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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贷款中介如何打掉骗取贷款罪争取无罪
发布日期:2026-08-12 浏览16次

随着近年来金融黑灰产被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不少贷款中介因为材料瑕疵、材料造假、包装贷款、AB贷、职业背债等原因被以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拘留、逮捕、起诉、审判、追究刑事责任。

在贷款中介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情况下,贷款中介及其辩护人应当如何打掉骗取贷款罪争取无罪呢?下面,沈振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案例,谈一谈贷款中介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无罪辩护路径。


01


重大损失之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只有给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何谓重大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就是说,贷款中介的助贷行为,只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才构成骗取贷款罪;若未给银行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则贷款中介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重大损失”,不是“账面损失”(指不良贷款数额,《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而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仍然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包括采取起诉、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财产及破产重整等必要手段挽回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终局的、不可挽回的。如果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未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包括主张行使担保权利),仅仅是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不能认定贷款中介及其客户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在(2020)青0104刑初114号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被诉骗取贷款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29987350元,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抵押,未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2021)陕0116刑初854号贾某某、李某某被诉骗取贷款案中,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飞公司)虽然已被宣告破产,但至今破产清算尚未完成,抵押品亦未处置,且德飞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不排除德飞公司还有重整可能,不能确定德飞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具体数额。最终法院宣告贾某某、李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如果贷款客户有以上担保人未尽担保责任、担保物未处置还款、公司存在破产重整还款可能性等情形的,贷款中介可以主张银行或金融机构未遭受重大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贷款中介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02


因果关系之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贷款中介及其贷款客户必须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欺骗手段与取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欺骗手段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两个因果关系,则贷款中介及其贷款客户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先来说欺骗手段与取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检发研字〔2015〕9号)第一条规定:行为人编造虚假的资信证明、资金用途、抵押物价值等虚假材料,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现状的,可以认定为使用“欺骗手段”。实践中,贷款中介及其客户所采取的欺骗手段一般是伪造虚假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贷款申请材料。贷款客户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必须造成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错误认为贷款客户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者高估其资信现状,基于此错误认识,向贷款客户发放了贷款。欺骗手段与取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贷款中介及其客户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此,贷款中介及其辩护人有必要认真审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据以作出放贷决定的关键实质性申请材料是否虚假,如果贷款中介及其客户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不属于关键实质性申请材料,则贷款中介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2021)陕0116刑初854号贾某某、李某某被诉骗取贷款案中,在关于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是否因德飞公司的欺骗手段产生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问题中,法院认为,德飞公司向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提供的抵押品虚假估值报告,将德飞公司真实存在的抵押品作出高于实际价值的估值,结合在案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和西安银行总行授信审查、审批相关书证及西安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证言,能够证实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和西安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在授信审查、审批阶段即发现德飞公司提供抵押品估价过高问题,且在项目评估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中进行了风险提示,西安银行总行在明知该问题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德飞公司案涉贷款项目前景等因素,仍同意向德飞公司授信,由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发放贷款,可见德飞公司提供的虚假评估报告并未导致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和西安银行总行在授信审批和西安××路支行发放项目贷款时产生错误认识。最终法院宣告德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理李某某无罪。

再说欺骗手段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要求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遭受的重大损失可以归责于贷款中介及其客户的欺骗手段。如果案发时贷款客户不能归还贷款的原因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中断因素所致,而非单纯因贷款中介及其客户的虚假材料所致,则不能认定贷款中介及其客户构成骗取贷款罪。

例如,在新疆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崔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中,检察院查明:2015年2月,经肖某甲介绍,肖某乙利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在工商沙湾县支行办理贷款各50万元。其中,刘某某贷款被肖某乙使用10万,被肖某甲使用33万;崔某某贷款被肖某乙使用30万;张某某贷款被肖某乙使用30万;贷款逾期未还,至2020年10月9日肖某甲、肖某乙、崔某某、刘某某将上述贷款全部还清。检察院认为,鉴于崔某某所骗贷款均用于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和市场因素导致亏损而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归案后积极偿还贷款余额,未给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03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辩

如果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贷款中介参与了贷款客户申请贷款材料的造假,不足以证明贷款中介明知贷款客户伪造申请材料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提供助贷服务,不足以证明贷款中介与贷款客户共谋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形成证据闭环,则指控贷款中介伙同贷款客户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贷款中介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2017)冀0429刑初425号温某社被诉骗取贷款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温某社是否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是否参与造假行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温某社明知造假的行为,不足以证明温某社有指使公司其他人员操作造假的行为,不足以证明邯郸市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人员有参与造假的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温某社与刘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形不成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邯郸市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人共谋犯罪,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社犯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院遂宣告温某社无罪。

04


结语

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坚守证据裁判规则的法治中国,刑法既是惩治犯罪的利器,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护身符。贷款中介应当紧扣骗取贷款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靠刑法,善用刑法,善于运用刑法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在刑法规定与法律事实的碰撞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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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专业方向:专注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沈振律师业务精湛、勤勉尽责,具有办理刑事案件所需的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办理了大量成功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缓刑、减刑、刑期实报实销的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取得了无罪释放的效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效果明显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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