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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东南亚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仅凭口供就被判了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6-08-12 浏览197次

前言


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专业术语,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供述与辩解,是刑事证据八大种类之一。其内容涵盖对犯罪行为的承认、无罪或者罪轻的申辩,以及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具有直接性和全面性特征,但口供存在不稳定性以及虚假风险需要严格审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了“重证据轻口供”的重要原则,但即使是2026年的办案机关,也仍将口供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证据以及突破口。口供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之王由此而来,其系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并非虚言。

为了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两高一部于2024年6月24日出台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降低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入罪门槛,奠定了仅凭口供就有可能认定诈骗罪的先例。本文题材来自于笔者亲自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案情简介以及诈骗罪的刑事辩护思路,以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


一、本案一审在仅有口供的前提下认定网络赌博app是诈骗工具?


笔者在《东南亚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认罪认罚三年,为何却判了七年?》一文中曾提及,“若要证明网络赌博平台是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认定方法是需要确认网络赌博平台app有账号、密码可以登陆后台,并且通过掌控、修改后台数据导致参赌人员亏损。”很遗憾,笔者通过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并不能排除本案网络赌博平台并非诈骗平台的可能。

甚至,多名被告人的口供都不能印证本案这款或者多款境外网络赌博app是由于后台控制、修改后台数据导致参赌人员全部亏损。

本案张三关于这部分内容的主要供述是“根据公司的话术去聊客户,从而得到客户的信任后,便向客户推送网络赌博软件APP,其中玩法有:买大、买小、单双等。向客户推荐赌博软件之后便让客户进行充值,充值进入账户后便开始进行赌博,随后便带客户投注单双、玩大小。”从这一部份口供的内容,我们并不能得出张三所供述的网络赌博平台就是诈骗平台的结论,反而更直观地呈现这是“网络赌博”的事实。

然而,办案单位直接将张三“到东南亚地区”认定为“从事诈骗活动”,这种固有的偏见显然并不能排除“张三所从事的活动是网络赌博”的合理怀疑。


二、本案一审在缺乏被害人陈述、网络赌博app电子数据等证据,且无法证明存在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前提下,仅凭张三等人的口供就定性为诈骗罪?


客户参与网络赌博,自知输赢无定,毕竟输多赢少是赌博的常态,更何况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客户或被害人的陈述且没有被害人资金流水的前提下,如何判断客户是被诈骗的?本案认定诈骗罪完全依靠张三等人的口供,极其不严谨,甚至评价为太过于儿戏都不为过。

(一)本案罪名认定过于依赖被告人的供述

 本案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张三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而且,存在诱导口供的情况,例如,侦查机关直接发问“你们是怎么诈骗的?”,直接将涉案行为定性为诈骗,张三及其他同案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以此作出的口供不能作为张三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更何况,在张三及其他同案犯供述中,对于是否存在后台操控、如何操控等关键问题,并没有进行供述。此外,现有的银行流水证据,只能证明张三和其他同案犯的资金往来,至多能证明赌博活动的发生和营利,但无法推导出诈骗故意的存在和诈骗行为的实施。

(二)本案缺乏被害人的陈述

全案卷宗中,没有证据材料来自于所谓“被诈骗”的被害人,没有报案记录,没有询问笔录,没有资金返还诉求。诈骗行为作用于谁、如何作用,完全是控方和一审判决单方面的推论。唯一查明的被害人李四还与本案被告人张三无关,因为2019年3月,张三并不在东南亚某国,而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四所提到的“A”犯罪集团、“B国际”软件与张三有关。

(三)本案缺乏能够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证据

如前所述,认定涉案赌博软件为诈骗平台而非普通赌博平台的核心证据是能够证明存在操控后台,能够决定客户输赢结果的电子数据。侦查机关是否依法提取、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未提取、或提取后未发现相关证据,案卷中均无说明。在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中,电子数据的缺失,导致对平台性质的认定失去了客观依据。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涉案赌博软件为普通赌博平台。

根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可知,我们在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仍需要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不轻信口供,而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结语


我们不得不承认,口供在确定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揭露犯罪事实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应早早“自我投降”。


单凭口供不能定罪,但是仅凭多份口供就可能定罪的时代已经腾空出世,切勿抱着侥幸心态认为矢口否认就可以逃避刑事处罚。我们仍需要脚踏实地逐一破解“口供定罪的紧箍咒”,毕竟口供仅是刑事证据八大证据种类之一,我们不应忽略了其他七大证据种类在刑事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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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 

TEL:135-8046-1162


专业方向: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与研究


个人简介:

吴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特别是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获得了诈骗罪无罪、诈骗罪不起诉、诈骗罪改虚假广告罪、网络开设赌场案赌博罪无罪、敲诈勒索罪无罪,缓刑、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轻判等成功辩护典型案例。

执业格言:

“尽我所能,帮你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

社会荣誉:

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理论成果奖。

成功案例类型:

1.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

2.重罪改判轻罪;

3.认罪认罚后,再进一步减少刑罚;

4.刑事控告,成功立案。

诈骗罪成功案例:

1.2024年,“古董拍卖”诈骗罪获得不起诉结果;

2.2024年至2025年,三起“保健品”成功案例,其中两起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一起诈骗罪无罪案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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