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恒析法 | 从kimi创始人被仲裁事件看张予彤的董事责任
作者 | 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周艳军律师
kimi 创始人杨植麟和张宇韬被前投资人仲裁要求索赔一个亿美金的争议爆出后,引发了巨大的媒体关注。12月5日,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称,因为循环智能公司的董事会对同意分拆月之暗面(开发 kimi 的公司)进行表决时(2024年1月),代表金沙江的董事张予彤隐瞒了其持股月之暗面、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实,未回避表决。
因此循环智能公司的该份董事会决议可能无效。
那么,朱啸虎的观点正确吗?循环智能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到底如何?
一
环智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效力分析
1.循环智能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决议的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根据以上规定,董事会决议只有在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时才无效。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循环智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内容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此,循环智能公司的该份董事会决议不太可能无效。
2.循环智能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撤销吗?
如果朱啸虎所言所属,张予彤在受托担任循环智能公司董事期间,持股月之暗面却未主动披露且未回避参与对拆分月之暗面的表决,那金沙江等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吗?
《公司法》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只有在出现182条(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183条(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184条(竞业限制)时,才需要回避表决。所以,单纯从《公司法》层面看,并不能直接得出张予彤必须回避表决的结论。
除非循环智能公司的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而张予彤没有遵守该规定,则该董事会决议因为属于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循环智能公司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但是,大家应该也注意到了,《公司法》对股东起诉撤销董事会决议只给了60天时间。根据朱啸虎朋友圈的信息,循环智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是在2024年1月作出的,到现在为止早就超过了60天,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是行不通了。
董事会决议有效且不能撤销,循环智能公司的股东只能就此作罢?如果张予彤真的有隐瞒利益冲突的事实而参与董事会表决,张予彤要承担责任吗?循环智能公司或循环智能的股东有哪些途径可以追究张予彤的责任呢?
二
张予彤行为的责任分析
以下我们以朱啸虎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再就张予彤的行为进行责任分析:张予彤作为循环智能公司的股东金沙江委派到循环智能公司的董事,在未对自己持有循环智能子公司月之暗面的股份进行披露时,参与了分拆月之暗面的董事会会议表决。张予彤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以下是《公司法》中与张予彤行为有关联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其决议责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一下,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董事要对公司或股东进行赔偿:
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2.参与表决同意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3.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4.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张予彤的行为虽然确实不妥,但仅从现在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很难说张予彤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因为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分拆出去,并不必然造成循环智能公司或循环智能股东的损失。
至于循环智能的章程、与张予彤的董事聘用合同等有无规定对张予彤类似行为的违约责任、张予彤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就不得而知了。
也许还有人会有疑问:张予彤毕竟从月之暗面取得了巨额的股权,张予彤取得股权的行为合法吗?该股权是否应该归循环智能公司所有?
从杨植麟的回应看,张予彤取得股权是因为张予彤对月之暗面引进融资等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给予张予彤股权系对张予彤提供的价值的回报。那张予彤与月之暗面的该交易是否属于夺取了循环智能公司的商业机会(帮助融资等以取得股权回报)呢?
因此取得的股权是否应归入循环智能公司呢?目前来看,笔者个人认为不属于,毕竟朱啸虎曾公开称并不看好国产大模型,不会参与月之暗面的投资。也就是说,张予彤极有可能并没有夺取循环智能和金沙江的商业机会,在此情形下张予彤取得的股权自然也没有理由要归入循环智能公司了。
综上,笔者认为,张予彤隐瞒其从月之暗面取得股权的行为确实有不妥,但从现有信息看,并不意味着张予彤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或其他责任。至于循环智能公司或金沙江等能否追究张予彤的其他责任,就要看公司内部的其他约定了,比如公司章程、董事聘用协议等。
这也充分说明个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及配套协议非常重要。
结语
/Conclusion
综上,笔者认为,张予彤隐瞒其从月之暗面取得股权的行为确实有不妥,但从现有信息看,并不意味着张予彤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或其他责任。至于循环智能公司或金沙江等能否追究张予彤的其他责任,就要看公司内部的其他约定了,比如公司章程、董事聘用协议等。
这也充分说明个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及配套协议非常重要。
律师
简介
周艳军律师
知恒股权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商事诉讼 、公司法 、劳动争议
中心简介
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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