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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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看"没付利息"这一个事实,定不了受贿。免息本身合法——利息是"意定之债",不约定就不产生。
但只要这笔免息是冲着你的职权来的,被免掉的利息就是"债务免除",属于贿赂犯罪里的"财物"。
所以真正要问的不是"有没有付利息",而是:这笔钱,为什么免息?免掉的那部分,对应的是人情,还是职权?
很多人以为受贿必须是"收钱",利息没付、钱没到手就不算。这个理解不全面。
2016 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债务免除"被直接点名,而免息就是出借人对利息债务的免除。
第一层:这段关系是不是真实的借贷?有借条、有转账、有还款、有正常事由。
第二层:里面有没有请托事项?出借方是不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是不是正在求你办事、是不是已经受过你的关照——这一层决定它是不是"以借贷为名"。
第三层:差价有多大?免掉的利息,是"人情能解释的量"还是"明显超出正常"。
这类案子的争点摆开看,双方看的东西很不一样——这也是我在检察院和现在做辩护,看同一份卷宗却看出两样东西的原因。
审查因素 指向受贿 指向正常借贷
借款事由 编造、含糊,或与真实用途不符 正当、合理,能对应到具体支出
款项去向 挥霍、还债、赌博、来源不明 购房、周转、经营,去向可查
双方关系 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有职权制约 亲友、同学,平日即有经济往来
与职权的关联 出借方曾受关照、或正有请托 与职务无涉
还款意思与行为 从未提还,出借方也不催 有还款约定、有还款动作
还款能力 有能力不还 确有困难,且已部分履行
免息是否另有对价 免息与关照、请托在时间上咬合 亲友间免息,符合当地习惯
这七项出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是我的自创。任何一项单独都不能定案,必须整体咬合——能指向同一个方向,才有"权钱交易"的心证;其中几项能给出另一种解释,链条就松了,这就是辩护的空间。
以下都是已生效的公开裁判。
谢世全行贿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刑初19号):被告人向时任县长免息出借 200 万元,公诉机关将"免息收益 21.06 万元"认定为行贿金额,法院不予认定。理由有三:一是利息属意定之债,不是必然发生的债务,需有约定,否则债务本身不存在;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三是没有证据证明这次出借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该借款行为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
它恰好划出了界线——免息本身不是罪,"免息+职权对价"才是罪。
再看三个官员作为出借方收取高息的案子。
诸葛某某受贿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刑初10号)确立两分法: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收息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明知请托人有实际借款需求而放款的,只认定超出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
徐某受贿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6刑初3号):法院认为该借款"不具有风险性和一般民事主体平等性,与一般民间借贷行为有本质区别",属以借款形式掩盖行受贿事实,全部利息计入受贿数额。
沈某根受贿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刑初200号):以超过同期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款的最高年息的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三条规则逻辑统一:钱是不是真的"借",看的是双方有没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和风险承担。一旦这笔往来失去平等民事主体的对价性,它就不是借贷,而是利益输送。
落到你问的事上——官员作为借款人、对方免息,和官员出借收高息是同一个逻辑的镜像:控方一旦证明借款不真实、或免息另有对价,被免掉的利息就会以"债务免除"计入受贿数额。
尼某受贿案(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25〕藏2523刑初19号):被告人编造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收受六人共计 30.1 万元,法院认为其"依附岗位与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对方"也是看中了尼某手中的权力",所借款项"已经成为购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权力'的对价",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借款。被告人未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方式、长期未偿还,缺乏完备的民间借贷要素。
姚某受贿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3刑初13号):行贿人因资金短缺未实际支付约定的贿赂款,双方约定将该款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认为这是就受贿金额、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实际取得的含利息款项全部计入受贿数额。
被查的人(或家属):最不该做的是补借条、补还款。"事后补"比"没付息"本身危险得多。《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与之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该做的是把真实情况固定下来:当初为什么借、借来做什么、双方什么关系、有没有过还款的意思表示和动作、出借方是不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免息在当地习惯里是否说得通。
出借的人(企业主、请托人):免息给别人,未必是在帮忙。只要对方是你的管理服务对象、或存在职权制约,这笔免息就可能被认定为你输送的利益,把你卷进行贿的评价范围。
司法实践的标准是"权钱交易",不是"有没有坏心眼"。稳妥的做法是让借贷回到民事本身:约定正常利息、留存借条、按约定履行。
所以别拿着"没付利息构成受贿吗"去搜一个是或否。真正该问的是:这笔免息,能不能用职权以外的理由解释通。能解释通,就是民事;解释不通,它就会以"债务免除"的名义被算进受贿数额。
作者简介
岳汹涛律师
知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权益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知恒(北京)刑事部副主任
执业领域: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重大疑难刑事辩护
曾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年
说明:本文为一般性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很大,请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所引条文经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第九条。所引案例均为已生效公开裁判,案号已在正文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