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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民营医院院长的医保诈骗案无罪与缓刑全流程干货分享
发布日期:2026-08-20 浏览1次

成功案例:民营医院院长的医保诈骗案无罪与缓刑全流程干货分享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诈骗案辩护

张春律师团队在2023年4月代理了一起民营医院院长X某某涉嫌诈骗案的案件。今天,我们陪同X某某一起走过了两年多的时间,也就是2025年6月30我们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们拿到了医院负责人、院长、住院部主任、住院部副主任的缓刑判决结果,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上诉。2024年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拿到了三位主治医生不起诉的结果。目前,医院正常运营,医生等其他人员正常工作。一路走来感谢家属、当事人的信任,也感谢司法机关有担当的行为,还有感谢团队各位律师夜以继日的付出,大家的一起努力才拿到今天的结果。


本案是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无论在全国还是在当地都是很典型的案例。张春律师团队秉承着办案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同时也为了帮助同类案件有需要的当事人、家属,还有同行更好地办案、交流,经过讨论,我们决定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办案的过程。

在分享办案过程之前,我们直接先看判决书

(判决书: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

(判决书: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决书截图:四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接下来我将分享X某某辩护的过程,我会分为三个阶段论述,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的辩护成果】

2023年4月我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说自己的父亲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说父亲在医院是院长的职位,还得知这个案件是移送的线索,是公安部督办的,而且在当地,所有的医院都查了一遍,很多医院都有“问题”,部分医院的负责人还有医生都被拘留了。时态比较紧急,我问这个家属在哪里拿到我的联系方式的,她说是一个朋友,我一听就是我之前代理的W某某借贷型的诈骗案的当事人,这个当事人当时是在网上找到我的,涉案金额上千万,案件当时经历了两次退侦,拘留了8个多月,做到了不起诉。同时他还给我说,他们家人已经通过其他地方检察院(我曾经办案的地方)也打听过我的办案风格了,说这个律师是专业的,办案认真、负责。她还给我说,他是清华大学博士毕业,也考过法考,对法律也是懂的,她也知道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的重要性。我想着既然这样,那沟通起来就很顺畅了,至少,律师说的都可以听得懂。

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我们办理完委托手续,第二天马上预定高铁票到甲市的看守所会见X某某还与家属见面。见面的时候,我说了委托的来源,再了解案件的情况。这个院长说自己年纪大了,在看守所身体扛不住,然后就开始哭了起来,在这种场景下,情绪的宣泄是需要的,但是重要的是案件本身,我安慰了他,等他平复好心情以后,我们进入正题,开始聊案情。

我了解到,医院为了鼓励医生多劳多得,医院制定了一套绩效提成方案,住院部的医生们为了拿到更多的报酬就钻了这个空子,对部分病人打着不花钱的名义,虚开治疗,虚开药物,还有虚开住院、虚开治疗项目套取医保资金。还了解到,医院是在2004年就成立的了,已经运营了30多年,在疫情期间贡献了大量的医疗资源还有人力,医院的经营范围是经营范围包括急诊医学科、内科、妇科专业、口腔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外科、医学影像科等等。同时被拘留的还有医院的股东、主任、医生、护士等人,医院在四五年前就有了定点资质,涉嫌的金额听说是几百万。

在了解到上述信息以后,我提出了这个案件可以做行政处罚,合规整改的法律意见。因为X某某也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很慌张,我把刑事的全流程给他说了一遍,还有这个案件的走向给他做了初步预判,同时还分析这个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在讯问时在做笔录的注意事项等等。

从早上9点到12点,会见了三个小时,案件的基本情况已经浮现出来,会见到后面他心里面也有了一个底,不至于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害怕。

我出来后,马上回到酒店着手写法律意见,再结合家属给我提供的证据,我提出了以下的初步意见(以下简化处理):

国务院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院与Xx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签署了《2020年度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生育服务协议》明确了“解除协议”及移送行政部门的情形,其中第七十四条就规定:“【解除协议】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按有关条款规定处理外,可全额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可单方面解除服务协议,从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对触犯刑法的,甲方可按相关规定移交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一)发生上述第七十一条第(一)-(十八)、第七十一条项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恶劣,造成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严重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中就有可能涵盖本案指控的“骗保”行为。

但是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也就是说,医院属于有资质的定点医院,也依法依规与xx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签署了相关的《协议》,而友爱医院在履行《协议》期间的违规行为,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对于违规拨付的费用,可以进行追回,解除xx医院的定点资质不再支持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等行政措施,而不是直接动用刑事手段处罚。

我同时也提交了很多行政处罚的案例,在以上的书面意见出来以后,我预约了经办的民警,聊了一个多小时的意见,也听他说了这个案件的初步情况,临走时经办民警给我说,张律师,你这个意见挺客观的,我会和领导说,法律意见也会递交。

很不幸的是,这个案件在侦查到第30天的时候还是呈捕给检察院了,在移送到检察院之前我又去会见了几次X某某,接下来又撰写不逮捕的法律意见与检察官沟通。因为我的这个角色比较特殊,我同时提出了另外一个方案,在本案中不是所有人都要处罚的,部分护士还有工作人员是没有逮捕的必要性的。还提出在本案案发之后,医院已经意识到是制度出了问题,医院马上把提成制度取消了,同时医院马上聘请了律师做合规的整改,自查自纠,也召开讲座,宣讲法律。

当时检察官就问我,医院现在是否正常营业,我说医院因为主要负责人、院长等人都被拘留了,无法运营,员工处于待业状态,如果院长被长时间拘留,医院可能会倒闭,一家三十多年的企业就会落幕,几十号员工将面临失业,而几十号员工的背后是无数个家庭。同时我继续提出,医院接受处罚,罚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可以不逮捕的。接下来,提交了医院的花名册等证据。

为了更有力地说服检察官,我提交了相关的规定还有案例:

广西河池地区,对于具有定点资质的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在2021年2月1日就发布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河池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二)对有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经研究认定为主观恶意骗保的,对主观恶意骗保部分的违规费用按金额大小另处以暂停服务协议直至取消服务协议的处罚。如主观恶意骗保行为仅发生在相关科室或个人的,可暂停科室的服务协议或个人医保医师资格。”

办理刑事案件就像游戏角色里面的通关打怪兽一样,真的是一关一关地打。即使是我们团队做足了这一切的法律工作,深入地与检察官还有经办的民警沟通,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案件比较敏感,涉案的金额较大。

后来张春律师看到卷宗,卷宗里面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是这样描述本案的:xxx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出于骗取医保资金为故意和目的,采取不需患者出钱、病人可免费住院、免费打xx蛇毒梅等名义,吸引、拉拢、诱导持有医保卡的病人到xx医院住院治疗,通过虚开药品、虚开护理治疗、虚开检查化验项目、虚开物理治疗项目费用、虚开住院天数等手段,为住院病人开大小价额的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费用用于病人治疗,使用虚增的大额处方费用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采取上述方法先后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400多人次,骗取医疗保险金额数百万元,除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住院费用外,大部分用于发放工资和提成奖励。”

走到这一步,X某某与其他医生被逮捕了。但我们的工作不是白做的,我们的法律意见起到了部分的效果,检察院对管理药房的工作人员还有护士长作出不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要处罚的”。

在作出逮捕以后,案件继续回到公安机关侦查。这个时候我们申请公安取保候审,公安的答复是检察院已经作出逮捕的决定,没有办法取保,然后我们去找检察院,检察院的答复是案件在公安侦查,他们做不了决定,这个时候就充分地体现了“踢皮球”的状态了。但是,案件还是需要推进的,律师不能坐以待毙,如果你仔细看我前面的叙述,你就知道,在我找经办民警聊法律意见的时候,他说道:“张律师的辩护方向是对的。”我就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经办民警的身上,继续提交法律意见还有医院的整改方案。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拿到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而且是全案取保,负责人、院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都取保了,这个案例在当地引起了小范围的轰动。

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总算是有点起色了,最起码人出来了,很多事都好办,会见也比较方便。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成果】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都知道,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第二期改革试点,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标志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宣,将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开。截至2023年12月,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9016件。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共3866件。

(来源:网络)

本案涉案的是民营医院,在这之前很多医院都做了合规整改不起诉。“合规整改”一度被称为留给企业最后的一颗“后悔药”,即涉案企业在通过“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可做不起诉处理,其初衷是防止出现“办理一件案子、破产一个企业、下岗一批工人”的情形。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情况。关键是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如何确定,是否达到有效监督、评估作用,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等问题,没有制度予以有效制约和保障。由此可知,企业合规涉及面广,面临诸多问题,检察机关难以独自解决。

(张春律师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例)

我们团队也提出了本案可以做合规整改的方案,并且将医院的方案提交给检察院,但是这个时候我们碰上“合规整改被叫停”。就算是检察院想对本案做合规整改,但是政策上也是行不通的。这个时候,我们只能从证据上着手看是否有辩护的空间。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从证据上来说,是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的(辩护策略是通过无罪辩护换取罪轻的结果)。

因为涉案金额是通过主治医生辨认病历还有药品得出的结果,而我们对比病人的笔录发现,实际上病人是有真实的病情的,并不完全是虚假的。由于病人住院并不完全虚假,医生也不可能记得清清楚楚,很多久远的病历是没有办法一五一十地指出,所做的辨认也是较为模糊的。

作为院长的知情程度也是有争议的,xx医院建立了一个“医保结算群”,里面有xx等二十人,病人的出院结算单会公示在群里面,便于相关工作人员对接后续的工作。

根据xx医院报销医保的详细流程(xx的供述,第七卷第17页):“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开药。医生手写医嘱给护士,由护士拿医嘱去病房拿药,护士把药拿回来给病人对号入座使用。病人用完后出院,医生就写病历,给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单,办理完医生就把病历给到病案室,医保办把结算单打出来上报医保部门、这样就是一个报销医保的流程。”从这个报销流程来看,可以走医保的病患的结算单到报销最后一个流程才会发在群里面,此时犯罪嫌疑人xx才有可能知道有这个病患,由于其不负责具体的业务,这个群里面的结算单也就仅限于“知道”而已。

(核算医疗保障基金的金额说明)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60余份病历,在友爱医院实施的DRG结算前,病历中涉及部分的药品(酮可可碱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肌苷、维生素C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以及注射器和输液器)和理疗项目(推拿等)有虚开的情况,有部分药品没有给病人使用,但是这部分药品和理疗项目又向医保基金进行结算申请,涉及虚开药品和理疗项目的金额是60000元。现有的证据并没有数百万元,也没有400多人次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就打掉了初期指控的400多人次病人的指控,还有数百万元的指控。在我们提出这个方案之后,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

张春律师继续提出,从在案的证据看,xx医院设置了基本工资+劳务费职称和院龄工资的工资发放结构。病房医生的劳务费是按照医生个人的产值,产值不到15万的话就没有劳务费,15万到20万是一个台阶,然后20万到25万一个台阶,基本上5万是一个台阶。

(犯罪嫌疑人xx的供述 第七卷第10页)

正是这个薪酬分配机制,导致医院的员工利用这个制度来提高劳务费。原本这个工资结构的意思是根据医生的工作量发放工资激励医生的工作状态。比如医生只是看1个病人,另外一个医生看了10个病人,不可能两个医生拿的工资待遇是一样的,如果是一样的话,那么医生就没有积极性了,毕竟干不一样的活,拿同样的工资待遇,这对工作多的医生是不公平的。

无罪辩护不成功,但是我们拿到了罪轻的量刑建议,出量刑建议的那段时间是比较紧张的,即使是我们把金额打下来了(成功了一大半),但现有的涉案金额法定量刑也是三年以上。那段时间隔三岔五地和检察官打电话,检察官也经常和我打电话交流。最终,这个案件无法作出不起诉,检察官说对X某某作出一年到一年半的实行量刑建议,但是不能拿到缓刑,这是最大的让步。除此之外,对于涉案的两位医生可以做认罪认罚的不起诉。

当然,拿到这个结果是非常不错的了,再三考虑下,X某某又是在取保状态,律师可以做独立辩护。X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医院正常营业,我要求X某某把医院营业的情况再向检察院说明。案件在检察院周旋了一年左右,终于告一段落了。

【审判阶段的辩护成果】

因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实行,X某某等人也担心会随时收监,毕竟被取保的被告人在领取起诉书时候、开庭前、开庭时、开庭后都有收监的案例,我们也要及时的做好应对。所幸的是,我们把骗取的金额全部退还医疗保障局,我们与法院沟通后,同意继续对涉案人员继续取保。

到这一步,这个案件不可能再继续做无罪辩护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我们应当做轻罪辩护,争取缓刑,这个案件到这个阶段也不能硬打、乱打。虽然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也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采纳,这个文书也充分地表明我们的认罪态度积极。

紧接着,张春律师与经办法官沟通,申请对X某某做庭前社区矫正评估,没有想到,法官同意做评估。法院向司法局发函,在做好这个工作之后,张春律师再次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大概意思是法院已经同意做社区矫正评估,能不能变更量刑建议为缓刑?检察官的答复是不可能,已经作出的结果,没有办法变更。张春律师再次提出,既然不能变更,律师也有量刑建议的权限,张春律师在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的时候能不能不要重点“攻击”,假如法院判处缓刑能不能不抗诉?检察官给张春律师的答复是:“你不做无罪辩护,就可以”。案件在一步一步地推进,为开庭做好所有的筹备工作,张春律师不再做无罪辩护,而是做缓刑的辩护。

开庭前,张春律师对X某某做了充分庭审辅导,包括庭审发问,庭审辩护,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等。

开庭中,一切进展得顺利,到张春律师发表完意见后又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法官询问检察官意见,检察官说:“辩护人提出的缓刑也是合理的。”

庭后,张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还有案例。为了表示X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开完庭我们马上预缴罚金2万元,法院给了我们账号。

2025年6月,我们拿到了《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全案四名被告缓刑,法院采纳了张春律师提出的所有法律意见。截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都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

X某某和家属对张春律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张春律师非常专业,在与公检法沟通过程中,恰到好处,张春律师的一路陪伴,一路指导让他们少走弯路。这个过程中,也有某些神秘力量表示能花钱解决本案,并找到X某某和家属,但他们都没有被骗,坚持并坚定地相信专业律师。感谢公检法秉公执法,客观公正的办理本案。

本案中,张春律师团队代理公安部督办的民营医院院长医保诈骗案,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合规整改意见,推动部分人员不被逮捕并实现全案取保;审查起诉阶段,虽合规整改受阻,但从证据突破,成功降低涉案金额,争取到罪轻量刑建议;审判阶段,通过与各方沟通,做好庭审辅导,最终使全案四名被告获缓刑判决。专业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及严谨的辩护策略,保障当事人权益,彰显其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核心价值。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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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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