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胜原创|浅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特征及无罪辩护要点
作者 | 卓胜刑事团队麦焯林、张玉薇
PART 01
引言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下,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加。然而,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也给一些非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传销便是其中之一。传销活动以其隐蔽性强、组织严密、涉及面广等特点,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对个人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巨大威胁。
传销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非法牟利的行为。它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人们加入,然后通过不断拉人头的方式扩大组织规模,形成金字塔式的结构。这种模式往往导致大量参与者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而组织者则可以从中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剖析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对传销活动有了基本了解之后,本文将进一步探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PART 0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第一是以层级结构为组织形式,第二是以收取“入门费”为营利手段,第三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第四是以骗取财物为本质。
同时具备该四个特征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下面分别对该四个特征进行分析:
(一)组织形式是层级结构
在传销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之后要求被发展的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从而不断扩大传销组织的人员。传销组织呈现底宽尖窄的金字塔式组织架构,处于金字塔中的层级越上则级别越高、人数越少,越往下级别越低,人数越多。传销组织扩张主要是依靠纵向层级的向下延伸实现的。
《意见》中对本罪传销组织的层级以及人数认定问题有着具体的规定。第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在计算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时,以组织中最后一级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为计算起点,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所在层级也要包含在内。
“层级”和“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等级。第二,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第三,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二)营利模式是收取“入门费”
本罪传销组织的营利来源是组织成员缴纳的“入门费”。被发展人员需要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支付“入门费”后才能加入该组织,才能得到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的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入会资格”这种情形中,商品、服务仅仅只是名义上的,抑或是虚拟的;或者有真实的商品、服务,但物非所值。
被发展人员购买该商品、服务并不是为了获取该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同时,由于传销活动依赖于不断吸引新成员加入并支付费用,以支撑其上层成员的收益。因此,为了维持其运作,传销组织必须持续不断地扩大其成员基础。一旦新成员加入,他们通常会在组织的诱导或压力下,去招募更多的新成员,形成了一种不断“招募新人”的模式。
(三)计酬依据是发展下线的人数
在传销活动中,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获利的依据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传销组织一般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与返利的依据,实际上是“拉人头计酬”的方式,这明显不同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对于前者,组织内上线的收入以其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其收入高低完全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寡;而对于后者,组织中上线的收入与下线的销售业绩挂钩,而不是以发展的人数挂钩,是属于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这种方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意见》中对“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有具体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则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四)本质是骗取财物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并不真正从事经营性活动,而是通过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等欺诈手段,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同时,传销组织所声称的其要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即便存在也是无价值或价值非常小的,商品与服务只是掩饰以“拉人头”为返利依据的外衣,这些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故,传销活动必须具有骗取财物性质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PART 0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思路
(一)结合案情针对四个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上文分别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四个基本特征(组织形式、营利模式、计酬依据、欺骗的本质)进行了论述。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首先可以从基本特征的方向出发思考辩护路径。
1、组织形式方面:
一般来说,传销组织层级与人数的认定应当以上下级之间是否有返利的情况存在。假设一个传销组织的层级是 A→B→C→D,那么应当是 B 是 A 的下级,C 是 B 的下级,D 是 C 的下级,后一级的加入能让前一级得到返利。
同时,如果 B、C 两级人员的加入能够使 A 得到返利,但 D 的加入并不能使 A 得到返利,那么 D 当然不能算作是 A 的下级。此时,A 只有 B、C 两个下级。辩护律师要注意当事人在传销组织内的获利情况,将没有使当事人获利的层级剔除。
其次,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为了增加自己发展的下线,使用自己亲戚朋友的名义,自行注册账号发展为自己的下线。抑或是通过虚拟的账号(账号的注册人、所有人仍然是行为人本身)发展下线,使自己发展的人数看似数量庞大。
但观其本质,以上所述的情况真正的下线人数为0,始终只有行为人一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留意当事人发展的下线账号有多少是属于他自己的或是虚拟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参加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具体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以上”包括本数)。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或层级,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辩护律师需要分析行为人发展的下线与人数数量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以及层级计算是否准确。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找了以下一个案例:
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寻衅滋事案判决书:本院认为,在“xx 商城”平台的“对碰奖”中,李某甲会员账号线下的118个会员账号系平台将他人发展的会员账号自动调整到其线下,并非全部系其所发展的会员。
在“xx 商城”平台,李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线下会员人数实际累计8人,下线层级2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李某甲召集会员到广西平果市维权,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营利模式方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获取的利益源于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入门费”。各层级中,上层级人员的计酬或返利来源于下层级缴纳的费用。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获利来源于下层级缴纳的“入门费”,则不成立本罪。
3、计酬依据方面:
本罪要求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这种模式下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真实的服务提供,这种传销活动不会产生或创造实际价值。但根据《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这种传销活动虽然也发展层级,但是各层级人员以真实的商品销售和真实的服务提供为计酬,属于真实的经营活动,会产生或创造真实的价值,那么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传销活动属于这种方式的,则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欺骗性的本质:
根据《意见》的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那么在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围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展开辩护。
综上所述,传销组织应当具备人数众多且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获利来源是被发展人员加入组织时所缴纳的“入门费”,以及上级人员引诱下级人员继续发展下线参加,以骗取下线人员“入门费”为目的特征。因此,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细致分析当事人是否真正符合传销组织的定义与基本特征。
(二)角色与作用角度的辩护要点
在辩护时要区分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本罪只追究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与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因此,辩护律师在阅卷、制定辩护方向时首先需要准确分析当事人的角色是一般参与者还是组织、领导者。
其次,分析其在组织中的作用和职责。如果当事人在组织中的作用有限,或者其行为并不具备组织、领导的性质,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本罪。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和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TRX 超级社区属于新型传销模式,与传统的“拉人头”洗脑的传销模式不同,TRX 利用互联网,以注册激活会员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设置节点分红、运营奖、绩效奖、核心奖等奖励,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奖励依据,引诱会员进行发展他人购买 TRX 波场币。
根据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提供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显示:犯罪嫌疑人蓝某某 ID 为20***,位于架构第3级,注册手机为188********,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6********,银行卡号62122620180********,其下线人数827人。
和平县检察院认为和平县公安局认定的蓝某某在发展下线会员人数、拉人头、获利方面,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是否对传销组织起到扩大的关键作用,从而能否认定为组织、领导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以上是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常见无罪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作为此类案件辩护思路的参考,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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