利的前提下去主张,夫妻另一方对第三者的非婚生子不负有抚养义务。

赠与合同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身份地位也不同,主流观点认为不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对于抚养费的争议可另寻司法救济。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男方为第三者购置房产,甚至是全款购房,有大额转账,购买奢侈品,超过孩子实际需要,不能认定属于抚养费。

即使赠与款项被认定为抚养费,那也要考虑抚养费是否超出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应该与孩子的年龄相符,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给付,即便男方收入较高,也并非代表男方就必须支付高额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义务,第三者也具有养育孩子的义务,抚养费不应该只有过错方负担,第三者与过错方应该平摊抚养费,以此主张减少抵扣抚养费的金额。

从法理、情理以及诉讼中的各方举证相互配合等行为表现,请求法庭关注,赠与行为也是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公序良俗,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最后律师建议,夫妻关系在未出现问题前,都会无比的信任对方,但往往等到离婚时才发现财产被转移走,将极大地增加财产追回的难度。夫妻一方可以提前做好财产安排,平时要留心另外一方的相关银行账户,尤其关注地方小银行的账户,对夫妻一方提出将房产或者股权无偿登记到亲戚或者第三人名下时要慎重,留意日常生活的蛛丝马迹例如发票、贷款记录等。

当然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大家所遇皆为良人,所历皆为安好!

作者

简介

张萍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十六年法律从业经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文化演出经纪人,擅长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股权争议解决、直播经纪、影视娱乐法以及公司法律顾问。

吴小敏

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就职于美国上市企业担任多年人力资源经理,处理多宗劳动合同争议。目前在张萍律师团队从事股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影视娱乐法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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