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原创 | 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范围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言 /Introdu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依据上述规定(以下称本条规定),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利息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四个角度,对承包人优先受偿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理解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把握: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所以,其范围既要考虑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也要平衡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二、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到建筑物的投入。所以,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01
关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即,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从费用的构成要素角度划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下面逐一探讨:
一、人工费,指承包人支付给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因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所以,人工费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可以优先受偿。
二、材料费,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等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等的摊销、租赁费用。其中,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因为材料费是承包人将材料物化到建筑物的投入,所以,材料费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优先受偿。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者租赁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其可以优先受偿的理由同上述第二点。
四、企业管理费,指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等。
因为企业管理费属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成本,所以,企业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优先受偿。
五、利润,指承包人从事建筑活动所获得的盈利。有观点认为,利润属于承包人的商业利益,不属于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没有涉及到建筑工人的生存权,不应优先受偿。依据本条规定,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优先受偿。
建筑业属于薄利行业,如果对利润不予以优先保护,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力支付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例外情形是,如果承包人依据建工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预期可得利益不属于工程价款,不应优先受偿。
因为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情形下,预期可得利益属于发包人违约,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畴。依据本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主张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六、规费,指承包人按照规定必须缴纳或者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因为规费属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成本,所以,规费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优先受偿。
七、税金,指增值税。其属于工程价款范围的理由同上述第六点,可以优先受偿。
另外,如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则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应随之改变。
02
关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所以,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本条规定没有采纳上述观点,主要原因是: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并不属于承包人物化到建筑物的投入。
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不涉及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没有必要进行优先保护。下面进一步分类探讨:
一、关于利息,包括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利息。(一)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物化到建筑物,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且,依据本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利润可以优先受偿,已经偏向保护承包人,此时,应兼顾平衡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不应优先受偿。(二)垫资利息。建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垫资利息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所以,垫资利息不应优先受偿。
二、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和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有观点认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当优先受偿,理由与利息应当优先受偿的理由类同,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没有采纳上述观点,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排除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主要原因在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不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至建筑物的投入,而是因为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等原因,向承包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普通债权没有本质区别,对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没有意义。
03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主要理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属于担保性质资金,不是物化到建筑物的投入,不属于工程价款,不应优先受偿。
另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主要理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的功能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工程价款的本质,只是支付时间附了期限。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17页)也是倾向本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04
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除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常见的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还包括:停工损失补偿、成品保护费、保理利息、保理利息应缴税金、鉴定费等。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不同,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履约保证金不是工程价款,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三、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其是由于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的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现场停滞的损失,不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到建筑物的投入,依据本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交流探讨,不作为办案依据。文中不足之处,敬请各界同仁批评指正。
— 作者简介 —
石文辉律师
知恒海口管委会副主任
知恒海口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海口建工部主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电话:18689665886
单位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105号百方广场 B 座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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