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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s
曾远Yuan CENG
广州办公室- 办公室:
- 广州办公室
- 工作语言:
- 中文
- 行业领域:
- 文化、体育与娱乐 ·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 科技、传媒与电信(TMT) · 汽车装备与工业制造
工作经历
2019.7-2020.10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
2020.10-2023.3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成都大学法学本科;南昌大学法律硕士
社会职务
广东省创业导师、广东省文化产业专家。
所获荣誉
广东省创业导师、广东省文化产业专家。
经典案例
当事人为原告,起诉被告1350余万元,合同纠纷,一审中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由曾远律师介入后成功翻盘。
案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7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珠西创谷(江门)科技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十三墟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约定珠西创谷公司作为运营企业,对江门市蓬江区小微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展开工作,打造小微企业孵化器。合同签订后,三十三墟街公司依约支付了珠西公司2017、2018的运营费,但自2019年开始便开始拖欠。因此在2021年2月份,珠西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三十三墟街公司要求支付1350余万合同运营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LPR上浮50%),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模糊约定了原告需要在合同服务器内投资1亿元用于投资孵化企业,建设智慧电子商务、北斗卫星技术及应用创新和相关科技平台的一条款。一审中,被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引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理由全部驳回。
律师工作成果:二审由我方介入后,作为第一代理人,多次前往江门,梳理案情,整理证据,提交《上诉状》,并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上诉补充意见;就“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主、从合同义务等法律适用问题与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在庭审后结合庭审情况提交《代理词》。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认定了相关事实,并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除调整利息上浮标准外(按照LPR上浮30%),改判支持了我方一审的诉请的135264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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