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胜原创|受贿行为剖析:三大类型与辩护要点
作者 | 卓胜刑事团队麦焯林 姚诺羲
一、引言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416.8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28.2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63万件。立案101.2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及以上干部115人、厅局级干部5016人、县处级干部4.1万人、乡科级干部13.7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9.1万人。
处分98.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72.7万人、政务处分32.1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69人,厅局级干部4155人,县处级干部3.5万人,乡科级干部12.5万人,一般干部13.3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68.6万人。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3.3万人,移送检察机关4306人。这些数据不仅展示了反腐倡廉的决心,也反映出金钱诱惑下,人们可能走向的不归路。1
立足当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受贿行为的界定和查处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情况,深入剖析受贿行为的法律界定、不同受贿罪行为的认定及辩护要点显得尤为重要。
1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1月17日。
二、受贿行为的法律界定基础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成立需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受贿行为。
(三)客体要件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是公共机构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通常涉及财物,这不应仅限于现金或具体物品,而应扩展至包含财产价值或其他利益的任何形式。
这些利益可能是即时的或预期的。因此,受贿罪中的财物应具备物质利益,并以客观形式存在,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贿赂的本质是物质利益,无论是其价值还是使用价值,都可视为商品。
(四)客观要件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便利主动索要或勒索财物。其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甚于受贿。法律对“索贿”表述极简。主流观点有二:一是受贿人主动提起即索贿,强调主动性;二是趁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带有强迫性的方式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强调勒索性与胁迫性。
前者具操作性,利于打击索贿却易打击面过宽,误判正常职务交往等;后者契合索贿本质,证明难度大,需综合多因素判断,如地位差距等。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此种行为模式中,“收受他人财物”形式丰富,有直接收受现金、实物,也有收受回扣、手续费、礼品券、购物卡等变相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实践中颇具争议与复杂性,其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如积极为行贿人办事、提供便利促成项目审批,也有不作为,如在监管或审查行贿人竞争对手时故意拖延搁置以间接牟利。
三、不同受贿罪行为的认定及相关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罪除了最传统的直接收受财物的钱权交易行为之外,受贿行为也呈现了多样化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各种不同类型受贿的行为方式的界定。
(一)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2、司法认定要点
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若赌博活动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者在一些特定的、与职务相关的场合,且时间和次数较为异常,可能暗示存在受贿行为。例如,在一些重大项目招标前后,频繁组织或参与投标方的赌博活动。
赌资来源:如果赌资是由请托人提供,且并非正常的借贷关系或合理的资金往来,而是为了让国家工作人员在赌博中获利,这可能是受贿的一种手段。比如,请托人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赌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为其解决赌资问题。
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若其他赌博参与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请托人事先有通谋,故意在赌博中让国家工作人员赢钱,以达到输送财物的目的,则可能构成受贿。例如,参与者事先约定好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控制牌局等方式使其获利。
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赌博中总是赢钱,且赢取的金额明显超出正常赌博的输赢范围,或者输赢情况与正常的概率不符,同时又与请托人有利益关联,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通过赌博获得巨额财物,远超其正常收入水平。
3、典型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城乡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原主任何涛案。2015年至2023年,何涛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多次索要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用于购买彩票等,其中包括通过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他将受贿所得用于长期、多笔、大额购买彩票,累计投入1600余万元。
2024年1月,何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安县国土局局长王洪刚案。江安县原县委书记张明明酷爱打牌,江安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洪刚以打麻将、玩纸牌等方式向张明明输送利益,通过在牌局中故意让张明明赢钱,王洪刚逐渐获得提拔,成为江安县国土局局长 。
(二)突击入股型
突击入股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经营发展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在特定时间节点以低价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公司股份,之后通过公司的经营、上市等途径获取巨额利益的受贿行为,本质上是权力与利益的非法交换。
1、特点
隐蔽性强:突击入股表面上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受贿人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获取利益,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更具隐蔽性,不易被察觉。
利益输送复杂:涉及股权的取得、公司的经营及利润分配等多个环节,利益输送链条较长,且可能与正常的商业活动相互交织,增加了发现和认定的难度。
时间节点关键:突击入股通常集中在特定的时间点,如公司上市前夕、重大项目中标前后或重要政策实施之前等,此时公司的预期收益明显增加,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突击入股以获取高额回报。
2、表现形式
低价或无偿入股: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未进行正常的资产评估或未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公司实际价值的价格认购股份,或直接无偿获得股份。
权力入股:并非实际出资,而是以其手中的权力作为 “资本”,迫使或暗示公司给予股份,公司基于其职务影响力而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公平的股权安排。
虚假投资入股:形式上进行了出资,但资金来源可能是行贿人提供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受贿人以这种虚假投资获取公司股权,进而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
3、司法认定要点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重点审查受贿人入股行为与自身职务之间的关系,若其职务能够对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项目获取等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入股行为明显违背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则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
股权取得的合法性:分析入股的程序、价格、资金来源等是否合法合规。如是否经过正常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的资产评估、出资是否真实到位等,若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利益输送的关联性:考察受贿人入股后是否因职务行为为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以及公司给予其股份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故意。若存在为公司在项目审批、资源分配、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公司以股份作为回报的情况,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将成为认定受贿的重要依据。
4、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1594号黄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在四川 A 公司为拓宽广西市场而请托其予以关照的背景下,以妻子钟某玲名义购买非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原始股。股票价值包含即时市场价值以及分红、上市增值等附随价值,黄某虽支付了原始股即时的市场价值,但对于原始股附随的上市增值利益这一可期待利益属于无偿收受。
此上市增值利益是其本不应当且无能力获取的利益,实质上是四川 A 公司对黄某支付的权力对价,黄某支付股本金仅是掩盖利益输送的手段与形式,并非真正意义的投资行为。主观上,四川 A 公司提出黄某可购买原始股时告知了正筹划上市及上市后增值等情况,双方对于将原始股附随的上市增值利益作为行贿与受贿对象有清晰、明确认知并达成合意。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原始股后,若公司不定期按比例无偿配股,配股获利部分也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可见,黄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三)放贷收息型
1、定义
放贷收息型受贿,通常是指请托人在无用款需求的情况下甘愿支付利息,或虽有用款需求但支付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额利息,针对的并不是借款资金本身,而是为谋取行贿利益,将本人财物让渡给国家工作人员,变相给予行贿款。
2、特点
形式隐蔽性: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正常的借贷关系。双方会签订借贷合同,有借款金额、利息约定等形式要件。
利益输送关联性:这种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通常是企业主或其他请托人希望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所谓的“借款利息”来换取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资源分配等职务相关事务中的便利。
比如,李某是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该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某建筑公司老板张某为了在该市承接更多的工程项目,主动与李某建立“借贷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0%,远高于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约5%)。
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李某支付20万元的“利息”。但实际上,李某并未真正提供资金,所谓的“借款”只是双方掩盖受贿行为的幌子。张某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变相向李某行贿。
利率异常性:所收取的利息可能会高于正常的市场利率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般来说可以认定为高额利息。虽然放贷收息型受贿并不一定都约定高额利息,但高额利息是其特点之一,存在高额利息的通常都不是正常借贷。
例如,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左右,而在这种受贿行为中,可能会约定20%甚至更高的年利率。
3、司法认定要点
资金来源和去向:需要考察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如果资金来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有合法资金,并且确实是基于正常的资金融通需求出借,且借款后的资金流向也符合正常借贷用途,如用于个人消费、合法投资等,那么可能是真实的借贷。
借款手续完整性:真实的借贷一般会有比较完整的手续,如规范的借条、明确的还款期限、合理的抵押担保等。如果手续不完备,例如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借条内容模糊,还款期限和利息等关键条款随意,这可能是掩盖受贿的迹象。
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对于以个人名义向请托人出借钱款,收取高额利息的受贿行为,以超过同期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息的部分来认定受贿数额。2
4、典型案例
(2019)浙0522刑初200号沈某根受贿案。2007至2017年,湖州市供销社原党委书记、主任沈某根,利用对供销社的资产监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009 年起,沈某根多次借资给杨某强,杨某强以“利息”之名行贿,经核算实际受贿 174 万余元。
2009 - 2014 年,沈某根还收受钟某声等多人贿赂。2010 - 2014 年,沈某根授意谢某祥索取王某国 25 万元提货券,其个人实得 19 万元。案发后家属代退赃款,长兴县法院 2019 年判决沈某根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没收上缴。
2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根受贿案——利用职务便利,以民间借贷形式收受请托人高额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四、受贿罪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要点
1、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
2、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3、指控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罪通常为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私密交易,隐蔽性强,缺乏物证,故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在审理过程中,需特别重视被告人和行贿人的供述,审查是否供证一致,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以确立事实。
在证据存在“一对一”矛盾时,依法不得认定受贿。若供证在基本事实上一致,但细节有异,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并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4、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也没有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
5、涉案数额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不以犯罪论处,但这也是一种违纪行为。
6、虽行为人收受了财物,但在案证据无法查明款项性质,且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罪轻辩护要点3
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时,全面探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免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涵盖法定与酌定情节。
1、未遂犯依实行程度、损害大小、未得逞缘由等,可比照既遂犯减基准刑50%以下。
2、从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之地位、作用等从宽处罚,减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者减50%以上或免罚。
3、自首依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程度与悔罪表现等,可减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者减40%以上或免罚,恶意规避制裁者除外。
4、坦白依供述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与悔罪表现确定从宽幅度,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可减 20%以下,供述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可减10%~30%,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30%~50%。
5、立功依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与罪行轻重确定,一般立功减20%以下,重大立功减20%~50%,犯罪较轻者减50%以上或免罚。
6、退赃退赔依犯罪性质、弥补损害程度、数额与主动程度等,可减基准刑30%以下,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从严。
7、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减基准刑10%以下。
8、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考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责性、再犯危险性等其他因素。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24〕132号),明确了7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加上2021年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五、结语
在历史的长河中,金钱的影响力犹如暗流涌动,莎士比亚曾在《雅典的泰门》中用他那犀利的笔触,深刻地揭示了金钱的魔力:“金钱,这根魔杖,轻而易举地重塑人们的形象。它能让黑白颠倒,美丑互换,对错混淆,贫贱者变得高贵,老者变年轻,勇士与懦夫的角色互换。
金钱的力量,甚至能为被诅咒者带来福祉,让病弱之人获得尊敬,窃贼得以高升,寡妇重获青春。”
金钱的魔力贯穿古今,在现代社会与权力交织所引发的腐败问题不容小觑。近年来,受贿罪的辩护变得越来越难,这就要求辩护人得有扎实的刑法理论基础、较强的证据把握能力,还得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敏感一些。
在调查受贿罪的时候,调查机关一般先从行贿人的口供入手,再顺着被调查人的供述去查,辩护人其实可以利用这一点来找辩护的突破口。所以,办这类案子,审查证据是最重要的,得看看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口供有没有矛盾,证据能不能严丝合缝地对上,有没有漏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要做好受贿案件的辩护,既要从整体上规划辩护策略,也要抓住每个辩护环节。制定好全盘的辩护计划后,要好好利用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和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这些机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法之天平间,力寻公正与正义之平衡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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