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20
浏览1次
成功案例:L某某百万诈骗罪改职务侵占罪的成功辩护经验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陈婉雯 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张春律师团队在今年六月份中旬接受了一起国企高管涉嫌诈骗案件的委托,案件涉案金额在百余万左右。刚刚接受委托时,公安机关就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将当事人L某某拘留;七月中旬,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此期间,张春律师通过数次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双管齐下的辩护策略:一是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二是结合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定性辩护,向办案机关说明本案是职务侵占案件而非诈骗案件。对比两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在诈骗犯罪中五十万就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刑点为三万元,对于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目前存在争议。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条可以明确、没有争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在达到一百万至一千五百万之间时,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在本案中,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诈骗罪,将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一旦本案的定罪得以改变为职务侵占罪,将极大幅度地降低对当事人的量刑。
因此,张春律师多次向经办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反复提出当事人应当是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同步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核对案情、开展刑事辅导。在辩护人刚提出该法律意见时,经办机关直接认为不可能、不正确、不听取;但张律师多次以法律意见形式从不同角度向其反馈,后当事人也被多次提审,案情逐渐明朗,走向也愈发有利于当事人。
而就在上周五,虽然检察院最终还是批准逮捕当事人,但是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而这无疑也说明了团队辩护方向与策略的正确。因此,在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基础上,张春律师希望与各位分享经办本案过程中的刑事业务方法与策略,供各位同行交流、讨论。
★张春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家属:一旦遇到家人被拘留、逮捕,应当及时寻找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由律师从专业角度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沟通。侦查阶段专业刑辩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梳理案情、出具法律意见的方式达到辩护效果;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可以查阅案件卷宗与在案证据,搜寻无罪、轻罪或罪轻的证据;而审判阶段更是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方向与策略的延续。张春律师的这个案例,也正面说明了专业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必要性与专业性。
一、本案的基本案情
张春律师代理的L某某在某码头港口(业务范围是提供集装箱装卸、堆放等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担任值班主任并负责当班生产、安全管理、指导码头的一系列日常工作。而H公司系该公司的下游公司,主要负责承接过载的集装箱,并收取一定费用。H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G某某与W某某系该公司高管。
后来G某某找上L某某,提出可以通过虚增集装箱数量的方式来伪造系统订单并盈利,再将盈利分红。L某某遂联合公司其他人员T某某、W某某等加入G某某并在公司内部系统上协助G某某修改数据、虚增订单。最后,L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拘留,指控金额达上百万。
二、本案的基本辩护方向
(一)全力争取取保候审
在接受委托之初,当事人家属就向张律师表达了希望尽快取保候审的诉求。而在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后,张律师主要通过如下几个要点向经办单位申请将L某某取保候审。
lL某某罹患癌症,亟需治疗,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lL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而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论述,主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包括当事人涉及的犯罪并非暴力类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当事人既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也没有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等。
lL某某能提供适格的保证人或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并保证遵守禁止性规定;
lL某某还是其未成年儿女的唯一抚养人,属应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非简单的搬运法条,也不是单一的罗列事实;而是应当能够找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连接点,并佐之以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只有当齐备真实、完整的案件事实、准确的法律规定以及详实的佐证材料,才有可能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此前张春律师已经专章分享过如何撰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有需要的可以往前翻阅。
(二)开展案件定性辩护
除了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以外,张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明确本案基本事实与框架的情况下,提出本案辩护策略应当为定性辩护,而这也是张律师本次想和大家分享的核心内容。换言之,本案基本事实的争议其实不大,其核心争议主要在于当事人L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种犯罪?是诈骗罪吗?还是职务侵占罪?抑或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定罪问题是本案辩护的第一步,也是本案的辩护核心。
三、本案如何开展定性辩护?
(一)事实层面:厘清当事人的基本行为模式
在讨论本案应当为诈骗罪抑或职务侵占罪之前,都应当首先回答一个问题:当事人是通过何种行为模式实现其目的的?在本案中,张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到的是:在下游业务公司主管G某某的怂恿下,当事人L某某与公司其他职员T某某、W某某等进行了具体的分工,有人负责修改系统数据,有人负责集装箱的进场管理,有人负责与下游公司同步相关信息。对于通过虚增数据获得的收益,由下游的业务公司进行分红。
在厘清行为模式的过程中,辩护人还应当能够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将人员关系、案件全流程行为模式展现出来,既是便于更清晰地展现案件事实,也便于经办部门查阅。
(二)法律层面:比对案件行为模式与犯罪构成
在明确当事人基本行为模式后,下一步的工作则是将其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进行比对。
就诈骗罪而言,其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交付财物,非法占有财物。就职务侵占罪而言,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且最终非法占有财物,但其核心区别就在于诈骗罪得以实施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换言之,现在问题就是L某某究竟是如何能够实施本案的实行行为?
在张律师看来,L某某应当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第一,L某某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L某某等人的行为本质就是真假混同,在真实的订单信息中增加一部分虚假数据。也就是说,该项业务是真实存在的,L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骗”。
第二,退一步而言,即使L某某单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也无法直接实施相关行为,而需要倚仗其作为码头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纵观本案,下游业务公司之所以找上L某某等人,就是因为其负责管理码头的相关事宜,握有处理业务、管理系统的职务权限,能够借此优势修改系统数据。若仅仅凭借虚构事实的手段而无实际职务上处理权限,L某某等人根本无法实施本次犯罪行为。
第三,非法财物能否算为单位财物,目前确实存在争议,但本案L某某的行为并未跳出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本案特殊之处在于L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非法利益能否计为单位财物?该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即使财物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但现有法律同样不允许任何人将其据为己有,不能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观点认为该非法取得的财物并不属于单位所有,将其认定为单位所有直接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张律师看来,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他人非法侵犯;而即使本案中L某某获得的是非法的、本不属于公司的财产,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财产和公司通过虚假数据获得非法财产是两个问题。换句话来说,从职务侵占罪保护公司财产的立法目的来看,该行为并未跳出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即使是非法获得的,依旧是公司的财物,其依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案例层面:形成类案检索报告
在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正面说理、论证之外,还应当就类似案情、法律争议进行检索、汇总,并形成类案检索报告。具体而言:
第一,应当检索对应辖区内的相关案例。在类案检索报告中,应当尽量搜寻案件辖区内的类案,若能找到相同部门的过往案件则更好。举例说明:若承办的是广州市辖区内的案件,则应当首先检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如果是基层部门,则尽量筛选该部门直接承办的案件。而对于辖区外的相关案例,除非是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知名度、影响度较高的案例,否则不宜采用过多。
第二,应当检索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或罪轻判决书。向经办人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目的就是向其说明本案当事人系无罪或轻罪或罪轻;因此,检索过程中应当着重检索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或罪轻判决书。
第三,应当重点列明核心要素。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并非案例正文的简单堆叠,而应当结合案件辩护方向与需要着重提取其中的要素。例如,对L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的类案报告,张律师在报告中就以单独成一列的方式提取了涉案金额、管辖机关、判决结果等要素。而对于案例全文,以附件形式附在法律文书最后即可。
第四,应当进行适当的总结、说理。类案检索报告的核心目的就是论证本案与类案的相似之处,从而起到说服经办机关的作用。也就是说,在类案报告中如果仅仅只有案例本身可能不够直观;在陈列类案后,应当附上相关的检索结论,说明本案与类案之间的关系,并点明所欲实现的论证目的。
以上,则是张春律师团队经办本起涉嫌诈骗罪被改为职务侵占罪案例中的心得与体验,与各位同仁共勉。而本案目前尚处于侦查阶段,虽罪名已经改为职务侵占罪,但仍旧有很多的辩护工作要落实,接下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张春律师依旧将竭尽全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律师
简介

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