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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原创 | 成功案例: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尽量提交多组证据,而不是使用“孤证

作者 | 唐磊律师

从近期收到的一件成功案例中,浅谈: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尽量使用多组网络证据,避免“孤证”不被采纳。

2023年12月21日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首次提出“网络证据”的相似概念,即“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是指以数据形式储存、以网络为传播途径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

本案基本情况

图片

一、涉案基本信息

专利号

20233****.5

发明创造名称

摩托车头罩

专利权人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日

2023 年7月24 日 

授权公告日

2024 年1月30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

佛山市某金属制品厂

二、案件审理过程

口头审理日期

2025 年5 月27 日

无效决定书作出日

2025 年6月23日

决定书是否已生效

是

三、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形状和各部分的具体设计均基本相同,已然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的区别属于使用时不常见部位,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证据认定

证据5 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及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提出异议。在口头审理当庭,合议组通过可信时间戳官网验证其电子复制件内容与原件一致,该时间戳文件形式上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该可信时间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其保全的微信公众号内容,基于公众通常了解可知,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在微信应用程序基础上建立的微信公众平台功能模块。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一经发布即公开,任何人可通过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名称或文章题目即可进入相关公众号并查看文章信息。

微信公众号文章的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账号主体并不能对该时间进行编辑修改。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对图片内容进行修改或替换。

基于此,合议组对该证据所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文章的真实性、公开性及所示发布时间予以确认,其中第11、12 页的记载的微信公众号达摩院 Dmotor”发布的标题为“整体实力平衡,哈雷戴维森2023 款路威 LowRider ST/S 外媒试驾”的文章记载的发布时间为2023 年04 月18 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文章中图片显示的“LowRider ST”摩托车头罩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可用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3 条第2 款

涉案专利涉及产品名称为摩托车头罩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公开了摩托车头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相同点主要在于:二者均由上方挡风板和下方主体构成;挡风板均为上大下小的类梯形组成,下方小梯形内设有梯形通风孔,下边框有6 个螺丝与主体连接;主体的整体为“大”字形半包围设计,左右形状对称,主体上方向外凸出至最外边缘形成一条线,主体中部中间设有圆孔,圆孔两边等距分布各一个竖条状孔,圆孔下方与两侧竖条状孔之间设有连接凹槽,侧面向内向后收,与上方和下方形成切面,主体下方两侧形状为“厂”字形设计。

二者区别点主要在于:对比设计的产品背面未显示。详见涉案专利和证据5 附图。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形状和各部分的具体设计均基本相同,已然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虽然对比设计的产品背面未显示,但摩托车头罩的背面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该区别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综上所述,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四、决定

宣告20233****.5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 条第2 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查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要求同样要先对“三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合议组(以下简称为“国知局专利合议组”)对于证据的要求相较法院合议庭往往会更高。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即“新颖性”)作为申请理由为例:

一方面,对于“现有设计”的审查既要严格体现“公开时间”,又要严格体现“所公开的设计内容”。

另一方面,国知局专利合议组成员一般为理工科背景出生、对于法律规则的把握上往往没有法院合议庭那么有魄力,相较于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国知局专利合议组对证据“三性”的要求往往更严格、以便更稳妥。

网络证据取证的注意事项

2023年12月21日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首次提出“网络证据”的相似概念,即“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是指以数据形式储存、以网络为传播途径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2)条),可见网络证据在评判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中越发重要,也愈发受到立法者的关注。

传统常规出版物的公开,例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科技书籍等,可直接根据出版物刊出的日期进行判断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

image.png

但网络证据,基于不同的网络平台发布、修改等规则不同,其证明力自然不同。在办理案件时,需要:

(一)要熟悉不同网络平台的规则

在本案中,合议组明确提出:微信公众号文章的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账号主体并不能对该时间进行编辑修改。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对图片内容进行修改或替换。基于此,合议组对该证据所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文章的真实性、公开性及所示发布时间予以确认。

笔者在微信 AI 搜索框中检索“不同平台的内容修改规则”得到如下结果:

01

微信公众号

(1)修改范围:

· 标题:最多修改3个字,修改后顶部显示“标题已修改”。

· 正文:可修改120个字(含标点),支持段落局部调整。

· 图片:替换或删除最多3张图片。

· 视频:替换或删除1个视频(需审核)。

· 封面:可裁剪或替换,修改后在账号主页及转发卡片生效。

· 摘要:修改后总字数不超过120字,新摘要仅在新转发卡片生效。

(2)修改次数:每篇文章仅支持修改3次,修改后需重新审核。

image.png

(3)注意事项:修改痕迹会显示,历史聊天记录中的旧版内容保留。

02

抖音

(1)修改条件:仅限违规内容修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 视频发布24小时内可修改1次,超时不可修改。

· 视频未使用 Dou+加热或挂载购物车、团购。

· 账号无正在生效的处罚。

(2)修改方式:

· 剪切违规内容。

· 添加文字说明。

· 使用贴纸遮挡违规区域。

(3)适用范围:目前仅对粉丝量大于10万的创作者及受邀创作者开放。

03

其他平台

(1)携程、去哪儿等 OTA 平台:主要涉及酒店点评修改规则,如携程点评不可修改,去哪儿允许修改1次。

(2)小红书:暂未明确统一的修改规则,但需遵守社区规范,违规内容可能被限制或删除。

(二)可采用“时间戳电子取证”方式

随着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时间戳电子取证已经被广泛认可与使用。对比传统的公证处取证,时间戳电子取证具有快速、灵活、实惠的特点;当然取证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知晓取证的要点、编排及提交方式、勘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取证方式,目前在一般民事案件,特别是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已经被广泛使用;被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泛认可。

很多国家都已将时间戳认证的取证方式写入法律。例如《美国亚利桑那州修订法典(ARS)》(Arizona Revised Statutes)将时间戳认证置于第3条“电子公证”之下(Article 3 Electronic Notarization),对时间戳的性质、功能、效果作了明确界定。

《德国电子签名法》、《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等对于认证机构的资质,专业技术都有具体的要求。

(三)尽量使用多组网络证据,避免“孤证”

从准确性角度来看,单一的证据可能存在片面性或误差。

从说服力方面,“孤证”往往难以让他人完全信服。

如前所述,在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即“新颖性”)作为申请理由还需要严格体现“所公开的设计内容”。在本案中由于不同的微信公众号虽然报道了同一事件、但是发布的图片角度不尽相同,多个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完整地体现公开的设计内容。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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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磊 律师

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

知恒佛山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特聘校外讲师(知识产权辅修课)

佛山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

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佛山市律协精品法律服务课程巡回宣传团”成员

第二届“佛山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一等奖(企业对外宣传知识产权法律产品)

2023年度佛山市律协优秀委员

唐磊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股权、公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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