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水元资料待更新)窑炉工程款拖欠案件的几个法律实务问题
引言:相对于建筑业的工程款拖欠,制造业的工程款拖欠也非常严重,其现状和原因既有行业的普遍性,也有制造业自身的特点。
制造业的账款拖欠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拖欠规模大,周期长;
(二)“隐形账期”问题突出,从交付到验收之间等待期漫长;
(三)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转嫁风险,长期占用上下游资金。
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层次的。
一方面是经济与竞争压力,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普遍面临需求不足、竞争加剧的局面。部分企业为维持自身运转,会主动延长对上游的应付账款,将资金压力向上游转嫁。
另一方面是行业惯例与强势地位,部分制造业项目定制化强,非标设备多,易在技术规格、验收标准上产生分歧;且大型核心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和强势议价能力,通过设定超长付款周期、复杂苛刻的验收条件,将延期付款“合法化”、长期化。
本文以窑炉行业的工程款案件为例,对窑炉公司追索项目工程款案件所面临的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窑炉行业属于工业设备制造行业
不属于建筑行业
窑炉企业等制造企业承接项目,与甲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不会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追索项目工程款诉讼案件的案由普遍为承揽合同纠纷,但也不排除有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在诉讼实务中,一方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为设备采购买卖合同关系,反诉方却主张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对于验收、违约、合同解除,双方都因为基础法律关系争议而主张截然不同的合同履行模式。以一个(2024)佛仲字第0013号仲裁案件为例,被申请人与发包方签订了《技改服务合同》后,再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支付货款仲裁案中,被申请人提出解除承揽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对双方法律关系主张为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按照《销售合同》报价明细表中的“规格/型号”验收;被申请人对双方法律关系主张为定作合同关系,按照微信沟通的技改参数进行验收,被申请人列举消缺事项以及达不成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定作合同关系,赢者通吃输者通赔。
该案裁决书对合同性质争议说理如下:案涉合同报价明细表中80%以上为设备款,土建、人工费占比不足20%,且无“定制化生产”条款,被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设备为专属定制,故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纠纷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
该说理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来具体判断,批复内容具体为“如果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该说理也兼顾了定作合同的特定物、人身性以及报酬特征。
PART 02追要项目工程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
能不能在原告所在地?
当事人的工程项目施工地很多是跨省的,在原告所在地诉讼还是到被告所在地诉讼,对案件办理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2023)粤0605民初18673号案和(2023)新4021民初1380号案是关联企业对同一被告提起追讨工程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两个案件在案件审判程序上区别不大,但两个案件在案件办理便捷程度、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上还是有很大差距。
能在原告所在地诉讼一般不选择在被告所在地诉讼,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工程项目。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没有约定诉讼管辖地情况下,追要项目工程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但一定要做到诉求仅限于“给付合同款及利息”;诉求如果超出合同价款的金钱给付请求、或者有给付合同款和诸如继续履行两个以上诉求,案件很难在原告所在地管辖。
(2023)粤0605民初18673号承揽纠纷案、(2023)粤0604民初30966号承揽纠纷案均能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审理。
最后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能纯净诉讼请求、且也属于没有约定管辖的承揽合同纠纷,个别法官也有可能因某种原因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
PART 03项目结算条款的慎重选择
以窑炉行业为例,项目结算一般约定具体工程执行价,在执行价中备注“设备如有增减,结算时据实际数量结算”。这种结算条款比较公允,在工程项目数量或者工作量增减时,不会因为合同执行价固定而导致任何一方蒙受损失,也不会导致合同价格无法执行动辄提交工程咨询公司作工程造价鉴定。
目前,个别大型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和强势议价能力,在合同签订中设置复杂苛刻的结算条件,是窑炉企业一定要谨慎避免的。如在节能改造合同中约定:工程改造甲方不投入资金,由窑炉公司全部投资进行改造,重新投产后节省下来的能耗每月按照40%、60%分成;对比原来的生产,节能奖励分成是建立在烧成优等率要达标、瓷砖入库数量要达标、节能提升率要达标基础上。
对于这些达标要求,一方面有太多的主观性,天然气质量是变动的,设备、生产参数和入库数量是可以改动的,导致无法对比节能效果;另一方面,生产数据和能耗数量由甲方掌握,给一个月的数据仅仅是一个月的数据,如果节能奖励按照24个月提取,时间周期过长,陶瓷企业不能连续生产,更是造成工程款结算难上加难。
以(2024)粤 06 民终 501 号案为例,该案陈述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段子:在窑炉内壁的耐火材料表面再喷涂一层有助于节能的高辐射率节能涂料(功能性物质),减少烟气的吸热损失情况下,节能效果不但没有效果,反而出现节能效果为负数的情形,虽然该陈述是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但也能反映节能降耗率作为付款条件和按节能收益分成是多么不靠谱的事情。
PART 04及时推进验收,收集完工交付证据,避免甲方人为不验收拒付工程款和追究工期违约责任
窑炉新建或者窑炉技改,主要是在甲方所在地施工完成,与普通定作物的交付不同,工作成果无需现实交付,窑炉企业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窑炉的验收实质上也是一种交付,既是窑炉公司在该承揽合同需要承当的主要义务,也是损毁风险转移至甲方的节点,更是规避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节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详见《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及时推进验收对于窑炉企业履行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推进并收集验收证据,本文仅宽泛建议如下:
其一、分立合同。不要将不同生产线和不同的改造项目合同集中在一个合同内签订。以窑炉改造为例,改造项目涉及多道工序,干燥窑的改造是一份独立的承揽合同,脱硫管改造又是一份独立的承揽合同,1号生产线改造是一份独立的承揽合同,2号生产线改造又是一份独立的承揽合同,分立合同后对于合同签订、工期安排以及合同的验收的帮助是显而易见的。
以(2023)新4021民初1380号案来说,案涉承揽合同超过20份改造合同,(2025)粤0604民初14141号案案涉承揽合同也将近10份改造合同。
其二、规范合同验收条款和验收文件。验收的法律概念是指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及对工作成果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验;从验收方式上分为现实验收和拟制验收,拟制验收本应签署验收文件,但在约定期间定作人未签署验收文件亦未对工作成果提出异议视为已验收。
窑炉项目的验收即使是完成数量的验收也是一种验收上的突破,即使是在微信中履行了催告验收也是对后面案件诉讼起到巨大帮助。在(2025)粤0604民初14141号案中,因为有甲方工作人员对于数量的确认,才能够在工程结算价款上没有蒙受损失。
其三、消缺事项的正常面对。消缺事项是矛盾的载体、是利益的载体,有消缺事项也表示消缺事项之外已经验收无异议。在诉讼案件处理中,消缺事项的合理性也会被法官合理排查,譬如调试窑炉出现烂砖现象都是调试必然产生的现象,都不足以成为消缺事项。
其四、保留好发货清单等证据,也是对甲方拒不验收的一种抢救措施。
窑炉行业的工程款案件牵涉整个合同的履行,是个大课题,法律实务内容较多,本文宽泛罗列几点,仅供参考。窑炉行业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也与整个制造业类似,但因项目定制化程度高、客户集中,情况更为典型。本文仅就工程款案件诉讼中几个法律实务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不足之处,乐闻指正。
律师
简介
唐水元 律师
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
民革党员
知恒佛山管委会副主任
知恒佛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佛山市高明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执行会长
佛山市高明区青年商会监事长
佛山市2009年度全市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佛山市服务民营企业优秀律师
佛山市高明区十五届人大优秀代表
陈伟忠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2007年起深耕法律领域,现为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陈律师以精湛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法律为准绳,精准解析案件本质,致力为客户提供兼具专业深度与人文关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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