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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案例 | 公司强制解散案例:两名股东长期对立,公司仍有资产和业务为何仍被判决解散?
发布日期:2026-09-16 浏览28次

一家仍有厂房、库存和业务的公司,是否可能因为股东矛盾被法院判决解散?本案中,两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一方略高于半数、另一方接近半数。随着出资、融资、人事安排和经营战略出现分歧矛盾不断升级,公司出现印章争夺、经营场所被锁和生产停顿等异常情况。案件的关键不在于企业是否还有资产和经营,而在于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已经长期失灵。

一、基本案情:从股东分歧走向公司治理僵局

云南XX茶叶有限公司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公司设立时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后来其中一名原始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名原始股东潘某某,公司形成两名股东共同持股的结构:黎某某持股略高于半数,潘某某持股接近半数。该结构看似存在相对控股股东,但涉及章程修改、增减资、合并分立、重大融资等事项时,仍高度依赖双方合作。

公司早期通过股东会确定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等职务,但任期届满后未及时重新选任,年度股东会也没有持续规范运行。与此同时,张某某与黎某某是夫妻关系,虽不是登记股东,也未登记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却参与股东决议、主持会议、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并深度参与具体经营事务,登记身份、章程安排与实际控制关系严重脱节。

双方矛盾最初集中在实际出资、资金使用和发展思路上,后来扩大至融资、人事任免、经营管理和公司控制权。一方保管公司公章期间,另一方以遗失为由公告并重新刻制印章;此后经营场所被锁,生产经营停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多次报警。双方围绕股权收购、转让和经营交接的协商以及第三方调解均未形成可执行方案。潘某某于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陈辉律师担任其一审、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客户面临的核心问题

第一,公司仍有资产、库存和业务,能否认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解散诉讼审查的不是企业是否资不抵债,也不是谁更善于经营,而是股东会、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制能否持续、有效地形成公司意志

第二,持股略高于半数是否就等于掌握公司控制权?在两名股东接近对半持股、章程规则与实际管理脱节的情况下,表面的多数股权并不能自动解决重大事项表决、印章账户管理、人事任免和对外代表权冲突。

第三,如何证明公司长期治理失灵,而不是一次普通争吵?股东会长期未规范召开、任职期限未更新、重大事项未形成有效决议等均带有消极事实特征,能够与印章冲突、停产、报警和双方沟通记录共同形成证据链。

第四,在司法解散具有终局性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其他解决途径已经难以奏效?法院通常会审查股权收购、转让、公司分立、共同出售或调解是否仍有现实可行性。

三、案件难点: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与证据组织相互交织

本案首先要把股东之间的个人冲突转化为可以由法院审查的公司治理僵局事实。若诉讼只围绕双方互相指责展开,案件容易被理解为普通股东纠纷;只有说明股东会不能决策、职务权限相互否定、印章和经营场所失控,才能证明法人意思形成机制已经受阻。

其次,工商登记并未完整呈现实际权力结构。张某某没有登记身份,却实际主持会议、签署合同并参与重大经营。公司控制权判断不能只看持股比例和营业执照,还要结合会议组织、印章账户管理、合同签署、人事决定及实际经营行为。

再次,公司仍有经营价值是对方反对解散的重要理由。诉讼需要区分企业拥有资产或业务公司能够依法治理两个层面:资产和业务存在,反而意味着治理僵局持续可能造成更大的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风险。

四、律师的分析与解决思路

陈辉律师首先依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决议和任职资料还原法定治理结构,再把登记职务与实际经营行为进行对照,识别名义管理者与事实控制者之间的差异。分析重点不是简单判断谁持股更多,而是判断谁在召集会议、控制印章、代表公司交易和决定人事,以及这些权力是否有清晰授权。

在诉讼论证上,陈辉律师案件围绕治理失灵经营后果替代救济难以奏效三条主线展开。章程、决议和任职文件用于说明股东会及管理职务长期失序;合同、会议主持和实际管理行为用于识别控制关系;印章争夺、报警材料、现场情况和停产事实用于证明治理冲突已经影响经营;协商及调解经过则用于说明双方未能通过股权转让或收购恢复公司运行。

针对对方公司仍有业务,因此不应解散的抗辩,诉讼思路把判断标准拉回公司法上的治理功能上,经营收入只能证明企业某一阶段开展过活动,不能证明股东会能够有效决策、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职。对于一名公司股权律师而言,处理此类股权诉讼,还必须同步评估诉讼目标与商业退出目标。获得解散判决解决的是公司应否终止存续,资产保全、债权债务核对、税务处理和剩余财产分配仍需通过清算程序完成。

五、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机构运行、实际控制关系、印章冲突、停产事实及多次调解未果等情况,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判决解散云南XX茶叶有限公司。黎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

1. 判断公司僵局不能只看财务报表。企业仍有客户、库存和收入,并不代表股东会、董事或执行机构能够正常形成决策。

2. 两名股东接近对半持股时,应在关系良好阶段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重大事项表决、估值、股权收购、第三方调解及退出机制。

3. 创始人控制权必须落实到治理文件和管理流程。董事、高管任期、工商登记、授权文件、印章账户和实际管理应保持一致,避免有权无名有名无权

4. 出现抢章、换章、锁门或经营停顿时,应及时固定章程、决议、通知、通信、报警及现场证据,同时控制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税务申报和员工安置风险。

5. 司法解散应当是替代路径失效后的终局选择。起诉前应比较股权转让、股东收购、公司分立、共同出售或引入中立管理人的可行性,并把解散诉讼与后续清算安排分别评估。

七、律师简介

陈辉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知恒学院执行院长、长期专注公司股权设计跨境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控制权、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及股东争议等公司法律实务,具有长期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股权法律服务经验,著有《卓越合伙人——股权设计与激励》《一本书读懂合伙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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