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张三按照BL国老外的要求将生产的洗手盆等卫浴产品全部出口到BL国,不存在境内流通、库存内销、线上跨境回流、瑕疵品境内售卖等情形,则张三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BL国老外具有境外合法在先商标权
如果BL国老外在其洗手盆卫浴产品的销售目的地,在委托我国境内张三贴牌生产之前,申请注册成功“X Y”商标,其委托张三贴牌生产出口的行为,属于行使境外“X Y”商标专用权的合法行为。张三接受BL国老外的委托代加工生产指定商标商品的行为,不属于独立使用商标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犯我国境内“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境内“X”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张三长期在先使用案涉“X Y”商标
张三与BL国老外客户长期稳定合作多年,长期持续为BL国老外客户贴牌生产“X Y”洗手盆等卫浴产品并全部出口。双方合作使用“X Y”商标的起始时间,早于境内商标权人注册“X”商标的申请时间。因此,张三具备合法在先使用“X Y”商标的事实。张三并没有恶意假冒境内“X”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而是基于长期合法贸易惯例使用“X Y”商标。
三、客观上没有损害境内商标权人的核心利益
张三生产的带有“X Y”商标的商品全部销往境外,没有任何商品在境内流通,则案涉“X Y”商标并未在境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境内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不会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境内“X”商标权人在境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不会受到影响,“X”商标权人相关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即张三的受托加工行为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侵害就没有责任。因此,司法机关不应对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以刑罚。
四、张三接受委托时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张三在接受委托前已核查BL国老外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资质文件,核实“X Y”商标权属合法、有效,基于合理信赖为BL国老外代工生产指定商标的洗手盆等卫浴产品,张三没有恶意侵权、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心态,不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张三的上述代工贴牌生产行为涉嫌触犯境内商标权、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多数是做无罪处理的。
当然,如果张三代工生产的“X Y”商标产品存在线上或线下国内流通,不论库存品还是样品、瑕疵品,均涉嫌侵犯境内“X”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