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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离婚时,夫妻共同股权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6-08-13 浏览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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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本文仅讨论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下文所称“股权”均为有限公司股权。

一、诉讼案由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考虑到分割公司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而告知当事人在另案起诉请求分割公司股权。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中可能看到这么一句话:

公司的股权变动设计其他股东的权利,本院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处理。

因此,分割股权的诉讼可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在离婚诉讼案件之后提起。

二、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虽明确规定股权可以分割,但非持股一方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上述规定也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份额和价格不能协商一致。

另外,未持股一方要成为公司股东还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分割股权案件要点

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可以仅要求折价补偿分割,不要求持有股权,也可以要求持有股权,成为股东。

(一)请求折价补偿分割股权

此时,确定股权的价值为重点。

1.协商

如果双方可以对股权价值协商一致,则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价值进行分割。

2.鉴定

如果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则法院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对案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价值确定后,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

3.法院裁量

若双方均不同意对案涉股权价值进行鉴定,或持股一方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导致实际上鉴定难以进行。此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可能落入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院可以参考公司经营信息、出资额、账目情况综合评估进行裁判:

(1)若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可以直接对股权份额进行分割 【(2018)沪0115民初71796号】

审理中,经本院再三释明,原、被告均不同意对蓝森软件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审计,故本院按照合适的方式进行分割。蓝森软件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鉴于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徐某某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原告王某某加入蓝森软件公司成为股东,故原告王某某可以成为蓝森软件公司的股东,并分得蓝森软件公司40%的股权,剩余的40%的股份仍归被告陈某所有。

(2)已实缴出资的,参照注册资本折价补偿未持股一方 【(2020)粤01民终12800号】

双方在一审时无法提交进行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审计报告,致使该公司所有者权益等无法查明,原审参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折价计算温某应分得部分,是原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尚属合理。李某作为公司股东,负有提供进行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相关材料或者公司审计报告的义务,因李某在二审时也未提供,致使二审亦无法查明相关事实,故本院对李某关于原审对大德公司补偿金额计算不当的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3)参照一方举证的股权价值折价补偿未持股一方【(2019)浙01民终3200号】

俞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精茵公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企业利润表》作为证据计算相应的股权折价款。许某1对此有异议,向原审法院申请相应的评估。鉴定过程中,因许某1未缴纳鉴定费用,委托评估事项退还。……本案俞某作为非持股一方已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积极举证主张自己的权益,许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意见,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俞某要求许某1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增值部分6930643.68元(2015年企业所有者权益平均值8458026.12元×0.88-2002年企业所有者权益平均值868507.3元×0.59)50%的折价款3465321.84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请求分割股权比例

即使双方均同意直接分割股权比例,未持股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也需要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未持股一方成为股东的诉请。

未持股一方请求分割股权比例,另一方不同意,法院可能倾向于以对未持股一方进行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此时,确定股权价值再次成为重点,参考上文。

若另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比例,未持股一方也不同意折价补偿,坚持分割股权比例的请求,法院对该请求可能不予支持。【(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之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仍然保留。因此,此后请求分割股权比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若持股一方不同意直接分割,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分割股权比例,法院可能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出现与上述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请求分割股权收益

基于与公司的股权关系从公司取得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性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请求分割一方需证明公司有无收益、是否已经分配、股权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转化为其他形式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尚存在余额。

若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收益,可能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另外,即使一方知道公司盈利非常丰厚,但是,在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前仍属于公司财产,股东仅享有分配利润的权益,尚不能直接支配。

因此,一方尚未实际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可在一方实际取得后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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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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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飞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曾为多家国际知名品牌和大型房地产、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执行,在建设工程及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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