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原创 | 关于鉴定内容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言 /Introdu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本文依据上述规定(以下称本条规定),从鉴定事项的理解、鉴定范围的理解、鉴定期限的理解、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必要性、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五个角度,对鉴定内容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内容完成鉴定工作。
参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已废止,下同)第4.2.2.1条的规定,委托鉴定时,人民法院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鉴定项目,本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的风险提示,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1
关于鉴定事项的理解问题
依据建工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定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的争议。参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规定,鉴定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和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灾损鉴定、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
02
关于鉴定范围的理解问题
依据建工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定应以当事人有争议的范围为限,除非争议的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能不鉴定则不鉴定,能少鉴定则不多鉴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合理确定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内进行鉴定。
03
关于鉴定期限的理解问题
鉴定期限是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时限,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和鉴定机构根据争议情况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类的鉴定期限,《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7.1规定,由鉴定机构与人民法院根据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涉及的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鉴定期限。
自鉴定机构接收人民法院按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经人民法院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人鉴定期限。参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5.17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资料,司法鉴定人复查现场、赴鉴定项目所在地进行检验和调取鉴定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04
关于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必要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皆可能存在问题,对应的鉴定意见也可能存在问题。
所以,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这是程序性要求,也是鉴定意见能够被采纳的前提。依据建工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鉴定机构将未经质证的村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未经质证的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对应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意见的效力并非一概否认,而是经质证后,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对应的鉴定意见才不予采纳。
05
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目的是认定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如果经过质证,认为鉴定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鉴定意见不能根据该部分材料鉴定,否则对应部分的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二、如果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其补救方式是补充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对应部分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则可以使用。三、如果鉴定意见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在没有补充质证的情形下,直接采纳该鉴定意见,涉嫌程序违法。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交流探讨,不作为办案依据。文中不足之处,敬请各界同仁批评指正。
— 作者简介 —
石文辉律师
知恒海口管委会副主任
知恒海口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海口建工部主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18689665886
单位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105号百方广场 B 座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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