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
Lawyers
赵煜Yu ZHAO
海口办公室-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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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个人简介
赵煜律师,具备海关缉私体系多年的实务工作背景与法律专业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跨境贸易合规及海关事务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曾参与办理多起由海关总署缉私局及省级部门督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包括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跨省走私刑事案件,在走私犯罪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凭借在海关缉私系统多年的工作经历,其在海关业务争议解决及企业跨境合规体系建设方面亦具有显著优势。在缉私局工作期间,曾因办案成绩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和多次个人嘉奖,具备优秀的案件分析、实务处理和沟通能力。其执业注重法律与实务相结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工作经历
2012-07-01 – 2021-09-30 某海关缉私局,副科长、二级警长
2019-12-01 – 2021-09-01 某海关,公职律师
2021-09-01 – 2023-01-01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3-01-01 – 2026-02-01 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教育背景
2005-09-01 – 2009-07-31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工学学士
社会职务
中国报关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国际刑事业务部委员
海口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专委
海南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专委
所获荣誉
海关缉私局工作期间:
因带领办案组攻坚破难,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
因工作表现突出,获评个人嘉奖3次
律师执业期间:
获评2023、2024、2025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获评2024年度盈科全国百名青年新锐律师
带领团队获评2024年度盈科全国优秀法律部门、全国卓越青年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一)走私犯罪案件:
◆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案件:
1.马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例)。海关缉私局认定偷逃税款2600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委托人系本案一号主犯。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重大立功,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9年,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
2.香港某公司、龙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缉私局认定个人犯罪,偷逃税款260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成功争取到单位犯罪(单位犯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100-500万元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和自首,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3.陶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委托人陶某为一号主犯,偷逃税款约2600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从犯,量刑建议4年2个月,罚金21万元。
◆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套代购走私案件:
1.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山东省首例)。海关缉私局认定偷逃税款40余万(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10-50万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罪)。
2.荆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山西省首例)。海关缉私局认定偷逃税款30余万(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10-50万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3.吴某甲、吴某乙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偷逃税款近50万(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10-50万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为吴某甲(主犯)争取到立功情节,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为吴某乙(从犯)争取到从犯、立功情节,最终获不起诉(无罪)。
4.杨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偷逃税款50余万(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50-250万元应处3-10年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扣减偷逃税款至不足25万元,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其他走私犯罪案件:
1.胜某公司、詹某、郭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省首批走私雪茄案)。海关缉私局认定个人犯罪,偷逃税款120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50-250万元应处3-10年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成功争取到单位犯罪,并将税款减至90万元(单位犯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20-100万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为郭某争取到从犯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胜某公司罚金50万元;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李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例异宠走私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偷逃税款72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50-250万元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委托人系本案一号主犯。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偷逃税款减至48万,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5万元。
3.姚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批异宠走私案)。一审认定委托人为一号被告人,偷逃税款150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50-250万元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70万元。二审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偷逃税款减至118万,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万元。
4.李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例走私乌梢蛇干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委托人为一号主犯,偷逃税款约300万元(该罪法定刑为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CITES目录内濒危动物制品515条,价值160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200万元的,应处5-10年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110万元。
5.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走私冻品案)。侦查机关指控梁某某组织人员多次参与走私冻品,涉案货物价值约600万元(该罪涉案货物价值600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罪)。
6.海南某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走私椰子案)。海关缉私局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700吨(该罪法定刑为100吨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罪名变更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报实销。
7.陈某走私毒品罪案。海关缉私局认定走私毒品“GHB”(该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陆续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最终案件撤案。
◆正在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
1.卜某某、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南省首例走私槟榔案)
2.崔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南省首批走私槟榔案)
3.徐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南省首批走私槟榔案)
4.吴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海南省首例走私保健品案)
5.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辽宁省首例走私雪茄案)
6.曹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海南省首例两用物项走私案)
(二)其他犯罪案件:
1.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侦查机关认为应数罪并罚。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最终摘掉“涉黑”帽子,并成功争取立功情节,仅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罪,有期徒刑2年8个月。
2.冯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海南省公安厅专案)。侦查机关认定销售伪劣产品1870余万元(该罪法定刑为销售金额200万元应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变更罪名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审判阶段经进一步争取,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1年3个月。
3.庞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侦查机关认定多次贩卖毒品“开心果”(该罪法定刑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无罪)。
4.周某贩卖毒品罪案。侦查机关认定多次贩卖精神药品“依托咪酯”(该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当事人刑拘10天后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无罪)。
5.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侦查机关指控肖某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84986元(该罪涉案金额84986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无罪)。
6.苏某某串通投标罪案。检察院量刑建议拘役4个月,缓刑五个月。一审阶段介入,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上诉,二审改判定罪免刑。
7.杨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侦查机关认为杨某作为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之后仍然按照他人要求生产水果味电子烟,经侦查机关鉴定涉案电子烟价值140余万元(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介入,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同意按照实际交易数额18万元认定涉案案值,最终检察院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实报实销。
8.王某某开设赌场罪案。涉案金额60余万(该罪法定刑为5-10年有期徒刑)。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认可从犯情节,经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在审判阶段经进一步争取,刑期调减至二年。
9.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案。涉案公文200余份(该罪法定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经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10.张某逃避商检、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侦查机关认定涉案款项至少800余万元,后查实涉案金额1亿余元。侦查阶段介入,逮捕期间成功取保候审。
11.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拖欠、拒付农民工劳动报酬100余万元。侦查阶段介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经沟通争取到不批捕的结果,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有效辩护,获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结果。
12.王某某故意杀人罪案。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一审阶段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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