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分享 | 劳动者同时在两家关联公司打工,工资支付主体如何确定?
在实际用工中,
某些企业为了方便公司管理等原因,
将员工委派、借调到企业的关联方工作,
混同交叉用工的情况时常发生,
也因劳动报酬支付主体的问题
引发了不少争议。
下面请和高律师一起学习一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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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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