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分享丨商事仲裁与诉讼目的和程序的同与不同(一)——诉讼与仲裁系列讲座之一
作为私权领域在解决商事争议中的现代法治正轨,商事仲裁和诉讼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有效的《民法典》、《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及仲裁诉讼经验来看,商事仲裁与诉讼在目的和程序之间存在诸多同与不同,下面分述之。
一、私权领域的争议解决方式
ZHI HENG·GUIYANG
1、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私权领域争议解决的解读
法律来源于经验。从上述法律关于民事争议解决的规定来看,和解与调解是在无国家强制力干预情形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发挥民事社会关系中的自我调节功能,有效化解权益争议;仲裁则赋予裁决结果具有生效法律效力的国家强制力作用,但在程序性、私密性领域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赋予程序权利自由的特性;诉讼则以“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标,在民事争议解决范畴将国家强制力从裁判结果扩至程序领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同与不同
ZHI HENG·GUIYANG
从立法规定及本意理解,商事仲裁与诉讼存在如下同与不同:
1、目的的同:
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③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④赋予结果法律效力及国家强制执行力。
2、目的的不同
诉讼 | 仲裁 |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强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与效力; | 弱化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尊重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上的选择与遵守,如“一裁终局”、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等。 |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注重法治公平与教育引导; | 重在尊重当事人自由空间、利益调整,弱化价值引导。 |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强化程序的公权性及程序违法责任。 | 重在尊重当事人程序自由空间,弱化程序责任,将程序责任归属于裁决结果。 |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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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诉讼并非对立,而是互补的争议解决工具。前者以 “自治” 为底色,后者以 “公权” 为支撑,共同构建起私权领域的法治网络。商事主体可根据争议性质、合作关系及程序需求,理性选择最适配的争议解决路径,让法律真正成为权益守护、利益共享的护城之河、和谐之门 。
周永松律师将在近期持续开展“仲裁与诉讼”系列讲座,并持续发表讲座课件,敬请关注 。
作者 · 简介
周永松
知恒贵阳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贵阳管委会主任
知恒贵阳专职律师
个人简介:周永松律师现任广东知恒(贵阳)分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具备 30 年司法、仲裁及律师实务经验。早年于遵义中院任职 15 年,任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获 "贵州省优秀法官",深耕民商事及知识产权审判。
后执掌遵义仲裁委 5 年,积累多元纠纷解决经验。2010 年起执业 15 年,历任多地律所律师,融合西南法治积淀与粤港澳大湾区前沿视野。作为珠海国际仲裁院、贵阳仲裁委、遵义仲裁委三机构聘任的仲裁员,专注争议解决一线。
法律顾问服务覆盖政企,服务对象包括贵州茅台酒厂、深圳张支云酒业及贵州(和平)经开区管委会、播州区政府等。
业务方向:聚焦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专项)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经验,擅长处理重大商事纠纷,为政府园区规划、企业合规提供前瞻性方案。
经典案例: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管理人出资纠纷诉讼案(标的额: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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