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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东南亚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仅凭口供就将组长认定为主犯?
发布日期:2026-08-13 浏览203次

前言


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行为作用以及法律责任进行确定。这一认定标准有助于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员的责任大小,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主从犯的认定,关涉被告人量刑的长短,本文素材来自于笔者亲自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结合实务方面的经验可以得出:主犯一般是犯意的挑起者、犯罪的组织策划者或关键执行者;而从犯则是犯罪活动“跟随者”,他不主动发起犯罪,也不负责核心行动,仅根据主犯的指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案件背景信息及短评


1、一审刑事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系犯罪集团的主管,管理小组组长以及其他人员,负责人员培训和分工等工作,职责较为固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主犯

2、结合案件情况短评

(1)根据张三供述,其仅担任办公室主管2个多月,却被认定为主犯;得出该认定的罪魁祸首无非就是对关键事实没有进行切割,而是胡子眉毛一起抓,缺乏分析判断能力,导致结果不尽人意。

(2)办案单位会草率地仅凭口供就认定张三属于主犯,还可能是因为出现了将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的有关概念相混淆的情况。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可以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等。办案单位可能是将实行犯直接等同为主犯,才致使他们仅凭口供中张三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就认定张三是主犯。

本案中张三确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属于实行犯;但根据他的行为性质等因素,应当将其认定为次要的实行犯。认定的重点在于,“实行犯”与“主犯”并不完全等同。并非所有的实行犯都属于主犯,次要的实行犯属于从犯。

(3)根据在案事实以及案卷材料,张三担任业务员兼组长5个月,任组长5个月,任办公室主管(管理两个小组)仅2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将张三的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团队情况、工作内容以及获利情况等进行详细列明,笔者相信别人可以很清晰地判断张三所处的作用与地位都是次要的,远远达不到认定主犯的地步。


二、笔者以亲办东南亚某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为例,张三为何不应认定为主犯,而应认定为从犯?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第一阶段,张三作为业务员及组长,其工作职责为按照话术进行前端“引流”,将有赌博意向的潜在受害人信息传递给上级主管,不参与后续的工作关键环节,属于辅助行为,而非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实行行为。

第二阶段,张三短期担任办公室主管,虽然职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实际作用和地位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不应根据职务名字的字面意思简单等同于主犯。

1.工作内容未发生根本改变。其作为办公室主管的工作内容与组长期间差不多,只是手下的业务员多了几个。核心仍是组织“引流”业务,并未涉足诈骗活动的整体策划、资金管理、利益分配等核心环节。

2.一审法院认定张三负责人员培训,夸大了张三的管理权限。该团队内部分为多个诈骗小组(比如:A组、B组、C组等多个小组),张三仅负责培训自己管理的两个小组组员的“引流话术”,并不负责培训该团队的全部人员。其管理行为局限于自己管理的两个小组,仍处于被支配、被指挥的地位,并不是服务于整个团队。

3.张三担任办公室主管的时间短,仅有2个多月,作用有限。将其直接认定为本案诈骗集团诈骗犯罪中的主犯,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

4.张三的获益并没有随着职级变化而有明显增长。主犯通常分赃数额最多或者在分赃上占据主导地位。而本案张三的获益还是按照领导层的意志领取工资和提成,在获益分配上处于被动地位,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结语


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如何清晰陈述事实、准确抓住案件重点,是刑事案件当事人接受讯问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没有歧义的口供可以更直接地还原案件本身,对于构成犯罪的嫌疑人来说,如何准确区分和定义主从犯,直接关系到坐牢时间的长短。

口供可载舟,亦可覆舟。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依法阻断主犯的认定而争取从犯,是摆在各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员迫在眉睫的大事,也是我们刑事辩护人需要深度研讨之重点内容。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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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 

TEL:135-8046-1162


专业方向: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与研究


个人简介:

吴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特别是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获得了诈骗罪无罪、诈骗罪不起诉、诈骗罪改虚假广告罪、网络开设赌场案赌博罪无罪、敲诈勒索罪无罪,缓刑、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轻判等成功辩护典型案例。

执业格言:

“尽我所能,帮你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

社会荣誉:

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理论成果奖。

成功案例类型:

1.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

2.重罪改判轻罪;

3.认罪认罚后,再进一步减少刑罚;

4.刑事控告,成功立案。

诈骗罪成功案例:

1.2024年,“古董拍卖”诈骗罪获得不起诉结果;

2.2024年至2025年,三起“保健品”成功案例,其中两起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一起诈骗罪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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