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分享 | 在涉港跨境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双证律师的执业优势?
前言
2025年9月14日—2025年9月21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在西南政法大学组织《2025年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研修班(涉外刑事专题)》。本期研修班授课老师主要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组成,给律师学员们带来跨境刑事法律相关的一系列精彩的主题分享。
在这次长达八天的学习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关于跨境刑事案件证据规则、长臂管辖与出口管制、涉外反诈专题、反洗钱、追赃追逃及跨境电子取证等课程。在这次课程中,我发现我们的法律在不断进步完善,中国公检法机关都在努力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尽最大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财富与权益。
同时,通过老师的辛勤备课以及讲解,在本次课程中我也了解到目前仍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跨境难题。就当下而言,拥有多国律师证、多地律师证的涉外律师人才仍属于少数,而在这少数之中,具备熟悉中国刑法及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涉外律师更是少之又少。
我本人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证和香港注册外地律师证的双证律师,结合我本人在香港代理跨境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我想向大家进行一些浅薄的分享:以香港为例,在涉港跨境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双证律师的执业优势?
一
涉港跨境刑事案件执法及司法之困境
1、两地银行卡信息取证程序不一致
在涉港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同时涉及在港证据以及在中国内地的证据,目前并没有直接进行司法协助的有效路径。如果想要调取案涉在港银行的开户信息以及相关的银行流水信息,香港警署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请搜查令。
倘若事主未进行报案,警署没有立案,则难以启动搜查令的程序。香港警署只有有限的执法权,若涉及干涉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程序,需要通过法院审批方可进行。
2、两地银行卡冻卡程序不一致
中国内地公安不能冻结香港的银行卡,香港警署同样不能冻结中国内地银行卡。但是,中国内地人即使没有香港身份证,没有在香港就业,也可以在香港的银行开设银行卡。由此衍生出一些涉港跨境电诈案件。
即中国内地人在香港开设银行卡,转而将银行卡租赁或出借供他人使用,帮助他人洗钱或者进行换汇对敲。香港银行卡收到涉诈资金,若要通过追查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的多层级去向,需要事主在香港报案后,才有可能启动资金追查及资金冻结程序。
更有犯罪集团利用香港老年人的银行账户、到港务工年轻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的洗钱行为,若非有事主报案,则难以察觉自己账户被非法用于从事犯罪活动。而在中国内地设有反诈中心,中国内地公安可以联合银行迅速对涉诈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资金外逃转移或资金消散。
中国内地人的银行卡被中国公安冻结之后,需要自证清白,再由公安决定是否进行恢复账户使用。在中国内地,几十万金额的资金交易异常很容易被银行预警系统预警而被冻结,但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几百万的资金交易都属于非常常见的资金往来,不会轻易被冻结。
香港银行对于内地人到香港银行开户的规则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有时候管控较严但也存在较松的情况,难以辨别。
3、两地均无对外抓捕权
如果是潜逃在港的内地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国内地公安不能直接在香港进行抓捕活动,只能对该潜逃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返或者劝其主动投案。同理,中国内地人在香港实施犯罪行为后,香港警署也不可以直接前往内地进行抓捕,只能作为网逃人员将该人员列入在案。
引渡程序不会轻易启动,两地对于上述不能直接进行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将其作为网逃人员进行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内地公安或香港警署为何不能随便进行呢?其根本原因在于两地法律规定不一样,虽然目前香港地区的《逃犯条例》1不能作为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内地的法律依据,但从根本上,引渡程序的启动前提需要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在香港涉嫌犯罪的行为,在内地可能无罪;在内地构成犯罪的行为,在香港可能无罪。
而且刑事案件中如果缺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则这个案件属于"挂案",无法进入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所以,对于上述"疑案",又如何启动跨境抓捕的执法权?
4、对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程序不一致
涉港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在香港,且证人不愿意前往中国内地法庭作证,中国内地公安不可以前往香港行使相应执法权直接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不过,中国内地公安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对证人调查取证的,甚至是通过电话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但是基于该种形式所形成的证人证言,律师一般很难对证人进行有效质证。而辩护律师倘若申请在港证人到中国内地法庭出庭,也未必能得到允许。但是,在香港法庭,被害人、证人、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
有资金损失的被害人在香港报案的时候,除了要如实陈述以外,还要做两个承诺,一个是承诺出庭作证,另一个是承诺针对经济损失自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香港警署想要通过远程对中国内地人进行视频或者电话取证,不可能。
该证据无法被香港法庭采纳。
5、跨境电子数据取证不一致
在涉港刑事案件中,案涉电子数据未必存储在微信里,很有可能存储在如 WhatsApp 或者飞机软件内。而海外加密聊天软件的电子数据,无论哪地的警察,都没有办法在平台中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除非查扣到了案涉手机,将手机破解后进行数据固定和提取。
在香港地区,犯罪嫌疑人除了有权保持沉默外,也有权不配合解开手机,将手机解锁密码告知警署。而在中国内地,即便犯罪嫌疑人不交代手机解锁密码,中国公安也有技术条件破译部分型号手机的密码,进而提取手机内的电子数据。
如果被害人报案时,没有对手机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往往都比较被动。虽然课堂上老师有提及,中国公安准备要签署一份与国际电子数据司法协助有关的文件,但是我认为还有很多需要协调的内容未能真正落地。
中国公安希望境外相应机关配合,将电子数据提取回中国内地,那反过来呢?根据《数据安全法》(2021年二审稿)第36条2,境外的司法及执法机构要调取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的,要经过中国主管机关批准。
简而言之,香港警署又有没有这个权利,拿着《调查令》去腾讯公司调取微信的电子数据呢?
二
以案说法,双证律师在跨境刑事案件中的作为
1、中国内地人在香港被诈骗,资金去向不明
案情:
中国内地人甲先生在海外持有香港银行卡,在 WhatsApp 中按照指令转款给收款账号。
发现自己被骗,马上在香港警署报案,一共被诈骗400万,警署成功冻结了用户名为艇仔 D 账户内300万元金额,另有100万元已被取现转移,无法冻结。
问题:如何取回香港警署冻结的300万元?
结合上述跨境刑事案件中两地警察各有职权之限制的问题,当事人在遭遇刑事法律风险时,可以采取聘请律师进行专业法律服务的方式作为突破,充分调动两地执业律师的执业权限,以期望达到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以及将涉案资金追赃挽损的理想结果。
跨境刑事律师团队处理方式:
- 中国内地律师:
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内地人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参考:缅甸园区诈骗案
- 香港事务律师:
负责收集和整理证据,负责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 中国内地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
申请信息披露,根据艇仔 A\B\C\D 等身份信息,进行诉讼策划。
跨境协调,内地报案或者民事立案,内地启动资金冻结程序。
2、在港经商的内地企业家被香港警署刑拘案
案情:
甲先生(为保护隐私隐去实名)因为香港银行卡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被香港律政司指控涉嫌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罪行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俗称:洗黑钱罪),被羁押在香港收押所。
问题:如何给企业家甲提供有效辩护?
跨境刑事律师团队处理方式:
- 中国内地律师:
内地律师团队高效地完成了内地证据的调查、整理及固定同时进行香港证据规则转化适用,确保客户甲先生的稳定居住住址、担保人、资金实力等保释证据获得香港高等法院采信,确保甲先生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银行流水记录等无罪证据获香港地区法院采信。
- 香港事务律师:
香港事务律师与内地律师辩护团队紧密合作,多次与甲先生召开工作会议,未雨绸缪,在等待聆讯排期的提堂程序过程中,律师团队已经完成全案的无罪辩护证据收集、整理与分析,抓住出罪的主线与核心,攻守得当,捍卫甲先生的合法诉讼权益。
其中,香港律师辩护团队包括香港大律师、香港事务律师和香港注册外地律师。
- 中国内地律师与香港注册外地律师通力合作:
在内地对辩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客户甲先生的证据,用于香港的诉讼案件;在内地对公司资料以及本案利害关系人作进行尽职调查,对内地查询到的企业资料提供给香港事务律师和香港大律师使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收集与审查,必要时前往腾讯公司调取相应电子数据;在内地可以提起新的民事诉讼案件,以达到证明客户甲先生无罪的效果;联合香港事务律师共同前往香港收押所会见客户甲先生,打破信息差,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
三
双证律师的执业优势以及广东律师出海的优势
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内地公安无论是从执法上抑或是侦查技术上,都是数一数二的。香港警署也经常求助中国内地公安协查案件。但是对于解决一宗重大疑难的涉港跨境刑事案件,充分维护被害人权益或者是被告人权益,仅凭借两地警察职权,是难以得到有效处理的。
本文的双证律师,特指是在香港有注册外地律师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也即可以在香港地区提供中国内地法律服务的律师。从上文案例实操分析中可以得知,由于双证律师在两地都有合法的执业权,可以为客户提供无信息差的法律服务,不仅能够跟香港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紧密合作达成有效沟通,还可以通过香港的执业权限以取得相关的司法文件或者证据材料,通过公证认证方式,将上述材料在中国内地的案件中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证据材料都一定要进行公证认证后才能够使用,这一点上需要进行区别对待。
双证律师在不同跨境案件中均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围绕一个当事人的不同法律需求进行协调处理:比如既可以提供香港警署的协同报案服务,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中国内地的刑事报案材料。香港警署向香港注册外地律师所披露的信息,可以用于在中国内地的案件当中,完成跨境证据司法互通的程序。
看到这里有人会发出疑问,由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风险不是很大吗?其实,律师执业风险一直都存在,律师本身要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背书,本身就是一项极具司法智慧与勇气的事情。
广东律师出海成为双证律师,具有极大的执业优势,分别如下:
1、政策及地理优势
当前广东的外贸规模已经突破了9万亿的大关,我们也知道在深圳其实有非常多著名的科技公司,比方说我们知道的有360、大疆等等,这一些科技公司都是在深圳。从地理环境分析,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现在已经有533名的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大湾区执业。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的试点是让香港律师、澳门律师通过在大湾区注册,成为大湾区律师,然后在大湾区可以进行职业中国法律,这是一个率先的突破。第二个是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制度,通过该制度让中国内地律师实现走出去的第一步,在香港执业中国的法律。
让中国律师走出去,形成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紧密合作。
2、华侨优势
广东省拥有全国最多的海外华侨资源,有3,000万的华侨分布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东南亚地区的华商企业超过了8万家。根据该数据,能得知海外已存有大批潜在可发展客户,广东律师出海后能够为自己华侨商会这一广大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一个非常有发展潜力的展业路径。
3、粤语优势
我们广东律师具有粤语跟普通话的双语言优势。在香港,其实粤语也是法律语言之一。在香港的刑事庭审当中,其中大约有75%的庭审需要使用粤语进行开庭,香港警署的警察也通常使用粤语与律师进行沟通。
如果不懂得粤语,只懂普通话,其实很难在香港的法庭上与各方进行有效沟通。所以会粤语的刑事律师,在出海香港时会具备一定的语言优势。
4、香港稳定币发行优势
我们都知道现在香港的稳定币在2025年8月1号这个条例正式实施。在稳定币与数字经济的市场中,中国刑事律师如何抓住出海的机遇?通过研究和适应最新的虚拟货币市场,熟悉香港稳定币的政策,去打通法律服务的市场,值得深耕。
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也是深度关注香港的稳定币的发行,以及稳定币的发行带来的中国在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突破。
我们广东刑事律师拥有以上的4个优势,地理优势、华侨优势、粤语优势以及香港稳定币发行的优势。
在这里,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广东律师,我也呼吁更多广东律师率先出海,研究涉外刑事法律服务,捍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并非一成不变,我们需要更多的涉外法律人才加入到出海的浪潮之中,不断地通过司法实践以及业务锻炼,不断地进行更新迭代,把自身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梳理出来,再进行文章的输出,探索法律创新,更好地服务社会,回报祖国!
四
结语
在香港,目前拥有双证的律师多达517人,其中香港知恒律所执业人数为45人。如何有效发挥双证律师的执业优势,从香港走向国际,在涉外刑事案件中达到更有效的司法协助或者司法互通,还需要我们做更多努力和研究。
同时,我也非常感谢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协继续组织如此高瞻远瞩的律师研修班,为提升广东律师涉外刑事法律服务水平做出了极大贡献!
1《逃犯条例》第1部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
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律师 · 简介
莫丽冰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香港知恒律师事务所 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
个人简介:
莫丽冰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证和香港注册外地律师证,在香港可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精通粤语与普通话,研究两地刑法及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精通大陆法系及普通法系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擅长处理涉港跨境刑事案件。
莫律师求真务实、业务精湛,多次受邀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做涉港跨境法律业务的主题分享,包括但不限于《内地人在港被控罪的保释申请程序》《跨境刑事案件被害人财产追索程序》《涉港跨境刑事案件律师代理程序概述》《中国刑事律师如何出海》。
社会职务: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法律助理
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委员
广东警官学院校友会 副会长
跨境法律服务产品:
中国内地人在香港被控罪的保释申请法律产品
中国内地人在港被刑事拘留48小时内律师会见的法律服务产品
中国内地人在海外被刑事诈骗的报案法律服务产品
在香港羁押或服刑的中国内地人获得中国法律服务的法律产品
刑民交叉的跨境案件在两地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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