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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诈骗金额2100万元,主犯为何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日期:2026-08-12 浏览25次


  前言

吴斌律师近期关注到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案例,十分有意思。被告人诈骗金额2100万,其作为主犯,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然而,该案法官在审查常见从宽情节之余,创设性地提出了一项全新的从宽考量因素,并据此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最终该被告人仅获刑五年有期徒刑。这一裁判思路打破了既有框架,为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切入角度,具有重要的实务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张三与他人共同设立两家教育科技公司,加盟某上游集团,销售“国学、易经”等付费课程。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利用话术和测算小程序,虚构命理凶兆,制造客户恐慌,诱导客户高价购买所谓“趋吉避凶”课程。

经审计,两家公司诈骗金额合计 2100 万元,已远超五十万元标准,依法认定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审判认为,张三与另外两名被告人李四、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成立诈骗罪。

为什么此案量刑可以突破一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诈骗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主犯若无从宽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常见从宽情节,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三作为公司的设立人,依法认定为主犯。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法院综合全案情节,最终仅对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两名从犯各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在诈骗数额如此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主犯与从犯的刑期相差仅两年,量刑降档幅度明显。那么,法院究竟是依据哪些情节,实现对张三的降档减轻处罚的呢?

经吴斌律师梳理分析,法院最终作出减轻处罚之裁判,主要基于以下量刑情节:

(一)常见的从宽量刑情节

1.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首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是本案能够突破十年刑期下限的核心法律基础。法官决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处理方式。法官可据此突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法定刑下限,在十年以下区间量刑。

2.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亦代为预缴罚金。张三积极认罪悔罪,为法官对其从宽处理进一步提供了空间。

(二)创设性的从宽情节

通常来说,若被告人能被认定为从犯,一般会减轻处罚。因此,主从犯之辩,是“兵家必争之地”。但是,正如前言所述,本案最独特的地方在于,法官提出了全新的从宽情节,在主从犯之争外,又创设了一条辩护思路“地位与作用较小的主犯”,为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视角。

张三出资设立两家涉案公司,持有大额股权,统筹公司人员调配、对接上游总部,起到组织指挥、积极实施的重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主犯的认定标准。

但是,法院也同时查明,全案的诈骗销售模式、营销话术、引流渠道、直播讲师均由上游总公司统一提供。张三系加盟商,独立决策和资金支配权限有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相较于上游公司主犯,张三地位、发挥的作用明显更小。法院据此认定张三系地位与作用较小的主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地位与作用较小的主犯”并非独立于主犯之外的分类,而是主犯内部罪责轻重的进一步细化。该法律定性并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是该案法官综合案情作出的创新性裁量,更精准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个案公正。

因此,综合以上全部情节,张三最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同案从犯量刑对比

本案李四、王五与张三构成共同犯罪,由于二人仅负责后勤、财务辅助工作,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天然具备跨档量刑基础。其中李四另有坦白、立功情节;王五有坦白情节。二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三年有期徒刑。

      结语

本案张三作为主犯,诈骗金额2100万元,最终获刑五年,充分印证了多重从宽情节叠加的显著效果。即便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主犯,仍存在争取十年以下刑期的辩护空间。另外,本案全新的“地位与作用较小的主犯”辩护思路更是为主从犯之辩开辟了第二战场。

吴斌律师认为,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不能仅凭涉案金额机械预判刑期,而应深挖具体的案件情节,因案施法,方能实现真正的有效辩护。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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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方式:13580461162


专业方向:

诈骗、经济犯罪辩护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个人简介:    

吴斌律师,专注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尤其擅长办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开设赌场罪、虚拟货币洗钱等刑事案件。


社会荣誉:

1.撰写的《“保健品”等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及有效辩护思路》一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理论成果奖。

2.撰写的“保健品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三周年 “优秀法律文书大赛”一等奖。

3.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专业典范奖"。

4.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笔耕奖"。

5.“张某某被控诈骗3.7亿元获无罪结果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


2024至2026年度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1.2024年度,“古董艺术品拍卖类型”诈骗罪获得不起诉结果;

2.2024年至2025年度,三起“销售保健品类型”涉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其中两起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一起诈骗罪无罪案例;

3.2025年度,“打架斗殴类型”寻衅滋事罪,在同案犯被判缓刑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

4.2026年度,涉案金额千万元级的生产、销售伪劣电缆案,获得不逮捕结果,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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