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动态

以案说法 | 工人下班乘电梯受伤,谁之过?

作者 | 梁小杏律师

01

案情简介:一场下班后的“意外”

2023年10月,建筑工人陈某在佛山市某酒店装修项目工地工作。某日下班后,他准备乘坐施工升降机下楼。然而,在进入升降机时,因电梯门未完全开启,其头部与门框碰撞,身体后仰摔倒,踩在升降机口铺设的、沾有沙子的湿滑木板上,导致左手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陈某曾向雇主李某主张赔偿,双方以3万元达成调解。但我方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工地现场的安全管理疏漏有直接关系,遂将项目相关的酒店管理方、装修公司、出租方、监理方等多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image.png

02

案件难点:多方责任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本案在代理初期面临三大难点:

1.责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难以厘清。案件涉及酒店管理方(某酒店)、装修工程承包方(某装饰公司)、施工升降机出租方(某租赁公司)、项目总包方、监理方、土地出租方等多个主体。各方均主张“与我无关”,试图将责任推诿给他人。如何精准锁定对事故负有直接、具体管理义务的责任人,是首要难题。

2.事实认定存在争议,证据链需严密构建。案发时无监控录像,陈某受伤的具体原因(是“自己不慎摔倒”还是“因外部安全隐患导致摔倒”)成为争议焦点。对方当事人以陈某在劳动仲裁阶段的自述(“因下雨地面湿滑摔倒”)为由,试图否定其在本案中关于“升降机门未完全开启”及“木板湿滑有沙”的陈述,攻击其陈述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3.前期调解赔偿是否可在本案中抵扣。陈某已从雇主处获得3万元赔偿。某酒店与某装饰公司均主张,该笔款项应抵扣其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否则陈某将构成“双重赔偿”。如何从法律上论证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相互抵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03

解决思路:精准定位,厘清责任,捍卫法律尊严

针对上述难点,我们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准确界定法律关系,锁定核心义务人。我们坚持本案并非简单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而是因公共场所(施工工地)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纠纷。通过分析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我们成功将焦点锁定在 “对升降机具有实际管理与操作控制权”的某酒店,以及 “对装修区域(含升降机出口通道)负有安全管理和清理义务”的某装饰公司。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将案由纠正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构建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充分利用了前案(陈某诉李某案)中的证人证言,证明:

升降机门并非由司机全程规范操作,而是常由乘客开启,且事发时门未完全打开。

升降机出口处铺设了未固定的木板,且木板上有沙子和水渍,具有滑倒风险。

结合天气记录和工地照片,论证了“木板湿滑、有沙”的客观可能性。

指出陈某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与本案陈述并不矛盾,只是对事故原因描述的侧重点不同,其核心事实(在电梯口滑倒)始终一致。

3.坚持“损益相抵”规则不适用。我们向法庭阐明,陈某从雇主处获得的3万元调解款,是双方基于劳务关系达成的补偿合意,其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规定。而本案中某酒店与某装饰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者责任主体、请求权基础相互独立,不属于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利益。

这一观点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明确支持。

image.png

04

案件结果:二审改判,责任比例维持,赔偿金额合理调整

经过一审、二审的激烈交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对责任比例的认定:法院认定,某酒店因聘用的司机未按规定值守、管控升降机,存在特种设备管理疏漏;某装饰公司因未对升降机出口通道的木板积沙、湿滑等隐患进行清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二者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陈某因自身疏忽大意,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一比例划分,充分体现了“谁管理、谁负责”的权责对等原则。

2.对赔偿金额进行精细化调整: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损失进行了部分纠正,最终判决:某酒店与某装饰公司各向陈某赔偿损失25221.48元,合计50442.96元。

3.明确前案赔偿款不得在本案中抵扣:法院认为,雇主支付的补偿款与本案侵权赔偿款不构成损益相抵,某酒店、某装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05

案件启示:安全无小事,管理须尽责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陈某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更对工地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1.管理人的“安全弦”一刻不能松。无论是酒店管理方还是装修承包方,只要对特定区域、设备具有管理控制权,就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施工升降机”这种特种设备,不能简单“一租了之”,必须配备持证司机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装修材料运输通道,必须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2.打工人的“安全弦”同样不能松。本案也提醒广大工友,在赶工、赶时间时,务必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操作规程,切勿因小失大。

3.法律不保护“躺平”的受害者。当事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责任。但法律也绝不纵容“甩锅”的管理者。只要管理方存在过错,就必须为自己的失职“买单”。

06

结语

本案的办理过程,是法律原则与事实细节的精准碰撞。我们成功帮助当事人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驳回了对方的不合理抗辩,最终赢得了公正的判决。维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路上。

梁小杏律师

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民商事诉讼/仲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起草、审查与谈判、出口管制与制裁风险评估、涉外商事纠纷

电话:18316957910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号城发中心17层

往期推荐

知恒动态 | 知恒龙岗与知恒佛山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联动交流会圆满举行

知恒原创 | 消费者权益保护视域下的社会治理机制研究——以3·15晚会曝光案例为切入点

知恒动态 | 恒者思远·鼎立新章——2025知恒全国核心领导班子工作会议隆重举行

知恒  ·  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