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

Lawyers

李根

李根Gen LI

武汉办公室
办公室:
武汉办公室
工作语言:
中文、英语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个人简介

从部队自主择业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承办多起涉黑、涉恶大型犯罪集团案件,其中2起取得部分无罪的判决结果 。另承办多件故意伤害、盗窃、诈骗、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以及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取得证据存疑不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撤回起诉案件2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退回后刑事转行政案件1件,罪轻不起诉6件,适用缓刑以及因为介入案件及时取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直保结果的案件数十件。

除担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控告、立案监督申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用刑事途径挽回被害人损失的谈判经验丰富。

工作经历

2007-12-01 – 2019-12-01 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2019-12-16 – 2024-09-01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海军航空大学、解放军防空兵学院

所获荣誉

湖北省律师协会首届典型无罪案例优秀案例奖

经典案例

恶势力犯罪集团无罪案例。

襄阳某市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二被告(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被指控5起寻衅滋事和1起非法拘禁,辩护后拿掉4起寻衅滋事和1起非法拘禁,拿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取得大部分无罪的结果,公诉方量刑建议为六年有期徒刑,最终在已经羁押一年二个月的基础上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发还全部扣押、查封财物。

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无罪案例。

十堰市某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被告被指控2起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1起危险驾驶,辩护后拿掉1起强迫交易,取得部分无罪结果,公诉方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一年,最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院司法警察无罪案例。

湖北省某县级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介入后从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出发,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意见被检察官采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做出证据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既没有案底,又保住了公职。

诈骗罪检察院量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后介入获无罪案例。

荆州某县嫌疑人汪某,因通过飞机软件在网上结识网友海某,两人达成合意,由汪某提供USDT虚拟货币和收款账户,海某先支付价款然后线下交易并保证转账资金安全,但海某系上游诈骗团伙成员,购买U币是为转移脏款。汪某在收到海某支付的钱款后,发现银行账户被封控,所以并没有向其交付虚拟货币,直接将海某拉黑,后海某诈骗行为的被害人报案,警方根据钱款流向抓获汪某。

本人介入前,汪某认为自己经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能够得到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因当地政法系统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持高压严惩态度,所以检察官对于汪某的量刑建议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本人介入后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汪某没有实施诈骗实行行为,其提供账号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事后“吞脏”的行为属于分赃不均,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做出证据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代理刑事被害人提起立案监督成功后获赔60万元案例。

江西某市谢某(15岁)被两名同学(15岁)殴打至重伤二级,但公安机关仅对实施殴打行为嫌疑人(家境贫寒)立案侦查,并没有对另一名提供凶器的同学(家境优越)立案侦查。介入后,及时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认为提供凶器者明知是伤害行为人使用来击打被害人,仍提供,显然对被害人的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甚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检察院采纳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获赔60万元(家境优越者赔偿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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