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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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笔撰写本文时,笔者始终在思考三个核心问题:首先,在当前电信诈骗手法不断迭代升级的背景下,针对'杀洋盘'这类新型犯罪进行专业分析是否具有必要性;其次,相较于6年前笔者办理的虚拟平台投资诈骗案件,“杀洋盘”案件在犯罪手段上有哪些本质区别;最后,在“虚拟货币”投资类诈骗案件中,如何通过专业辩护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最新“杀洋盘”案例为样本,从案件基本情况、四大特征以及有效辩护要点三个维度,探讨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
“杀洋盘”案例基本情况
2024年5月,何某某在江苏省某市组建了一个专门针对欧洲人的“杀洋盘”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租用办公场地,招募成员,购买境外服务器,并设立虚假投资平台“O欧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
“杀洋盘”犯罪的四大特征
首先,“杀洋盘”犯罪组织呈现严密的集团化特点。比如:“O欧易”杀洋盘案件中,何某某作为老板,招募了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并根据同行、网上搜集的话术版本进行修改后形成符合自己团队的话术版本,培训团队业务人员,资金进账、置换USDT变现等专业分工,形成层级分明的组织架构。
其次,“杀洋盘”犯罪手段高度专业化。团伙成员不仅掌握多语种沟通技巧,还精通“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器架设等专业技术,甚至能通过各种软件设备伪造各类金融牌照和商业文件,更容易获得“投资客户”的信任。
再次,“杀洋盘”的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团伙成员专门针对欧洲人设计了“O欧易”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利用国际社交平台和支付系统实施跨境犯罪。在资金转移方面,采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型模式,通过USDT等加密货币实现资金的跨国快速转移,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法币兑换。
最后,“杀洋盘”犯罪呈现产业规模化扩张、发展快、模式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嫌疑人只要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可以诈骗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部分案件的单笔诈骗金额甚至可高达千万元以上,这无疑显示出“杀洋盘”犯罪产业惊人的“规模化”和“吸金”能力。
“杀洋盘”诈骗案电子数据
在“无罪辩护”中的突破
举例S:何某某搭建了“O欧易”投资平台,“O欧易”投资平台内设虚拟货币支付通道,欧洲的A客户使用该支付结算通道,向“O欧易”投资平台充值了与1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比特币、或USDT进行投资。随后,何某某因涉嫌“杀洋盘”诈骗案件被查。如果你是何某某的辩护律师,你会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由于“O欧易”投资平台后台服务器设置在国外,侦查机关未必能固定、提取到该部分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如果没来得及删除、关闭后台服务器,侦查机关可能会通过拍摄图片的形式搜集、固定该电子数据,并以图片的方式让嫌疑人签名确认,以此形成证据链条。
然而,我们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情况,在下面的A案例中可能被侦查机关收集、提取投资平台的电子数据;而在B案例中,侦查机关却有可能一无所获。对于A案例与B案例的情形,本文侧重于论述电子数据,即收集、提取“O欧易”投资平台的电子数据与否?简要论述电子数据在有效辩护中的运用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直接扣押、封存电脑主机,提取“O欧易”投资平台电脑主机内的所有电子数据。
A案例:侦查机关突击抓捕“O欧易”投资平台案发现场,查获了相关的电脑,由于服务器并不在国内,而是在国外。但是,侦查机关扣押了原始存储介质,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并让嫌疑人签名确认。
1、关于“O欧易”投资平台电脑存储的文档信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之规定,侦查机关收集、提取“O欧易”投资平台电脑内的所有电子数据,包括存储在电脑内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等文档内容。
2、关于“O欧易”投资平台网页信息被拍照、录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之规定,何某某搭建了“O欧易”投资平台案发后,虽然服务器不在国内,但是侦查机关仍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网页信息,并为后续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直接扣押、封存电脑主机,但是无法提取“O欧易”投资平台的电子数据,或者电脑具有自毁功能或装置的。
B案例:侦查机关突击抓捕“O欧易”投资平台案发现场,查获了相关的电脑主机,由于服务器并不在国内,而是在国外。侦查机关虽然扣押了原始存储介质的电脑主机,但是电脑存储介质具有自毁功能,侦查机关未能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1、关于“O欧易”投资平台电脑存储的文档信息。
存储在电脑中的文档,侦查机关一般都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进行恢复;但如果嫌疑人使用的是沟通内容即时删除的“telegram纸飞机”这样的社交聊天软件,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难以恢复和调取。如果是通过电脑绑定登陆的微信社交软件,侦查机关一般都可以收集、提取,也就是前文提及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2、关于“O欧易”投资平台网页信息未能拍照、录像。
“O欧易”投资平台,一般使用“telegram纸飞机”“Facebook”等社交聊天软件进行联系沟通。客户可通过“O欧易”投资平台充值进行投资,但是“O欧易”投资平台是自行搭建的“虚拟投资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设置了自毁功能或装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未能收集、固定“O欧易”投资平台电子数据的,“O欧易”投资平台真假难辨,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均存在疑问,这也将为有效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结语
对于“杀洋盘”“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关键证据是否能形成闭环,电子数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可以为当事人实现有效辩护,进而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作者
简介
吴斌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TEL:135-8046-1162
专业方向: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个罪办案经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逃税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吴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特别是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获得了诈骗罪无罪、诈骗罪不起诉、诈骗罪改虚假广告罪、网络开设赌场案赌博罪无罪、敲诈勒索罪无罪,缓刑、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轻判等成功辩护典型案例。铸造“刑辩大状师”经典案例,精益求精,勇于抗争,以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