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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专刊 | 知恒文选2025特别版正式发布!

《知恒文选》2025特别版发布!

知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恒大连”)《知恒文选》2025特别版发布!本期共收录9篇精彩文章,汇聚6位律师的深度思考与实务经验,以专业视角呈现热点与前沿话题,期待为大家带来有价值的启发与交流。本期文章摘要如下,欢迎阅览:

1.从香港《稳定币条例》漫谈稳定币产业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本刊主编)

2025年是数字货币蓬勃发展历程中的关键大年,在已过去的7个月中,稳定币的市场规模大幅增长至2500亿美元,且转账规模突破35万亿美元,甚至超过了传统巨头 VISA 和万事达的总和。

在监管层面,美国《GENIUS 法案》(即《指导和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在2025年6月17日完成最终表决,标志着美国迎来首个稳定币联邦监管框架;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稳定币条例》(香港法例第656章)及相关实施指引在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为香港虚拟资产行业立下重要监管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时间,稳定币从加密货币市场走向全球主流金融市场,成为最热门的话题。

本文将立足于香港《稳定币条例》,从稳定币全球生态、应用场景、监管政策及使用风险等角度漫谈稳定币产业发展现状及香港稳定币未来发展潜力,以期各位读者可通过对稳定币的底层逻辑和现实意义形成初步认识。

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虚拟股权激励计划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王超(知恒大连高级合伙人)

在我国,虚拟股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我国古代晋商的“身股”制度,晋商在明清时期广泛采用“身股”制度,将股份分为“银股”(出资者所有)和“身股”(员工所有)。其中,身股的持有者凭借经营管理能力参与分红,但没有实际所有权。

这种激励模式使得晋商在商业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了我国商事主体对虚拟股激励模式的早期实践。此后,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虚拟股权激励由于其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对象不承担经营决策风险、操作灵活便利等诸多优势,在现代公司股权激励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围绕虚拟股权激励模式的基本理念与核心优势对此种激励模式的设计思路以及拟上市公司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研究与分析。

3.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博弈:双重股权架构的价值与构建思路探析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2023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144条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可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该等创新规定将差异表决权扩展至全体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了市场主体高度自治空间,在立法层面解禁了双重股权架构的适用。

双重股权架构的搭建并非单纯在章程中将表决权进行差异化约定那么简单,因此种股权架构突破了”同股同权“下公司治理的平衡,给予某一特定时期股东(如创始股东)或股东团体过大的且不受约束的权利,若运用不当将严重损害公司投资人的利益。

本文通过研究双重股权架构的产生背景、立法沿革以及实践中的应用案例,探析公司设置双重股权架构的构建思路与价值最大化路径,以期具有融资需求的公司在平衡创始股东控制权与投资人利益时有所参考。

4.以“劳动碰瓷”类型案件为例,浅析企业用工合规与风险防控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刘芳(知恒大连高级合伙人)

安宁(知恒大连专职律师)

近日,笔者在为客户单位草拟企业用工合规方案时检索到上海高院曾在去年发布一条关于上海法院打造“数字法院”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其中提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同一劳动者涉多家用人单位多次诉讼行为甄别预警”的数字法院应用场景,这篇文章勾起了笔者对于在深圳执业时遇到的一桩“劳动碰瓷”案件的回忆。

笔者办理的“劳动碰瓷”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案件周期超过两年,同一劳动者在两年内以不同理由总计申请七次劳动仲裁(衍生十二个诉讼程序、十九次开庭)。因受彼时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该案又是在异地开庭,笔者在出差途中屡遭管控,甚至也曾因此有过有家难回的痛苦回忆。

5.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对本公司债权与实缴出资义务抵销问题法律研究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下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前,因原《公司法》中未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进行严格限制,实践中普遍存在有限公司股东虽未实缴注册资本,但其在公司发起过程或实际经营中代公司垫付各类款项且垫付金额往往大于应缴金额的现象。

然而,在有限公司股东基于垫付行为对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况下,该等债权是否可以与其实缴出资义务相互抵销?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立足于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债的基本理论为根基,区分讨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出资的不同形式,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6.最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出台后详谈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房屋被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查封处置,如何进行救济?

孙宝祺(知恒大连高级合伙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时大多会向银行申请开发贷用以楼盘建设资金周转,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应银行要求将相关楼盘作为抵押物全部抵押给银行。

如果商品房消费者将购房款汇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贷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中,银行会根据购房款汇入情况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将相关售出房屋进行解押处理,在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商品房消费者即可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状况不佳,时常出现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汇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个人账户或者现金交付以逃避银行监管,导致银行对相关房屋的出售情况并不知情,银行未收到相关款项拒绝办理解押。

同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如期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并确认抵押权,在执行阶段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的全部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以偿还欠付贷款,银行要求评估拍卖的房产极有可能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私下出售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银行享有的担保物权和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存在直接冲突。

笔者在律师执业中曾承办大量执行异议相关案件,也经常会遇到相关法律咨询:当事人看到邻居成功办理房产证,自己办不下来才发现所购房屋被抵押给银行,甚至有当事人在法院上门张贴限期腾退公告才发现自己所购房屋存在问题。面对此种情形,购房者是否能守护住自己的房屋?

本文正文将从法条精解及实践运用、最高院典型案例、法条链接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分享。

7.中国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法律体系观察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由于跨境交易、移民热潮激增,如何跨越不同司法管辖区执行生效判决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在国内执行工作开展困难的当下,跨国执行债务人财产逐渐成为了执行案件的破局关键。本文作为知恒(大连)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观察期刊的首篇文章,以中国判决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为切入点,力求对跨境执行工作展开宏观角度的法律观察,并对未来各国多边司法协助的机制创新展开思考。

8.国内判决跨境执行法律观察--澳大利亚篇

刘淑玉(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多年来,中国一直是澳大利亚第二大移民来源国,根据澳大利亚内政事务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公布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4年期间有7561名中国公民入籍澳大利亚,另有21806名中国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Permanent Residency)。

根据澳洲财政部外国投资报告分析,在截至2024年9月的三年内,中国买家在澳洲购入了7312套住宅,总值高达88亿澳元,平均每套房价格约为120万澳元,成为最大海外买家群体。因此,澳大利亚作为国内移民、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两国跨境民商事争议也将逐步呈现上涨趋势。

本文结合中、澳两国法律法规及近年来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对国内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的法律程序进行观察与总结,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9.浅析俄罗斯法律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高圣杰(知恒大连股权高级合伙人)

笔者曾在2018年至2025年期间办理过一起涉及俄罗斯买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因买卖双方只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沟通下单、发货及付款事宜,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导致案件证据繁多且内容复杂。

其中,俄罗斯买家在交易期间的不同环节更换过十余位工作人员与国内卖家对接。庭审过程中俄方代理人提出了对接人员代理权限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因此本案最终适用俄罗斯法律审查代理法律关系。

然而,经检索发现,俄罗斯法律不同于我国《民法典》,对于代理权限的审查较《民法典》中的规定更为严格且在缺乏书面授权材料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外观,这一发现给本案造成了巨大困境。

该案虽然最终靠着笔者的不懈努力和其他关键证据胜诉,但涉俄交易中的代理问题值得国内企业深思和提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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