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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发布日期:2026-08-12 浏览45次

执行实务中,我们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债务人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车辆或存款。债权人手握胜诉判决,却“看得见、动不了”,心急如焚。那么,法院到底能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能,又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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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很多人认为,既然债务人是夫妻中的一方,那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实,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也是比较常见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设置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更是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故,申请人要求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系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不难理解,其核心原因在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关乎配偶的实体权利,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如果直接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将失去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等法定维权机会,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有违司法公正。

因此,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起诉阶段时最好将债务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通过法院审判程序确认此债务为夫妻共债,共同承担。启动执行阶段时就可以直接将夫妻两人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就可以执行夫妻两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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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能否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


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不等于配偶名下的财产绝对不能被执行。即便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只要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然可以对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部分进行执行。这是最常见的实务情形,也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扣冻规定》)第12条规定,法院能够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上述条款确立了共有财产执行的三个规则:其一,共有财产具有可执行性,法院可以对共有财产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二,通过"协议—诉讼"的双轨机制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其三,执行效力仅及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应予保留。

这也意味着,登记在配偶名下但不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资产,很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依法对其采取控制性措施。这套规则的逻辑框架并不复杂:核心是“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而非“追究配偶的责任”。只要配偶名下的财产中包含被执行人应得的份额,这部分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处理路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协议分割路径:经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同意

在执行法院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可以自行协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明确被执行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多少份额。该协议需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执行法院则可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份额。

第二、析产诉讼路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或达成的分割方案未能获得申请执行人认可时,《查扣冻规定》第12条第3款为此提供了诉讼路径,可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诉讼期间,法院需中止对该财产执行。

1、共有人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配偶作为共有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被执行人份额,以保障自有份额不被牵连。这是法院赋予配偶的救济途径。

2、申请人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

当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分割方案不被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往往存在利益趋同心理,有可能达成将被执行人份额最小化、配偶份额最大化的方案,而此方案往往不获申请执行人认可),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这也是《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创设的重要制度体现。

第三、直接执行路径:共有人未协议、亦未有人提起析产之诉时,法院依职权确定份额后直接执行。

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即便是共有人没有达成分割协议、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有不少执行法院不会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在履行告知义务后直接执行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财产部分

以部分法院做法为例:

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中有阐明,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6〕7号)第二条“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中规定,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明确指明,即便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也可以执行。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案号:(2022)鲁0891执1367号】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其配偶张某某名下17万余元存款——该存款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冻结前及时通知了共有人张某某,保障了其知情权与异议权。在张某某无异议的情况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公布的一则执行案例中,提及被执行人孙某某拖欠支付5000元未予履行,经调查未发现孙某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发现案外人李某某于2017年与孙某某登记结婚,两人现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查询李某某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有足额存款,办案人员遂对李某某名下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对冻结结果依法进行了告知,依法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在李某某对法院冻结账户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对冻结的李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中属于孙某某的部分进行了扣划,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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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救济途径


若配偶认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或认为被执行人不享有相应份额,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财产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2、若执行异议被驳回,配偶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必要时提起共有财产分割之诉。若确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财产,可依法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明确各方财产份额,阻却执行程序对个人权益的侵害。

4、行使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各地法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在处分财产时,鼓励配偶积极参与竞买,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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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维权建议


建议一:在债权形成时主动固定证据
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在诉讼阶段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直接获得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判决。

建议二:执行阶段提供配偶名下财产线索
法院在常规网络查控中通常无法主动查询配偶名下资产,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线索,再申请法院调查或持调查令调取配偶名下的资产信息。

建议三:启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如果债务人和配偶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主动提起析产诉讼,债权人可依法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具体份额,为后续执行创造条件。

结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配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都应及早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策略。只有在准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才能在复杂的执行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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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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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雯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

羊城律政佳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律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培训讲师

律家保特邀讲师

冯静雯律师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羊城律政佳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律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培训讲师,律家保特邀讲师。


入行以来专注于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与保护、信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财产关系非常复杂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家事诉讼纠纷,至今亲办了数百起诉讼/调解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为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撰写多篇法律文章,多次接受广东广播电视台、羊城交通电台等新闻采访,多次受邀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亚广东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妇女联合会、天河区政法委等机构开展多场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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